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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你是本文第位浏览者    发布日期: 2010-01-04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江北区人民政府区长   张南芬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将《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的必要性

  慈城是一座有着1200年县城史的历史古镇,堪称“中国江南古县城标本”。自2001年市委、市政府作出保护开发慈城古县城的决策以来,慈城镇先后被命名为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全国综合改革试点镇和宁波市卫星城镇。2006年国务院通过的《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将慈城古县城划定为新的历史文化保护区。慈城古县城2.17平方公里范围内保存着60万平方米以明清古建筑为主的传统民居群落,内有1处国家级文保单位,省、市、区级文保单位30多处,较有价值的文物古迹遍布古城周边。随着慈城旅游开发进程的深入和加快,慈城古镇的保护、开发、管理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一是慈城的产业结构与古城保护不相适应,部分产业和厂房与古城的环境和风貌不协调。二是对现存古建筑不能及时得到修缮和维护,致使古建筑破坏严重,损坏和改建,甚至随意破墙开店等现象屡有发生,商业店铺也随意装修,与古城的周边环境极不协调。三是保护古城与居民搬迁之间的矛盾也比较突出。目前古城人员居住密度较大,需要根据古城保护规划,通过一定的政策和优惠措施将部分古城居民迁入设施配套的新城。四是由于古城保护管理涉及文物、规划、城市管理等多方面的法律规范,但上位法的规范比较原则,相关部门的管理难度较大。因此,为解决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好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慈城古县城,促进宁波的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维护其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的地位,制定一部可操作性强,符合宁波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是非常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形成经过

  经过2003年和2007年两届市人大代表的广泛调研,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草案)》纳入2008年立法调研项目。同年4月,由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牵头,市人大法工委、城建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文广新闻出版局、江北区政府法制办、慈城镇政府、慈开公司分别派员组成调研组赴山西、陕西等地学习考察,9月中旬由江北区政府根据考察情况起草了《立法调研报告》,并报市人大常委会。经市人大常委会对慈城古县城保护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论证后,决定将《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列为2009年市人大的立法项目。

  为了更好地做好《条例(草案)》工作,经江北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决定,成立了由常务副区长蒋旭灿任组长、区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及包括市政府法制办立法处室负责人、区政府法律顾问等在内的立法起草小组,召开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方案,排定了起草工作时间安排表。从2008年12月份开始,起草小组开始收集有关资料,学习研究上位法的有关精神,研究和吸收兄弟城市好的做法。2009年2月,起草小组着手《条例(草案)》起草工作,经过2个多月的起草,4月底形成了《条例(草案)》的初步框架和内容,并先后在慈城、区级有关部门、市级机关相关部门、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范围内征求意见,听取有关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人员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修改意见,前后共进行了七次修改,并于9月29日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再次进行研究修改,于2009年10月形成《条例(草案)》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立法程序,通过书面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了市规划、文物、财政、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公安、旅游、发展改革等部门的意见,与此同时,还在法制办网站上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经反复修改最终定稿,形成了《条例(草案)》,于11月24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对《条例(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慈城古县城保护范围的规定。由于2003年省政府在对慈城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的批复中,对慈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有明确的界定,因此按照批复的要求,《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慈城古县城,是指位于江北区慈城镇的原古城区(护城河以内)和慈湖周边地段”。同时根据《保护规划》,《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慈城古县城的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建设控制区”,并对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建设控制区的范围分别作了界定。

  (二)关于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的规定。古城保护涉及到规划、文物、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公安、旅游、卫生等众多的管理部门,如果按照现行体制分别执法,管理难度比较大。国内各地在古城保护中基本都成立了专门的保护管理机构,如丽江、迪庆、阆中等地。按照江北区政府打算设置专门保护管理机构的设想,《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江北区人民政府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慈城古县城保护工作”。在法律责任一章中,相关管理部门的执法权限也委托给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统一执法,以便于加强集中管理。

  (三)关于慈城古县城保护的规定。省政府批复的《保护规划》对慈城古县城保护的区域及各区域保护的重点作了详细的规定。为了保证《保护规划》得到有效实施,《条例(草案)》第二章、第三章就古县城的保护和管理作了具体的规定。如第十一条规定在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古县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第十二条规定在风貌协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必须与相邻区域的风貌相协调;第十三条规定在风貌协调区内禁止新建工业企业,对现有的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工业企业应予以逐步改造或搬迁;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在古县城内的建设项目须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等等。

  (四)关于对传统建筑保护的规定。《条例(草案)》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对慈城古县城内传统建筑的保护和利用作了规定。这是因为在慈城古县城内,除了一些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外,还存在大量的具有一定旅游开发价值的古建(构)筑物需要保护。2008年国务院发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对名镇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作了规定,但实施起来难度比较大,主要表现为对历史建筑的开发利用限制较多,为避免在开发利用过程中与之相矛盾,《条例(草案)》未使用历史建筑的概念,而是参照其他城市做法,将其界定为传统建筑,以便于开发利用慈城古县城。

  (五)关于对古县城开发利用的规定。对慈城古县城进行立法保护,其中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在加强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慈城古县城。为了引导古县城有关产业开发利用的方向,《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借鉴其他古城保护的经验,明确了鼓励在慈城古县城内开展的一些活动。为了更好地利用慈城古县城的传统建筑,《条例(草案)》第三十条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或者租用传统建筑,利用传统建筑作为参观游览场所和经营活动场所”。为了明确慈城古县城保护经费的来源,《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政府所属投资开发机构开发、利用慈城古县城所得收入应主要用于对古县城的保养与维修,不得挪作它用。”

  (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为加强保护和管理的力度,有效制止慈城古县城保护范围的违法行为,《条例(草案)》第五章中对违反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来源:秘书处 作者: 责任编辑:郑乾君 [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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