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城建农资环保委员会主任委员 史明华 (2009年10月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市人大城建农资环保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3件。委员会在征求有关部门和议案领衔人意见的基础上,对这3件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傅企平等11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的议案(第1号)
农村环境是新农村建设的重点难点,事关农村生活环境的改善和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农村绿化环境建设,对加快生态文明乡镇建设,营造农村良好的生态环境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近几年来,为加快新农村建设,实现村庄绿化美化,市委、市政府十分关注和重视,大力开展了通道河道绿化、绿化示范村为主体的村庄绿化建设,积极实施创建“园林式”村庄、“千里绿色通道”、“千里清水河道”、“千村绿化”等工程,有效改善了农村的绿化面貌,提高了农民的生活品质。傅企平等11名代表提出的修改《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的议案,充分体现了人民代表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
对议案中提出《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的调整内容、增加条款和适用范围的问题,1、关于调整内容。要求《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中第八条(三)款按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中“道路沿线是耕地的、道路用地范围以外每侧绿化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的规定进行调整,但国发[2000]3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沿线绿化通道建设,原则上,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严格按5—10米进行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宽到10米以上。县、乡道路每侧严格按3—5米进行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宽到5米以上” ,两个文件有相悖之处,而我市《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第八条(三)款的规定与国发[2000]31号文件规定基本相符,因此建议不作调整。2、关于增加的条款。在《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中要求增加“新围垦区的绿化用地占新围垦土地的10%以上,沿海防护带的宽度100米以上”的条款建议,这项标准低于《浙江省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规划》关于“新围垦区规划基干林带宽度200米以上”的规定。委员会认为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沿海防护带的建设宽度标准设定为200米以上为宜。3、关于适用范围。随着《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适用范围的修改调整,与《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的适用范围作出现了空档,应作相应的修改,有利于该条例与《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适用范围相衔接。
总的来看,随着我市绿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和规模的逐步扩大,尤其是沿海防护林建设的全面展开,我们认为,现行的《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实施6年多来,为推动我市农村绿化建设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农村建设的蓬勃展开,个别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可以对2001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进行修改,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项目库。
二、吴宗良等11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议案(议案第2号)
议案中关于《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水质管理责任主体不够明确、可操作性还不够强等问题,需要对《条例》作进一步修订和调整。委员会认为提出这些建议对今后进一步贯彻《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有着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值得政府相关部门认真研究采纳。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调节和规范的主要内容是全市河道及其水系的管理,保障河道畅通及行洪安全,虽然也有水质管理方面的责任,但是对水污染的防治,主要适用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规来规范。条例实施四年来,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统力协作,河道管理基础进一步深化、河道整治建设进一步推进、河道养护保洁进一步加强、河道水体调控进一步加快、河道执法监管进一步规范,成效是明显的。
城区河道由于所处位置的特殊性,在条例中对城区河道管理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城管、水利的具体分工也是明确的,合作也是好的。条例实施四年多来没有什么大的问题,总体是可行的。市政府对河道管理高度重视,城区河道管理体制在不断的改革、探索之中得到完善。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市城区内河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并已着手制订《宁波市城区内河管理办法》,在目前情况下,不宜对条例规定的城区河道管理职责进行调整。
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条例颁布施行时间不长,还有待进一步实践观察,不断探索经验,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条例的修改比较合适。同时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订《宁波市城区内河管理办法》时,要充分考虑议案中代表提出的相关问题,将建议充实到实施办法当中去。河道管理涉及各级政府、多个部门,当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部门配合,协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不断完善管理体制,狠抓责任落实,推进我市河道管理依法有序开展,努力打造“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江南水乡风貌,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
三、王文成等14位代表提出关于制订《宁波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的议案(议案第3号)
对排放水、大气、噪声污染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是国际通行的一项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也是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一种重要手段。随着近年来我国环境压力的不断加大以及污染形势的日益严峻,从中央到地方都高度重视建立排污许可证制度,并通过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加强规范管理。我国于2000年修订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以及依据上位法制定实施的《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都规定了对主要污染物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2007年10月,我市环境保护局还专门制订印发了《宁波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甬环发〔2007〕134号),并逐步开展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及管理工作。
与此同时,为进一步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落实,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规范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国务院正着手制订《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并于2008年1月委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起草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通过发函、网上公告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从公布的条例征求意见稿来看,内容规定比较全面详细,可操作性较强。而且,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四条还设定了授权条款,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总的看来,在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委员会认为,鉴于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已有相应规定,而且国务院正在起草制订《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目前我市马上启动对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当前,关键是要督促政府加大工作力度,扎实做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落实。同时,待国务院《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正式出台后,通过施行一段时间,如果有必要的话,可建议市政府研究制订符合宁波实际的实施细则或办法,以切实加强对排污许可证的规范管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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