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号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宝根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2件。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征求有关部门和议案领衔人意见的基础上,对这2件议案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傅企平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出台《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议案(第1号) 规范和发展再生资源行业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一直受到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重视,通过几年的发展,一个遍布全市、网络纵横的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体系已初步形成,并逐步向产业化方向发展。但是,回收网点缺乏规划、回收体系不健全、回收秩序较混乱、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引发危害社会治安、污染环境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将这项工作尽快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加强行业监管,使其健康发展,非常必要。 2007年前,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着手对制定《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进行过调研。2007年,在进一步充分调研基础上,将其列入了2008年的立法制定项目。目前,《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已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本次会议将进行二审。 二、吴宗良等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议案(第2号) 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公交事业的必要补充,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出租汽车的管理,我市于1997年制定出台了《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期间进行了两次修改。条例施行十年来,为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建设的快速推进,现行《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完全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要求,据了解主要问题是: 1、关于立法角度问题。现行《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是从“客运管理”的角度来立法,规范的侧重点在出租汽车的客运管理要求。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发展,要求从行业管理角度来规范出租汽车的运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要求。 2、关于出租汽车营运权期限和有偿使用问题。现行条例规定:“出租汽车营运权实行有偿使用,有偿营运权使用期限为十五年,在有效期内可以依法转让、质押、继承”。由于有偿营运权的使用期限过长,大大高于车辆的使用年限,加之营运期间政策不明,往往导致私下炒卖营运权的不良行为,成为行业稳定发展的一个隐患。 3、关于市场准入和推进机制问题。现行条例只规定了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如有规定数量的营运权的车辆、管理用房、停车场等,企业只要符合这些条件均可经营出租汽车,但对经营企业准入后的运行缺乏规范要求,往往造成企业私下转让经营权或出租承包,给出租汽车的监管带来很大难度。 4、关于运力供需问题。现行条例对运力投放的规定不够全面,运力投放既要考虑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关系,同时也要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城区规模、道路供给、公交布局和交通流量等各种因素,统筹规划。 针对上述一些问题,需要逐步加以规范。但从议案的建议内容看,对《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修改,直接涉及条例主要条款及重大事项的重大调整,这不可避免地带来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需要政府部门慎重研究。 目前,市交通部门对现行《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正在评估和征求各方面意见。为此,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在交通部门评估和各有关部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视情开展立法修改调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