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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有哪些职权
你是本文第位浏览者    发布日期: 2003-07-28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有哪些职权

  根据宪法、选举法、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要有以下11项职权:

  (1)出席会议权。即有权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2)审议议案权。即有权审议被列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3)提出议案权。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4)撤回议案权。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如果未被列入会议议程,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可以撤回;如果已被列入会议议程,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5)选举权。即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如: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对主席团提名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委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提出意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上一级人大代表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大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乡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大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各级人大代表有权对本级人大主席团确定的正式候选人进行选举。选举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的人选。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大代表有权参加表决通过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6)询问权。即在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时,各级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7)提质询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乡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8)罢免权。全国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乡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9)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权。即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10)表决权。即各级人大代表有权参加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的表决。表决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11)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权。即各级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来源:秘书处 作者: 责任编辑:rdxxy1 [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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