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立法工作>>审议过程
关于《宁波市法制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你是本文第位浏览者    发布日期: 2010-01-04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高  勇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8月下旬,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宁波市法制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委员们认为,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制定本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委员们对草案内容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在宁波日报和人大信息网上公布,发送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并在海曙、镇海、余姚等县(市)区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市民、社会各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工委会同内司工委、市法制办、市司法局对草案作了研究和初步修改,并将初步修改后的草案再次发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期间,又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了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11月3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标题和总则部分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标题为《宁波市法制教育促进条例》,不少委员提出“法制宣传教育”是约定俗成的说法,“法制教育”不能涵盖“法制宣传教育”的全部内涵,同时我市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走在全省全国的前列,表述为“促进”容易引起歧义。经研究,建议修改为《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同时将草案中“法制教育”修改为“法制宣传教育”。

  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考虑到草案总体条文较少,有的章节经过修改后只剩下1个条文,不宜单独设立章节,建议取消章节设立。

  有的委员提出在草案中进一步明确“法制宣传教育”的定义,经研究,目前法律法规对“法制宣传教育”没有一个权威的解释,通过借鉴全国人大有关决议和外地立法经验,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议表述为“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传播普及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培养公民自觉遵法守法的行为习惯,推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的活动。”(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草案第三条对法制宣传教育的原则作了规定,根据委员们的意见,进一步精简文字表述,避免重复,建议将“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删除。(草案修改稿第四条)

  草案第四条对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不少委员提出该条表述有些重复且不够准确,经研究,建议删除重复内容,同时为保证法规前后文的统一,建议增加“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和考试;组织、指导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和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编印、发放法制宣传教育教材、资料”等工作职责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五条)

  市人大内司委建议增加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内容,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同时将草案第十一条关于各单位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的内容调整至该条第二款。(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市人大内司委和不少委员建议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同时将草案第二十六条关于各单位应当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必要工作经费的内容调整至该条第二款。(草案修改稿第七条)

  为方便公众了解和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向社会公布。”同时将草案第十二条关于国家机关应当将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内容调整至该条第二款。(草案修改稿第八条)

  二、关于教育对象

  草案第六、七、八、九、十条分别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城乡居民的学法用法提出要求,不少委员认为条文表述不准确,对象之间存在交叉,并没有覆盖到所有的人群。经研究,这五类人群是“五五”普法的重点对象,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普法的重点对象也会发生变化,为保证法规的稳定性和长期适用性,建议将草案第七、八、九、十条删除,统一表述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城乡居民等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在法规中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相关要求,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六条与第五条合并,作为一个条文,并将“担任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员”修改为“领导干部”。(草案修改稿第十条)

  三、关于机构职责

  草案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分别对组织、宣传部门和公务员管理部门的法制宣传教育职责加以规定,不少委员认为在法规中对党委部门规定职责不合适,提出将两个条文合并作统一规定,同时有关部门提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实践中还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职称培训等工作,经研究,建议修改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将基本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列入学习教育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培训和考试。”同时将草案第三十条第三款调整至第二款,并将培训范围扩展到“后备干部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等各类培训。(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

  草案第十四条对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责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司法机关作为执法机构,其法制宣传教育职责更要在法规中体现,经研究,建议增加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权利义务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

  草案第十六条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职责加以规定,有关部门提出目前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存在最大的问题是法制宣传教育未列入教育计划和缺少相关教材,经研究,建议在条文中增加相关内容,同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并商市教育部门同意,将聘请法制副校长的方式推广至中等职业学校。(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草案第十七条对经济管理部门的职责加以规定,有关部门提出市场管理部门也承担相关职责,并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相关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在第二款增加“市场管理部门”的职责。(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

  草案第十八条对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等部门的职责加以规定,有的委员提出“流动人员”表述不准确,经研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刚通过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建议将“流动人员”修改为“流动人口”。(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

  草案第十九条对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加以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刑满释放及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经教育改造后享有同普通公民同等的权利义务,不宜加以区别对待,经研究,建议删除相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

  草案第二十条对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加以规定,有关部门提出要求所有传播媒介都开办法制栏目要求过于严格,实践中难以做到,经研究,建议修改为“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通过开办法制栏目、专题节目、刊登或播出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

  草案第二十二条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作出规定,有的委员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承担相关职责,同时为进一步体现地方特色,经研究,建议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应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本辖区的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

  为进一步体现地方特色,将实践中好的做法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建议条文中增加对“法律六进”活动相关内容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

  有的委员提出,我市在每年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都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建议用法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经研究,为体现地方特色,建议增加相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

  草案第二十五条对人大、政协的职责作了规定,市人大内司委和不少委员提出,该条款规定与人大、政协的性质相违背,建议删除,经研究,建议删除该条款。

  四、关于考试考核

  草案第二十八条对考试考核制度作了规定,有关部门提出第二款中规定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主体不限于人民政府,经研究,建议修改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列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

  草案第二十九条对法制教育考试的具体要求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法制宣传教育考试不单单是司法行政一个部门组织的,还应包括其他相关部门,同时对法制教育考试比例的规定过于详尽,建议删除,经研究,建议在第一款中增加“会同有关部门”,同时为保证法规的稳定性和较长时间内的适用性,建议将草案涉及考试比例内容删除。(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内司委建议,草案第三十条规定的领导干部任命前的法律知识考试的范围宜缩小到“提拔任命”的领导干部,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

  草案第三十二条对表彰奖励作了相关规定,有关部门提出由司法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来进行表彰奖励的规定不妥当,建议统一由各级人民政府来表彰奖励更为合适,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

  草案第三十三条对法律责任作了规定,考虑到草案全文没有出现“验收”相关内容,建议将条文中的“验收”修改为“考核”,(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

  此外,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还对草案个别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对条款顺序和结构作了适当调整。

  《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来源:秘书处 作者: 责任编辑:郑乾君 [我要纠错]
  ■  相关链接
主办: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浙ICP备 05032976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