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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瑞法在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全市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你是本文第位浏览者    发布日期: 2009-06-08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郑瑞法

(2009年6月1日)


同志们: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今天,我们召开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会议,主要是对这次的法规清理工作进行一次动员,目的是希望各责任单位能够高度重视,提高本次清理的质量,确保法规清理工作顺利完成。刚才法工委主任刘晓明同志已就这次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作了具体部署,把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清理的范围和标准、任务分工及实施步骤等内容作了详细的说明。下面,我对做好这次法规清理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法规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自1988年享有地方立法权以来,我市的地方立法在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国家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几次对我市地方性法规进行了集中清理,相继修改和废止了一批地方性法规,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推动了我市的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今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全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会议,对法规清理工作作了部署,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契机,提出对市本级地方性法规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清理,对不符合科学发展观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法规予以修改或废止,这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使地方立法更好地适应改革发展需要,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平稳较快发展,为建设科学发展的先行城市和“法治宁波”,为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1、开展法规清理工作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要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反映时代的特征。中国的法律体系,既与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普遍性原则相一致,又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协调,这一法律体系的本质是以人为本,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也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当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不仅要重视解决思想观念问题,最根本的是要从法律制度上体现科学发展观所蕴涵的坚持以人为本、追求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实现“五个统筹”、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原则和要求,使其契合社会的现实需要,充分发挥其社会调整与引领的作用。通过逐步形成并完善法律制度保障体系,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在可靠的法制基础之上,最终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实现和谐社会。因此,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适时对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集中清理,找出法规中不适应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新要求,与改善民生、维护民权、促进和谐不相协调的突出问题,并按照区分轻重缓急、分类处理的原则加以解决,消除制度性、体制性障碍,这对于从法律制度上推动科学发展,更好地发挥法规在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开展法规清理工作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经过改革开放30年来的艰苦努力,以宪法为核心,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这一法律体系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它不是静止的、封闭的、一成不变的,而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当前,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法律体系具有阶段性和前瞻性特点,一定阶段所称“法律体系”只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需要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与时俱进不断加以完善。2008年2月,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指出,围绕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目标任务,一方面要抓紧制定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另一方面要着手清理现行法律。今年两会期间,吴邦国委员长再次强调了法律清理的重要性,在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今年是实现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下,一手抓法律制定,一手抓法律清理,努力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上迈出决定性步伐。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清理工作正在进行中。地方性法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要妥善处理好法规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现实性与前瞻性、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关系,过去管用的法规不等于现在仍然管用,现在可行的法规不等于将来仍然可行,要把修改、废止旧法规与制定新法规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法规清理的目的在于不抵触、相协调、可操作。不抵触就是地方性法规不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相协调就是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矛盾,可操作就是地方性法规的内容符合实际情况,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便于贯彻执行。我市的部分地方性法规,有的因为制定时间较早,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的因为上位法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衔接、配套;还有的由于操作性不强,出现了法规虚置现象。因此,在认真研究制定新法规的同时,适时进行法规清理工作,及时修改、废止那些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法规,是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更好地发挥地方性法规细化、补充功能,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科学、统一、和谐的内在要求。

        3、开展法规清理工作是我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迫切需要。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是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当前国内外经济极其严峻的形势,既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把国际金融危机对经济结构调整形成的压力转化为动力,变挑战为机遇,努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新的竞争优势,是今后发展的出路所在,也是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途径。从我市来说,当前宁波进入了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全面提升工业化、城市化、国际化水平的重要时期。作为一个开放度、外向度高,民营经济发达、中小企业众多的经济结构,容易受世界经济的波动。同时,经济发展中的结构性、素质性、资源环境性矛盾和问题也日益凸显。面对经济环境的深刻变化,市委先后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战略的实施意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决定和贯彻落实中央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重大决策的若干措施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这些重大决策部署无疑将会贯穿于全市的各项经济社会工作之中。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是我市实现科学发展、率先发展的重要举措,必须要有法律制度的推动和保障,必须推进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这次法规清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着力消除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要求的制度性障碍,解决法规中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的突出问题,通过修改、完善具体的法律制度,更好地发挥地方立法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改革创新中的积极作用。因此,做好法规清理工作,对于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为我市新一轮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时完成法规清理工作。

        本次法规清理工作量大面广,较前几次法规清理综合性更强、要求更高、任务更重,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法规清理工作纳入本单位近期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按照统一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周密安排、明确责任,按期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1、要明确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清理法规数量多、任务重的单位,也可以按照分工,由分管法规实施的领导担任法规清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同时要落实责任处室和人员,法规清理任务重的部门,职能处室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2、要加强沟通和配合。有的法规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或工作,在责任部门的牵头下,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同时,有关部门和单位与人大各工作委员会也要紧密配合,以利于统一思想,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3、要按时完成清理任务。市人大办公厅已下发了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各个阶段的时间要求,要求人大各工作委员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9月底前将清理意见和建议报送法制工作委员会。为确保按时完成,人大各工作委员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分头审查时间希望尽可能提前,要有足够的时间共同讨论论证,以形成比较一致的意见。

    由于人大各工作委员会熟悉有关法规的立法背景和起草、修改过程,并在执法监督中了解、积累了法规实施的具体情况,对法规的适用性有较充分的发言权,所以在法规清理工作中发挥工作委员会的作用是非常必要的,请各工作委员会务必做好这项工作。

  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清理工作中要负责做好综合协调、统一审查等综合性工作,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实事求是,严把标准,努力提高法规清理工作质量。

        对法规进行清理,是一项政治性、专业性和法律性都很强的工作,各责任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学习,深入研究与地方性法规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掌握政策界限,掌握清理的重点和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从整个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出发,从保证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出发,严格按照清理标准和要求审查法规,客观、公正地对法规中存在的不适应、不协调、相抵触问题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如实反映执法和监督中发现的问题。

        同时,清理工作要注重发挥专家作用,以增强清理工作的科学性,提高清理工作质量。在清理工作中可以委托院校、学术团体对有关法规进行专家审查;在出现疑难复杂问题时,法制工作委员会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集中进行论证和研究。

        本次法规清理还要充分依靠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各级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的力量,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途径向全社会征集清理意见和建议,集中民智,“开门”清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提高清理工作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法规清理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立法的整体质量。希望各责任单位本着对工作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证质量,圆满完成清理任务。

 

来源:秘书处 作者: 责任编辑:郑乾君 [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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