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立法工作>>立法聚焦
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你是本文第位浏览者    发布日期: 2010-03-02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宁波地处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气候复杂多变,台风、暴雨、雷电等气象灾害频繁,每年因自然灾害尤其是台风造成的经济损失非常严重。特别是近几年来,在以全球气温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气候变化背景下,气候异常现象增多,气象灾害呈明显上升趋势,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也日益加剧。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对于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针对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建立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处置等防御工作长效机制,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法制保障。

  2009年8月28日,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气象灾害的界定

  《条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气象灾害的范围作了界定,即:“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含龙卷)、大雾、雷电、冰雹、霜冻、高温、干旱、低温(冰冻)、霾等造成的灾害。”因气象因素作用引发的各类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虽然有关法律、法规已有专门规定,但考虑到与气象灾害防御关联紧密,有必要对相关内容作适当规定,因此,《条例》规定:“因气象因素作用引发的海洋灾害、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防御规划和预防措施

  为进一步明确气象灾害防御的目标和任务,建立气象灾害防御的长效机制,《条例》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规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具体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现状、发展趋势预测和调查评估、易发区域和易发时段、重点防御区域及设防标准、工作机制和部门职责等。

  在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基础上,《条例》还进一步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建立由政府组织协调、部门分工负责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制。”有关部门应该制定或完善本部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水库、重要堤防、海塘及其他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重点工程项目也应当编制应急处置预案,报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机关批准。

  为在实践中进一步落实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条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实际需要,对有关规划和重要建设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作了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对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具体内容”。

  针对宁波易受台风等气象灾害影响的实际情况,为了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保障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顺利开展,《条例》还对有关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作了规定,并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保护措施和途径作了具体规定。

  三、关于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

  气象灾害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机制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机制,并明确了气象监测网络成员单位的职责,即“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提供雨情、风情、旱情、水文、地质险情、森林火险、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实行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

  为防止气象灾害的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条例》规定应建立专业预警系统,即“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或者配合海洋、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交通、环保、电力等相关部门,分别建立海洋灾害、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专业预警系统,预防发生气象次生、衍生灾害。”

  为了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能够及时向社会发布和传播,《条例》规定:“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根据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及时、准确制作和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条例》还特别对新闻媒体、基层政府和学校、医院、机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村(居)民委员会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职责和途径作了规定,方便社会公众第一时间了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四、关于应急处置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及时采取相关应急防御措施,防止和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条例》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条例》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中可以采取的应急性、强制性的特别处置措施作了具体规定。为尽快恢复社会秩序,帮助灾民灾后重建,《条例》还规定:“气象灾害消除后,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解除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并向社会公告。对临时征用的单位和个人财产,应当及时返还;造成财产毁损或者灭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进行调查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整改措施,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五、关于人工影响天气和雷电灾害防御

  由于人工影响天气对于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能力、增强气象灾害防御的效果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同时,雷电灾害防御已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较为稳定的工作机制,需要法规给予必要规范,因此,《条例》专列一章对人工影响天气和雷电灾害防御作专门规定。为方便实践操作,条例对应当安装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日常监测等内容作了特别规定。

来源: 作者:陆颖雯 责任编辑:郑乾君 [我要纠错]
  ■  相关链接
此信息无相关信息
主办: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浙ICP备 a59730488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