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计划安排论证或调研项目12项,由市人大常委会各有关工作委员会分别牵头组织实施。各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分管主任的具体指导和直接参与下,依照《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制定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调研论证工作,于9月底前,提交了调研论证报告,为制定2010年立法计划提供了依据。现将12个立法论证或调研项目的调研论证结果综述如下:
1、《宁波市梅山保税港区条例》。由财经工委牵头,会同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梅山保税港区管委会等部门实施调研论证。从立法的必要性看,制定梅山保税港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利于树立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的信誉,建立竞争的相对优势,增强保税港区管理的协调性。从立法的可行性看,国家已经出台了保税港区的相关规定。同时,国际自由贸易区、国内保税区以及上海、天津等保税港区几年来的实践经验,为立法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调研论证报告认为,梅山保税港区立法,必要而且可行。但考虑到全国已批的十二个保税港区尚未有地方立法,且国家对有关保税港区的政策还在作进一步研究,建议梅山保税港区在尚未正式封关运作之前,先制定政府规章,待条件成熟后再启动立法。
2、《宁波市旅游景区管理条例》。08年由城建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立法调研论证,后由于联系工委的调整,今年继续作为调研论证项目,由财经工委牵头,会同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旅游局等部门实施调研论证。通过前期的大量调研论证,报告认为其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已充分具备,建议《条例》重点规范和调整五大方面的内容:一是合理界定旅游景区的内涵和外延。二是推进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三是加强旅游景区的科学规划和有序建设。四是规范和提升旅游景区的管理与服务水平。五是加大政府对旅游景区发展的促进。建议列入2010年立法制定项目。
3、《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修改或废止)。在去年立法后评估的基础上,今年由财经工委牵头,会同市劳动保障局作进一步论证,报告认为,《条例》在国家没有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前提下于1999年制定,2000年2月1日实施,对推动我市劳动合同制度的深入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条例》绝大部分内容已被上位法涵盖,与上位法存在冲突的条款也较多,建议予以废止。
4、《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由城建工委会同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和市交警支队等部门实施调研论证。调研报告认为,目前我市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遏制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恶化趋势,已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有必要通过一定途径或形式赋予防治工作更加有效的手段和应对措施。建议市政府抓紧修改完善《宁波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或制订出台更加具体的实施细则;也可以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切实为我市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法规保障。
5、《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修改)。由城建工委牵头,会同法工委和市城管局等部门实施调研论证。从调研论证结果来看,《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和完善。建议对区一级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问题,及地下水禁区限采区规定等内容在《条例》中加以进一步明确或细化。《条例》修改的条件基本成熟,建议列入2010年立法修改项目。
6、《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修改或废止)。由教科工委、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民宗局等单位组成调研组进行立法调研。调研报告认为,《办法》在宗教活动场所规范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建议继续保留,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或重复的内容,在法规清理中一并进行修改。
7、《宁波市学前教育条例》。由教科工委牵头实施调研论证。从调研情况看,目前,我市学前教育发展仍存在一些历史性、体制性和结构性的矛盾,需要通过立法对学前教育发展加以规范和促进。从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认为,制定《条例》时机基本成熟,考虑到国家正在研究制定新的教育规划,并可能在明年颁布,为保持与规划精神一致,建议明年继续调研。
8、《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由教科工委会同市科技局和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市科技信息研究院等单位组成调研组实施调研论证。从调研情况看,全国各地对科技创新立法十分重视,已有11个副省级城市进行了专项立法。我市自科教兴市“一号工程”实施以来,先后出台了30多项科技政策,取得明显成效。报告认为,适时对成熟有效的科技创新政策和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是必要和可行的,建议列入2010年立法制定项目。
9、《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由内司工委会同法工委、市法制办、市民政局等部门实施调研论证。论证调研报告认为,从总体情况看,我市慈善事业近10年的发展,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但还处于由传统慈善向现代慈善发展的过渡阶段,许多方面亟待完善。加快慈善事业地方立法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有益补充,也是进一步规范、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条例》既有现实的必要性,又有操作的可行性,建议列入2010年立法制定项目。
10、《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修改)。由内司工委牵头,结合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调研论证。调研报告认为,近年来我市道路交通状况已发生显著变化,目前的《条例》已滞后于我市静态交通管理的发展。为促进我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更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对《条例》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和修改,已成当务之急。建议列入2010年立法修改项目,对规划管理、建设管理、经营管理等部分的内容作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11、《宁波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修改)。由内司工委牵头,会同团市委等部门实施调研论证。调研报告认为,随着形势发展,特别是《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的颁布实施,《条例》的内容已经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特别在调整对象等诸多方面存在法律冲突。建议根据宁波志愿服务事业发展需求,对《条例》的内容进行全面修订,相应地将《条例》名称改为《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考虑到修订的工作量较大,建议继续列入明年的立法调研项目。
12、《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修改)。由内司工委会同法工委、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实施调研论证。调研报告认为,此次市公安局建议再次修改《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将《规定》的主管机关改为市城市管理局。目前,天津、唐山、济南的主管机关均为公安部门;杭州的主管机关为城管部门。调研中,市城管部门反对将《规定》的主管机关改为城管部门。目前市政府就该问题还没有明确的协调意见,在该问题没有解决之前,建议不列入明年的制定项目,也不再就《规定》继续开展调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