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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说明
你是本文第位浏览者    发布日期: 2009-06-30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关于《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说明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主任  林克宇

(二〇〇九年六月)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订《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草案)》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落实节约能源基本国策的需要。能源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因此,必须着眼于全社会,提高全民的节能意识,依法推进节约能源工作。

  (二)制定《条例(草案)》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能源支撑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节能降耗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宁波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成为名符其实的经济大市,但同时我市又属一次能源紧缺城市,能源一直是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我市经济发展中长期累积的结构性、素质性矛盾突出,粗放型发展模式未得到根本转变,能源利用效率依然不高,亟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实现转型发展。

  (三)制定《条例(草案)》是加强政府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加强节能工作监督管理的需要。“十一五”以来,我市全面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以优化产业结构、推进科技进步、强化科学管理为主要抓手,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任重道远。至2008年底,“十一五”规划时间已过60%,但任务完成受个别临港大工业项目投产影响,全市万元GDP能耗距离比2005年下降20%的约束性指标要求有较大差距,只下降11.7%左右(占五年目标的58%)。从加强我市节能工作的需要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市场手段,推进节能工作,制定《条例(草案)》势在必行。

  (四)制定《条例(草案)》是推进我市产业升级、实现结构节能的需要。当前,我市第三产业占GDP比重40.4%,仍然偏低,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优化三次产业结构,节能存在一定的潜力。第二产业用能占全市能耗比重偏高(约74.5%),且临港重化工业比重偏高,2008年,规模以上重工业产值占比67.4%,由于重化工业能耗强度高,加上我市工业重型化趋势仍将继续加剧,结构节能的压力巨大,节能降耗任务异常艰巨。因此,需要制定《条例(草案)》,推进结构节能。

  二、《条例(草案)》的形成过程

  《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今年计划内的地方性法规制定项目,由宁波市经济委员会承担起草任务。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度立法计划实施方案, 2009年4月,市经济委员会起草完成了《条例(草案)》,并上报市人民政府。4月至5月,市政府法制办采用座谈会和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同时,为了更好的修改完善法规草案,使法规草案更体现民意,市政府法制办还召开了立法恳谈会听取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代表、节能服务机构代表、重点用能单位代表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并专门赴两家重点用能单位进行了实地调研。此外,法规草案还在宁波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全文刊登,征求了市民意见。在此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审议稿。2009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这个《条例(草案)》。

  三、关于《条例(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节能管理部门

  《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定,市和县(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和县(市)、区建设、交通、机关事务管理、农业、旅游、商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了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节能管理工作上的分工。另外,考虑到各县(市)、区节能监察机构的现状,《条例(草案)》第八条中规定,市和县(市)、区依照有关规定组建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全市节能方面的日常监察工作。这主要是考虑到市和县(市)、区的节能监察机构有些已组建,有些尚未成立,是否需要组建该机构应当由当地政府按照其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予以确定,《条例(草案)》不统一予以规定。同时,该条还明确了受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节能监察机构可以对从事能源利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

  (二)关于节能管理

  第二章共十条,主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依法实行能源效率标识产品的标识、能源统计制度、扶持节能服务机构等作出了规定。为明确界定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项目范围,《条例(草案)》第十一条规定“本市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于规定范围内超过一般能耗限额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与《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甬发改投资〔2007〕555号)第五条的规定保持统一。加强行业对标控制是推进节能工作的重要手段,制定行业先进节能技术规范是对标控制的前提,《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规定“本市已形成一定规模和特色的行业,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形成行业标准的,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市指导性行业和产品节能技术规范,指导用能单位开展节能工作”、“鼓励企业参与国家、省、市和行业能耗标准的制定,将企业先进能耗标准上升为行业能耗标准”,进一步强化了节能技术规范在节能管理中的门槛作用和基础地位,鼓励企业在国家、省、市和行业能耗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节能服务机构是为企业改进节能管理、引进节能技术和设备提供咨询、评估、检测、审计、设计等服务,实行市场化运作的专业机构。节能服务机构是推进全社会节能的一支重要力量,是推行节能市场新机制的重要载体。因此,《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节能服务机构的鼓励和支持,以促进节能服务机构发展壮大。

  (三)关于合理用能

  《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对重点用能单位合理用能提出了明确要求,便于其有效合理地开展节能工作,二十六条还对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如何加强对用能单位的监督管理做了明确规定。《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对建筑节能作了规定。其中,第三十一条对建筑工程中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做了规定,即“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含节能专篇,包括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内容。新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酒店、医院及政府投融资的建筑项目,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降低能源消耗、减轻环境污染、减少占地、方便居民出行的重要途径。《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基本网络,引导市民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交通能源消耗。”此外,该条还对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做了规定。鉴于该《条例(草案)》属节约能源的地方性法规,在条文的设置上,如对建筑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的规定上都相对比较原则,进一步具体细化的内容有待市政府另行拟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如建筑节能方面,《宁波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列入2009年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

  (四)关于节能技术进步与节能激励措施

  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是节约常规能源的重要途径,《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对鼓励开发和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做了规定,并要求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并实施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五条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引导全社会节能、推进节能工作的相关政策做了规定,有利于更好地开展节能工作。

  (五)关于法律责任

  为了保证《条例(草案)》的各项规定得到全面的实施,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条例(草案)》第四十八条至五十五条对使用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重点用能单位不设立能源岗位或编写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等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便于实际操作。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以审议。

 

来源:秘书处 作者: 责任编辑:郑乾君 [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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