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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个别任免”
你是本文第位浏览者    发布日期: 2010-01-19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中国人大新闻网》近日刊发的《个别任免之管见》(2010年1月6日)一文立论:“有人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任命4名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超出了个别任命范畴。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片面的。”。

  笔者无从考证是否有人认为“超出了个别任命范畴”,但笔者似乎理会到该文作者有拥护让“个别任免”扩大化、常态化的观点。

  关于“个别任免”的问题。笔者曾撰写《行使个别任免权之我见》(《中国人大新闻网》2008年6月20日刊发)一文阐述观点:“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个别任免权,是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选举权的补充,是代行人大选举权的个别人事任免的行为,因此,人大常委会行使个别任免权要体现个别性。”“一届5年内,政府领导人员的变动是在所难免的,但这也只能说是个别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政府领导人员一次变动过多,必须要临时召开人代会,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选举权;如果个别人事变动在年度人代会例会召开前夕且不影响政府工作的正常开展,也应放到人代会上有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如果不及时由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免,将影响政府正常工作开展的情况下,才能由人大常委会行使个别任免权。”

  笔者在《行使个别任免权之我见》一文中阐述的观点,简言之就是:人大常委会对政府个别副职的任免,既要坚持个别性,也要遵从特殊性,慎用“个别任免权”,不能让“个别任免”扩大化、常态化。

  关于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对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任命问题。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三十五条和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均予以明确规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笔者认为,将应有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专门委员会人选,在人代会闭会期间赋予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命权”,同样是对人大人事决定权的补充,同样是人大常委会代行人大人事决定权的行为;因此,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对专门委员会人选的“个别任命”,亦要坚持个别性,遵从特殊性,慎用“个别任命权”,不能让“个别任免”扩大化、常态化。

来源:中国人大新闻 作者: 责任编辑:郑乾君 [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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