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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工作的步骤
你是本文第位浏览者    发布日期: 2009-06-03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一)启动部署阶段(2009年4月15日-2009年5月31日) 。

    1. 制定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和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基础上拟定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提交5 月上旬召开的主任会议讨论;实施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名义印发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本次法规清理的范围、内容、标准、责任分工和步骤。

    2. 召开清理工作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由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清理工作会议,对清理工作进行部署,强调本次法规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指导思想,作出工作安排,提出工作要求。

    (二)审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阶段(2009年6月1日-2009年9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市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力量,对有关法规分头进行审查(有关法规已列入今年立法计划中的论证调研项目和立法后评估项目的,一并予以研究),于9月30日前将每个法规的总体审查意见以及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具体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法制工作委员会;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时报送征集到的群众意见和建议。

    (三)意见汇总和专家论证阶段(2009年10月1日-2009年11月30 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各方面提出的问题和处理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分析;根据实际需要召开座谈会,进行调查研究,对法规清理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四)提出清理意见阶段(2009 年12月1日-2010年4月30日) 。根据各方面意见和专家论证结果,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及市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研究讨论,对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法规,按照区分轻重缓急、分类处理的原则,提出清理意见和修改、废止法规项目工作计划。对其中存在明显"不适应"、"不协调"或者"相抵触"内容,且急需修改或者废止的法规,按法定程序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对其他修改内容较多、比较复杂的法规,逐年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2010年4月底前,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本次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向主任会议提出完成阶段性工作的报告,并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郑乾君 [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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