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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你是本文第位浏览者    发布日期: 2008-12-18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1988年7月1日宁波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5月25日宁波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改)

(1998年7月30日宁波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改)

(2003年4月22日宁波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改)

(2007年5月18日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思想作风和组织制度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依据宪法、法律和常委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发扬民主,依法办事,严于律己,自觉接受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维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积极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和促进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  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宪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掌握执行职务所必备的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履职能力。

  第四条  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参加常委会有关部门工作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照有关部门的安排,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  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参加议案的审议和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六条  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的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等活动,积极发表意见。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时不直接处理问题。 按照分工,认真督促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

  第七条  必须认真执行代表职务,积极参加所在代表小组的活动,密切联系代表和人民群众,加强与原选举单位的联系。

  第八条  必须严守纪律,保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传播。参加涉外活动,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九条  必须严以律己,廉洁奉公,反对和抵制奢侈浪费和各种腐败行为。参加其他社会活动,应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来源:秘书处 作者: 责任编辑:陈宏晓 [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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