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0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主任会议通过)
2009年8月26至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
审议中,大家普遍认为,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反腐倡廉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立足检察职能,强化预防措施,创新预防机制,推进预防专业化建设,为营造清廉的政务环境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由于反腐败斗争的复杂性,预防职务犯罪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当前,我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与预防职务犯罪发生发展的斗争形势尚不能完全适应。一是在推进全社会预防合力的形成上,工作还不够到位,推进力度还不够大。二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某些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发展不够平衡,对部门、单位的预防工作指导、协调和联系还不够紧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制度执行不够,监督制约机制尚未完全健全,网络信息渠道不够畅通,预防工作的深度和广度有待于进一步拓展。三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基础建设还需加强。受编制制约,全市仍有5个基层检察院没有成立预防专门机构,在机构设置上已明显落后于兄弟城市;预防经费保障不足,预防工作科技含量较低,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预防工作的开展,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进一步支持。
会议要求市人民检察院要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反腐倡廉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进一步提升服务大局的意识,贯彻执行好《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针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瓶颈”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好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全力促进廉政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要性。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树立惩防并重、注重预防的理念,充分认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新形势下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是强化检察职能,不断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力度。要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强化检察职能,不断拓展预防渠道和预防领域。要结合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和各项检察职能拓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要继续加强对重点行业、系统和项目的预防,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自我防范机制。
三是加强配合与协调,积极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需要全社会的力量积极配合和参与。要主动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置于党委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和沟通,重视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衔接,形成协调一致的预防工作机制。要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创新宣传形式,提高宣传实效。
四是加强调查研究,围绕当前职务犯罪的新特点,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新途径和新方法。针对职务犯罪多发情况,分析研究职务犯罪形成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努力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要加强对基层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加强工作经验总结,深化预防理论研究,升华预防实践经验,不断创新, 积极实践,不断促进新形势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五是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着力提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水平。要按照“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以控制和降低职务犯罪发案率为目标,推进预防工作专业化建设。要切实加强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牢牢把握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基本要求,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预防工作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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