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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的内容和标准
你是本文第位浏览者    发布日期: 2009-06-03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一) 清理的内容。根据科学发展观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本次法规清理的主要内容为:不适应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新要求的;与改善民生、维护民权、促进和谐不相协调的;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的;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或者不衔接造成执行困难的。

    (二) 清理的标准。地方性法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

    1.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

    2.不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推进经济转型升级要求的;

    3.不适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不符合政府职能定位的;

    4.与保障"三农"政策不相适应,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的;

    5.新的改革决策出台后,现行法规规定与之不相适应的;

    6.调整对象或者主要规范事项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消失的;

    7. 政府机构发生变动,法规设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主体需作相应变动,或者所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已经调整、监督方式已经改变的;

    8. 在教育、就业、住房、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等领域存在与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现实利益不相协调,以及与社会公平 正义不相协调内容的;

    9.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10.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11.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或者不衔接造成执行困难的;

    12.其他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情形。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郑乾君 [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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