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层人大信访在实践操作中效果不佳主要存在如下原因:一是涉法类信访件,群众对基层人大常委会的期望值与基层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不对等。对法检两院的信访件,人大的信访一直遵循事后监督原则,即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不过问。因此,基层人大常委会对涉法类信访件的受理仅限于一审生效未上诉的情况。因此出现一种尴尬局面,基层法院一审审理过程中,到人大信访反映的,基层人大常委会不便过问;审判结束后,当事人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大常委会无权过问。但信访人却始终坚持认定基层人大常委会有此职权,一而再,再而三信访。二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信访活动。这部分信访人,因精神、心理因素限制,长期无理缠访。目前,以江东区为例,就有3名这类人员,多次明确告知其信访内容已处理过,不再受理接待,但仍然长期来访。三是人大信访工作手段单一,缺少刚性。近年来,“案结事不了”的情况仍然存在。人大信访办理一般以交办、转办、督办为主,办理情况大多以收到函复为止,对于信访件的实际办理效果缺乏刚性督办要求。四是人大信访目前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没有一部《信访法》,实践中在参照执行的《国务院信访条例》实际上对人大信访工作缺乏合理的约束力。因此,目前人大信访办理的形式,远远达不到信访群众的期望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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