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7月1日宁波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5月25日宁波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改)
(1998年7月30日宁波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改)
(2003年4月22日宁波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改)
(2007年5月18日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思想作风和组织制度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依据宪法、法律和常委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发扬民主,依法办事,严于律己,自觉接受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维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积极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和促进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 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宪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掌握执行职务所必备的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履职能力。
第四条 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参加常委会有关部门工作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照有关部门的安排,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 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参加议案的审议和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六条 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的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等活动,积极发表意见。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时不直接处理问题。 按照分工,认真督促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
第七条 必须认真执行代表职务,积极参加所在代表小组的活动,密切联系代表和人民群众,加强与原选举单位的联系。
第八条 必须严守纪律,保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传播。参加涉外活动,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九条 必须严以律己,廉洁奉公,反对和抵制奢侈浪费和各种腐败行为。参加其他社会活动,应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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