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法〉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6月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6月11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法〉的决定》的决定
(2009年6月3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法〉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法》的决定
(2009年4月10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9年6月3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因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已有新的规定,《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法》已不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在实践中已不再适用,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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