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在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人大工作,首先要做好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多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党的领导下,积极探索代表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代表活动开展得越来越活跃,代表作用发挥得越来越充分。但与法律规定、广大人民的愿望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还不适应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这里面的因素很多,个人认为,部分人大代表缺乏发挥作用的信心和勇气不可忽视。
在此,本文就如何加强代表工作,增强人大代表发挥作用的信心和勇气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影响代表发挥作用信心和勇气的因素分析
代表发挥作用的信心和勇气缺乏,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概括以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代表选举运行机制有不完善的地方。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县乡两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在许多地方的实际操作中,真正由选民联名推选的人大代表极少,致使不少的选民对自己所选的代表不认识,无法对人大代表履职进行监督;同样,因不完全是选民推选的代表,对选民负责、述职的积极性也大大降低,主动去体察民情、了解民意、转达民意也受到影响,发挥代表作用的信心和勇气缺少动因。
2、代表履职受到一定的社会环境限制。不可否认,当前代表充分发挥作用的社会环境还没有形成,代表履职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这在行政部门的主要表现是: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缺乏人大意识、公仆意识、不重视人大代表的法定权利;有的单位和群众受传统权力意识的影响,习惯用党政领导职务来衡量权力和地位,轻视人大代表的作用;有的单位在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时,推诿扯皮,甚至强词夺理,挫伤了人大代表的积极性。代表履职受到限制还表现在:一是代表都是兼职,在本职工作与代表工作有冲突时,往往代表工作让位于本职工作,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代表更为明显;二是代表经费十分有限,开展调研、视察、走访选民、了解社情民意、政务政情难以保障;三是县乡人大自身的工作条件有限,很难为代表开展活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工作便利。凡此种种,都客观上影响了代表发挥作用的信心和勇气。
3、代表职权行使不充分。人大代表享有审议权、提案权、选举权、表决权、询问权和质询权、建议批评权、罢免权、闭会期间活动权等等权力,在行使这些权力时尚存在不够充分的地方。表现在:一是审议权行使不充分,有些代表参加会议一贯保持沉默,对大会提出审议的相关报告不作任何审议发言,即便发言也只是作表态发言,说些好话套话;二是提案权和批评建议权行使不到位,代表所提议案质量不高,立案率很低,还有的代表在一届任期内从未提出议案、建议;三是质询、罢免等项职权基本上没有行使;四是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效果不明显。正因为这些职权行使不充分,监督作用发挥的空间不大,影响了代表发挥作用的信心和勇气。
4、代表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与客观要求还有差距。人大代表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这是人大的优势所在。同时,也应看到,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特别是基层人大代表中,有的文化程度不高,影响了其对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理解深度;有的代表认识问题能力不够,表达能力不强,没有自己的见解和观点,开会时人云亦云,甚至不敢发言;有的代表对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学习了解不够,对代表应履行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不清楚,对代表的法律地位认识不足,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一些基本常识不熟悉,总认为代表“有职无权,说话没用”,“代表代表,会完就了”。这些主观因素,影响了人大代表整体发挥作用,影响了代表发挥作用信心和勇气。
二、做好代表工作,增强代表发挥作用的信心和勇气的几点思考
人大代表肩负着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神圣职责,代表们是否树立信心和勇气,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直接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能否充分体现。所以,如何做好代表工作,让代表们树立充分发挥作用的信心和勇气,是地方人大不断探索的课题中的应有之义。个人认为,可以从引导代表解决主观认识问题、克服自身局限和改善代表发挥作用的客观环境两个方面作努力。
(一)引导和帮助代表解决主观认识问题,克服自身局限 ,提升代表发挥作用的信心和勇气
1、引导和帮助代表认清人大代表的特定地位。代表发挥作用的信心和勇气来自于人大代表的特定地位。在实践中,有的代表不能正确认识人大代表的特定地位,不敢认真履行职责,平时不敢调查,发言不敢开口;有的代表认为自己地位一般或位卑职小、人微言轻,不敢理直气壮地对本行政区域重大问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担心讲错话而不开口,表决随大流;还有的代表认为审议发言时无主要领导听,说了也是白说,提的意见建议部门答复的多落实的少,提了也是白提,这些现象都是对代表发挥作用没有信心、履职缺乏勇气的表现,其原因就在于代表没有充分认识到人大的作用,没有充分理解人大代表的特定地位。
那么,人大代表有何特定地位?人大代表具有法律规定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按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他们的职务具有法定性。人大代表这种至高无上的特定地位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执行代表职务行为能够形成国家强制力,把人民群众的意志通过代表的工作和活动上升为国家意志,因而代表的工作和活动具有最高的权威性;第二,人大代表行使职权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表现,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因此,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国家权力具有至上性;第三,人大代表行使国家权力,执行代表职务的方式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受宪法和法律的特别保护。人大代表向国家机关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受到法律的保护,有关国家机关必须认真办理,给予答复,涉及全局的重要民意,经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讨论、决定后,具有法律的强制力和国家意志力,政府或者“两院”必须执行;第四,国家法律专门赋予了人大代表特别的人身保护权和言论免责权。在我国众多的职业中,国家通过立法对担任某一特定职务的人进行特别的人身保护,仅仅限于人大代表。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排除不必要的干扰,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国家权力机关的正常运转,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同时,也充分说明了人大代表的崇高地位和代表权力的至上性是实实在在的,是有法律来保障的。引导人大代表充分认识和理解了人大代表的这种至上性,代表们就能有效地克服自轻自贱,畏首畏尾的心理误区,就能理直气壮、底气十足地去履行自己的职责,就能充满信心和勇气地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
2、引导和帮助代表理解代表的神圣职责。代表发挥作用的信心和勇气源于人大代表的神圣职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是人民选举产生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始终是代表的“主人”。人大代表来自人民、代表人民,人大代表是人民在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言人”,人大代表的一切言行,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代表与人民的关系是主仆关系,这种主仆性,决定了人大代表除了代表人民,不能有任何其他的目的、要求和私利,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去履职,是每位人大代表的神圣使命和天职。
人大代表的神圣职责要求人大代表要必须紧密联系人民群众,倾听群众呼声,体察民众情绪,关心人民疾苦。实践也表明,人民代表大会的重大作用,一是体现在全体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上;二是体现在决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上。目前,这两方面的作用发挥得还不够充分。新世纪、新形势要求人大代表作出努力,使人大建立起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这也是人大代表的主仆性对代表的要求。因此,作为新时期、新形势下的人大代表,必须克服与群众、与选民、与选举单位的关系不紧密,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不自觉不经常,反映民意、集中民意不积极不主动的状况;坚决杜绝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熟视无睹,对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听之任之,对“一府两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闻不问,对有关机关侵损群众经济、文化、政治权益的问题不关痛痒的现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牢记人大代表的主仆性,牢记自己所肩负的职责和使命,真正强化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增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气魄和胆识,时时处处关注人民的喜怒哀乐,关注人民的呼声要求,切实做到执行代表职务有饱满的政治热情,反映社情民意有源源的“真情实况”,代表人民根本利益有孜孜不倦的精神。只有做好引导工作,使代表充分认识到履职的神圣使命,每位代表才能更好地树立发挥代表作用的信心和勇气,争做一名合格的、人民满意的代表。
3、引导和帮助代表克服自身不足,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代表发挥作用的信心和勇气随代表自身能力而提升。我国各级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而不是荣誉,一律实行无偿制,基本上是兼职。所以,代表履职是一种义务,而这种义务又是法定的。宪法和代表法在赋予人大代表各项政治权利和特定人身保障的同时,又规定了其中必须认真执行代表职务等应尽的义务,不履行义务就是失职,代表作用的发挥就无从谈起。有的代表认为,管理国家事务是各级政府的事,人大工作是各级人大机关的事,代表只是个虚职,履不履行职责关系不大,这种思想导致一些代表成为“四手”代表(见面握握手,开会拍拍手,表决举举手,散会挥挥手),这种对代表应尽的义务认识不到位,不仅有负于人民,而且有悖于法律。
人大代表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除了要忠诚于自己的职务之外,还要求代表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不断增强当政议政、执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的能力和水平,防止有权不会用、有劲不会使的现象。代表素质和能力是代表履行职责尽法定义务的保证,代表素质和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其作用的发挥,甚至影响到其能否代表人民根本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好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所以,要引导好代表随着时代的发展、观念的更新、我国民主与法制进程的加快,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道德素质、能力素质和文化素质。只有综合素质上去了,能力水平提高了,发挥代表作用的信心和勇气也随之倍增。
(二)营造代表发挥作用的氛围,客观上提升人大代表发挥作用的信心和勇气
影响代表发挥作用的信心和勇气,除了代表自身因素外,客观环境也是至关重要的。营造良好的代表发挥作用环境,搭建宽广的代表履职平台,是各级人大的基础性工作。当前应在进一步完善代表选举制度、代表学习培训制度、创新代表活动载体、建立代表履职监督激励机制、改善履职环境等方面下功夫。
1、进一步完善代表选举制度。在县级人大代表选举中,扩大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比例,让选民推选出真正能代表自己的人大代表;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后,要与本选区绝大多数选民直接见面,阐明自己当人大代表的认识以及当选后的打算,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以便选民作出正确的选择;当选代表必须与选区广大选民见面,作出履职承诺,如果不兑现承诺,就自动辞去代表职务。这样当选代表对选民就增强了一份责任感,就能在今后的工作中自觉接受选民监督,这正是当选代表认真履职的持久动力,也是发挥代表作用信心和勇气的源泉。
2、完善代表培训制度,创新代表活动载体。提高代表自身素质是提升代表发挥作用信心和勇气的内在动力。人大要根据不同阶段代表的不同需要,选择合适的方式组织代表抓好学习培训,使代表系统掌握宪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和执行代表职务的业务知识,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在提高代表素质和履职能力上下功夫,努力使每位代表都成为执行代表职务的行家里手。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职的主要形式是参加各种代表活动,组织代表开展丰富多彩的代表活动,创新活动载体,是提升代表发挥作用信心和勇气的外在动力。一是要选好代表小组长。代表组长是一个小组的组织者和“领队”,小组活动开展有得好不好,效果明不明显,关键看组长的工作热情、代表意识等方面强不强,选好代表小组长,然后加以培训,是非常必要的;二是人大机关要加强代表活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人大机关要认真围绕全局工作重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适时提出活动题目,制定科学的实施方案,加强活动中的组织与协调,确保代表在活动中既看到好的一面,又能了解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便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更加科学合理,活动效果更加明显;不断加强对各代表小组工作的指导,指导代表小组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开展代表小组争先创优活动,使小组全年活动有安排,使代表认识到“干与不干不一样”,履职热情得到充分发挥。
3、建立和完善代表监督激励机制。代表的监督激励机制是代表发挥作用信心和勇气的助推器。通过建立监督激励机制,使代表时时意识到当选时的承诺,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从而保证人民群众能够真正通过自己的代表有效地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确保国家权力机关高效运行,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监督激励机制涵盖以下内容:一是代表执行职务情况通报制。以代表小组为单位,对每位人大代表参加会议、提出议案和意见建议、视察、调研、为民办实事等履职情况进行登记,定期通报;二是奖励制度。对执行代表职务好的代表,进行评优,可由每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上进行表彰,并授予“优秀代表”荣誉称号;三是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规定代表要定期向选民述职,每位代表在一届任期内,至少向本选区选民汇报一次履职情况,回答选民提问,自觉接受选民监督;四是代表辞职制度。除代表法有关规定外,对“无为”、“不为”的代表进行有效监督,限其整改,必要时劝其辞职,切实畅通代表“进出口”渠道。建立和完善了代表监督激励机制,代表履职就有压力、有活力,客观上助推代表发挥作用的信心和勇气。
4、营造良好的代表履职社会环境。要增强代表发挥作用的信心和勇气,社会环境非常重要。营造一个有利于代表履职的社会环境,一是要加大工作宣传。要在全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代表法、组织法等法律,充分利用党报、党刊、电视台开辟专版、专刊、专栏,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传人大工作,宣传人大代表行权履职的先进事迹。只要宣传到了位,氛围形成了,代表履职的信心和勇气自然就有了。二是要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批评、意见和建议。重点是认真督促“一府两院”承办的议案和建议,抓好代表建议的落实率。对办理不认真的承办单位,要敢于动真碰硬,必要时启动询问和质询、罢免等项职权,让敷衍应付者过不了关;要跟踪问效,批评、意见、建议办理结果如果代表不满意的,要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确保代表满意率达到100%,确保把代表建议落到实处,保护好代表履职的热情和信心。三是保障代表活动经费。要把代表活动经费纳入法制保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国民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提高;要建立农民代表岗位津贴制度、误工补贴制度;要改善人大机关的办公条件、工作经费等问题。只有这样,提升代表发挥作用的信心和勇气才有了可靠保障。
(江西都昌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 黄华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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