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人大要闻>>调查研究
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必要性可行性探讨
你是本文第位浏览者    发布日期: 2010-03-02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选举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关选举工作的法律规定、组织原则、程序、方法的总称。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是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和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选举单位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推选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活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我国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大举措和重大进步。
  
  一、我国实行城乡差别选举人大代表制的历史背景

  1、建国初期,由于普选的条件尚不成熟,根据《政协共同纲领》的规定,在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953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这一法律明确规定,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8倍,选举省、县人大代表时,分别是5倍和4倍。即农村每104万人选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城市13万人选一名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省、县一级人大代表时,分别按农村是城市人口的5倍、4倍计算,分配代表名额进行选举。主要原因:一是当时我国人口构成的工农比例相差十分悬殊,如果按照统一标准分配代表名额,农民代表所占比例就会大大超过工人代表的比例,无法保证工人阶级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占相对多数,体现不出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性质。二是为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参加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选举法第四章规定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2、城乡差别选举人大代表制不符合选举权平等原则。选举的平等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投票权平等,一人一票;二是每一票的价值相等,一票一值。相同数量的选民选举相同数量的代表,一人一票是基础,一票一值是更高层次上的平等。不能因选民居住在城市或农村就有所不同。

  二、社会的发展进步是人大代表构成比例需要调整的外部原因。

  1、伴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的不断推进,城乡之间差距逐渐缩小。从城市、农村人口分布的情况看,居住在城市和农村人口的比例从1953年的13:87、1979年的18:82、1995年的30:70、到2005年的42:58。按照目前发展趋势,到2015年我国城乡居民人口构成比例将达到50:50。

  2、广大农村选民素质的普遍提高,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为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创造了有利的条件。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在农业生产领域的运用和推广,传统农业逐渐向现代农业转化,很多农民已转变为新型农民。他们有知识、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农业人口中还有一部分从事其他行业,有的举办企业,有的外出打工、经商,成为产业工人的一部分。他们要求在政治上同城市居民享有相同的权利,希望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自己的主张,反映自己的愿望和要求。

  三、人大代表构成比例本身不够合理是需要调整的内部原因

  我国实行的是兼职代表制,自上而下共有五级人大代表,人大代表的总数量已经非常庞大,再增加人大代表的名额几乎不可能。可行的办法是在代表总数量不变的情况下,通过调整人大代表构成中各类代表的比例,增加农民代表的比例,降低其他类别人大代表的比例。实现这一改革的必要性:

  1、人大代表构成中“一线”工人、农民代表与干部代表比例呈倒挂趋势,有必要调整人大代表的结构比例。近年来从全国人大到地方各级人大都存在干部人大代表(主要是公务员人大代表)比例过高,工人和农民代表数量呈下降趋势,特别是来自“一线”工人、农民代表比例偏低。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它通过立法来决定个人和群体的利益边界,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决定的实现,其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应当充分反映民意。人大代表中干部与工人、农民代表比例呈倒挂趋势,使普通工人、农民等群体的声音得不到充分传达,农民阶层的整体利益被削弱。

  2、人大代表身份构成中存在严重的悖论现象,有必要调整人大代表的构成比例。由于人大代表没有回避制度的规定,有很大一部分代表来自同级“一府两院”,并且这部分代表的比例近年来呈上升的趋势。人民代表大会主要的职能是立法和监督,没有立法权的市、县、乡一级人大主要是监督职能,监督同级“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一方面他们作为人大代表要监督同级“一府两院”的工作,同时自己又是“一府两院”的工作人员,其中大部分还是这些单位的领导,这就导致了人大代表身份悖论的产生。而且随着干部人大代表数量在各级人大中的不断增加,人大代表的身份悖论现象就越严重,人大的各项监督职能就越弱化。

  3、从人大代表履职的具体表现来看,有必要增加农民代表的比例。人大代表中的很多干部代表往往是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单位的领导,他们的本职工作已经很繁忙,无法保证有足够的时间、精力投入到人大工作去。一些来自基层的知识分子、工人、农民代表成为代表中的“骨干代表”,他们履职的积极性较高,调查研究比较深入,在传递民声、反映民意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4、根据社会政治经济发展需要,有必要增加新类型人员的人大代表名额。庞大的外来务工人员队伍为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切实关心和重视外来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将外来人口纳入选举的范围,赋予他们相同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客观要求。

  四、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其他相关问题

  1、涉及到需要修改的法律条款。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涉及到修改的法律主要是选举法有关条款,具体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涉及到的条款不多,修改并不复杂。

  2、建议按人大代表的职业构成情况代替原来的界别划分方法。人大代表的构成情况通常是指人大代表的界别构成,按“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其他”划分。本文也是按这种划分方法讨论的。从科学严谨的角度看,这种划分方法并不准确。①这种分类方法过于笼统,各界别之间存在交叉。随着复合型人才的增多,知识分子与工人、农民、干部代表界线很难完全划清楚,有些代表既可以作为知识分子这一类,又可作为干部这一类,划分的随意性较大,由此得出各类代表比例也不完全准确。②这种分类方法无法完全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体现不出社会各个阶层的力量对比。现代社会飞速发展,社会分工呈现出专业化、精细化的发展趋势,各种新行业、新工种不断出现。社会上的各个阶层也出现分化组合,农民工、下岗工人、失土农民等新类型群体不断出现,并且数量相当庞大,对这些新兴阶层,传统的界别划分方法很难涵盖。③人大代表的划分方法应该由代表权形式上的平等逐步向实质上的平等转变。人大代表的界别划分方法反映了各阶层在人民代表大会中代表权形式上的平等,并非是代表权实质上的平等。在代表权形式平等的情况下,人大代表的构成与代表权公平性密切相关。代表权形式上的平等要求社会各个阶层在人民代表大会都有代表,并且阶层的大小、力量的强弱与代表的多少呈比例关系。在代表权实质平等的条件下,代表权的公平性与代表的职业背景的关联度则不大。

来源: 作者:袁旭东 责任编辑:郑乾君 [我要纠错]
  ■  相关链接
主办: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浙ICP备 a59730488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