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清理的内容。根据科学发展观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本次法规清理的主要内容为:不适应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新要求的;与改善民生、维护民权、促进和谐不相协调的;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的;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或者不衔接造成执行困难的。
(二) 清理的标准。地方性法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
1.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
2.不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推进经济转型升级要求的;
3.不适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不符合政府职能定位的;
4.与保障"三农"政策不相适应,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的;
5.新的改革决策出台后,现行法规规定与之不相适应的;
6.调整对象或者主要规范事项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消失的;
7. 政府机构发生变动,法规设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主体需作相应变动,或者所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已经调整、监督方式已经改变的;
8. 在教育、就业、住房、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等领域存在与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现实利益不相协调,以及与社会公平 正义不相协调内容的;
9.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10.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11.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或者不衔接造成执行困难的;
12.其他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