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号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城建农资环保委员会主任委员 史明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市人大城建农资环保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办理的是王文成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宁波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议案(第3号)。委员会在征求有关部门和议案领衔人意见的基础上,对这议案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饮用水水质关系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是提高饮用水水质的关键。因此,国家、省对饮用水源的保护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环境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都有饮用水源保护方面的条款,最近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对饮用水源的保护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为了能使城乡居民喝上优质的饮用水,近年来,我市和县(市)、区各级政府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进一步加大了水源地保护力度,出台了加强水源保护措施和具体的政策;市环保和水利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开展重要饮用水源水环境容量的研究,编制启动了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等。由于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我市饮用水水质总体保持良好,据市水利局去年对27个主要饮用水源地(水库)的水质监测,属于Ⅱ类以上优质水质的有15个,达到Ⅲ类以上水质的有24个,占89%。 但是,饮用水源地保护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小部分水源地仍面临工业、旅游污染。二是农业面源、农村生活污染对水源水质安全的威胁依然存在。三是水源地保护资金投入不足,生态补偿机制尚未建立。四是部分群众对保护好水源地环境的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执法力度尚需进一步加强。针对存在的问题,委员会将进一步督促政府加强对水源地保护的力度,严格水污染的执法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探索从体制上、机制上建立长效的保护措施,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全市水源地环境状况调研,以期通过调研,摸清水源地环境状况,并建议市政府建立有效的、可行的生态补偿机制。去年,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又把《宁波市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列入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库。委员会将关注和重视该项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待今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后的《浙江省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颁布后,开展调查,征求各方意见,研究是否制订《宁波市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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