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十六号)
《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4月12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决定
(2010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2009年12月24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市,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传播普及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培养公民自觉尊法守法的行为习惯,推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的活动。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组织,注重实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和考试;
(五)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验;
(六)组织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和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七)编印、发放法制宣传教育教材、资料;
(八)承办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相应机构和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向社会公布。
国家机关应当将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和重点对象。
第十条 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法、守法和用法,增强依法执政、依法决策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各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 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各种途径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自觉学法、守法、用法,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将基本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列入学习教育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培训和考试。
各级各类干部培训机构应当把法律知识列入初任培训、后备干部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等培训的内容。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培训和考试。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和督促学校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计划。
学校应当结合自身教育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对在校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做到教材、课时、师资的落实。
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开展法制讲座和培训。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
经济管理部门、市场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负责对管理、联系的各类经济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指导督促企业对员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流动人口、城市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信访人员等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拘留人员、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发挥文艺演出团体、图书音像出版等文化经营单位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通过开办法制栏目、专题节目、刊登或播出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团体应当结合本团体特点,开展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应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本辖区的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民主法治村(社区) 创建活动。
第二十条 鼓励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以多种方式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
鼓励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安排,在每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专题活动。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实际,针对社会热点问题,及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发挥法律的规范、调节、治理、保护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十三条 社会公共场馆、场所的管理部门和经营服务单位应当开展和支持法制宣传教育社会公益活动,为法制宣传教育社会公益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核、考试制度。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列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司法行政部门对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法制宣传教育考试工作。
公务员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管理人员应当参加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情况作为选拔任用、晋升、奖惩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五条 具有人事任免权的国家机关对拟提拔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方可任命。对拟提拔使用人员进行考察时,应当考察其法律素质。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经过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颁发执法证件、授予执法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或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检查、考核中不合格的单位,由司法行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纪要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4月26-28日在宁波饭店会议中心举行。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巴音朝鲁到会并作重要讲话。受巴音朝鲁主任的委托,副主任郭正伟、陈旭分别主持会议。副主任卓祥騋、姚力、郑瑞法、崔秀玲、施孝国及委员共40人出席会议。副市长苏利冕,市中级法院院长蒋剑巍、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长江,宁波海事法院院长诸锐璋列席会议。市政协副主席王建康应邀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还有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6位市民旁听本次会议。
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会议对该草案修改稿部分条款内容和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见。法制委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会议听取了法制委主任委员刘晓明所作的关于该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经表决,会议通过了该条例,待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
二、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公安局局长王惠敏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全市打击“两抢一盗”情况的报告,分别审议了市中级法院和市检察院关于打击“两抢一盗” 情况的报告,提出了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另发)。
三、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法制委委员何乐君所作的关于市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议案的说明,作出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四、会议审议了关于宁波市2009年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及2010年城乡规划主要工作安排的报告,提出了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另发)
五、会议审议了关于宁波市2009年节能降耗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出了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另发)。
六、会议审议了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二十次会议关于生态市建设情况、学前教育情况和2009年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七、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请的人事任命议案。经表决,任命朱哲生为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会议审议了市长毛光烈提请的人事任命议案。经表决,决定任命叶双猛为市政府办公厅主任。会议审议了市检察院检察长陈长华提请的人事任命议案。经表决,任命金珊为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市中级法院和宁波海事法院的人事任免事项。
八、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巴音朝鲁在会议结束时作了重要讲话,对会议作了总结,并结合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对做好下阶段人大工作提出了五方面具体要求。(讲话稿另发)
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议程
1.审议《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
2.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打击“两抢一盗”情况的报告;
3.审议市中级法院关于打击“两抢一盗”情况的报告;
4.审议市检察院关于打击“两抢一盗”情况的报告;
5.听取和审议关于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报告;
6.审议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7.审议关于宁波市2009年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及2010年城乡规划主要工作安排的报告;
8.审议关于宁波市2009年节能降耗工作情况报告;
9.审议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二十次会议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10.审议人事任免议案。
关于《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晓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9年12月下旬,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请的《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委员们认为,对历史文化名镇进行专门立法,对于解决慈城古县城保护的突出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慈城古县城,推进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委员们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在宁波日报和宁波人大信息网上刊登,发送市和江北区有关部门、慈城镇政府、常委会立法工作联系点和法制委员会咨询员征求意见;先后在慈城镇、市级机关和江北区召开了有关部门、慈城镇政府、慈城古县城开发建设企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社区组织及居民代表等参加的三个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与教科文卫民侨工委、市政府法制办、江北区和慈城镇的有关同志多次对草案进行研究修改。期间,又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意见。4月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教科文卫民侨委的负责人列席了会议,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名称
有的委员和部门建议将条例名称改为“慈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条例”或“慈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也有的委员建议将条例的名称改为“保护和利用条例”。经研究,考虑到慈城古县城作为“中国江南古县城标本”的历史特色及条例凸显的保护目的,建议不作修改。
二、关于总则
草案第二条对慈城古县城作了定义。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直接规定慈城古县城的保护范围,与草案第八条规定的分区保护的总体范围一致。同时结合保护工作的实际和慈城古县城的特殊地理环境,对保护范围作适当调整,并规定了分区保护的具体范围划定及公布。(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十条)
草案第三条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考虑到慈城古县城内保存有大量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历史建筑,为使法规的内容更加全面,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建议增加一款规定:“慈城古县城内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二条)
草案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慈城古县城的保护工作。根据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科文卫民侨委和有关部门的意见,为了推动慈城古县城的统一管理和执法,同时考虑行政管理的实际,建议增加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行使市和江北区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职权”的规定。在第六条第二款中,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建设”主管部门和“慈城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慈城古县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根据教科文卫民侨委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在第七条中增加一款关于鼓励公众参与慈城古县城保护工作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七条)
三、关于保护
草案第九条规定了慈城古县城保护的内容。根据委员、教科文卫民侨委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增加保护“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乡土民风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八条)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了在风貌协调区内禁止新建工业企业。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对禁止的区域范围作适当扩展。此外,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增加禁止“新办”工业企业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使用国有传统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要求采取保护措施的,江北区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搬迁”。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增加“造成毁损危险且拒不改正的”条件。有的委员认为,授权政府“责令搬迁”需要慎重,考虑到慈城古县城保护的需要,对“国有”的传统建筑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是合适的,建议予以保留。(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了江北区人民政府对慈城古县城内单位和个人所有的传统建筑,享有优先购买权。有的委员提出这与草案第三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或者租用传统建筑存在矛盾。经研究,考虑到两者的出发点不同,而且优先购买权并不限制单位和个人对传统建筑的购买或者租用,建议相关条款予以保留。(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
四、关于管理
根据委员、教科文卫民侨委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考虑到慈城古县城消防工作的实际,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增加在核心保护区内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采取的保障措施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分别规定了在慈城古县城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的范围。根据委员、社区组织和居民代表的意见,建议对慈城古县城内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进行适当扩展,进一步明确两款规定的禁止范围。(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建(构)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遮光(雨)篷等设施的相关限制。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从相关规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考虑,建议对慈城古县城安装户外设施的限制作原则规定,具体由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容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慈城古县城容貌标准,报江北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江北区人民政府可以对慈城古县城内的机动车辆通行与停放实行控制。”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依照上位法的规定,将交通管理主体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时考虑到慈城古县城交通管理涉及到非机动车,建议将“机动车辆”修改为“车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
五、关于利用
根据教科文卫民侨委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在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鼓励在慈城古县城开展的活动中,增加“医药”文化研究和“文化创意产业经营”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
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江北区人民政府“适时发布鼓励或者禁止经营的项目目录”,有的委员提出是否可行。经征询有关部门意见,考虑到政府对产业引导的实践做法,建议相关内容予以保留并作适当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
草案第三十三条对政府所属投资开发机构开发、利用慈城古县城所得收入的用途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这方面的内容涉及企业的经营权,不宜在法规中规定。经研究,建议删去。
六、关于法律责任
考虑到相关法律、法规已对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涉及的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作了规定,建议删去相关条款。同时,根据对慈城古县城安装户外设施规定的修改,相应增加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慈城古县城容貌标准,安装和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古县城风貌的,由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依照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相应删去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七、关于附则
草案第四十一条对传统建筑作了定义。根据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科文卫民侨委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考虑到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对名镇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作了规定,建议对传统建筑作重新定义,明确其与历史建筑的界限。(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
此外,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还对草案个别文字表述作了适当修改,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了调整。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全市打击和预防“两抢一盗”犯罪情况的报告
市公安局局长 王惠敏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下面,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市打击和预防“两抢一盗”犯罪工作情况。
2009年以来,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和大力支持下,市政府紧紧围绕“保增促调”总战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基层基础,全面履行职能,打击和预防“两抢一盗”犯罪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进一步提升,确保了社会治安稳定,促进了“平安宁波”建设,有力推动了宁波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2009年,全市刑事发案总量同比下降1.5%,其中“两抢一盗”案件同比下降3%,特别是“两抢”案件同比下降15.6%,下降幅度居全省第一。根据省统计局的测评,去年我市群众安全感满意率为95.76%,比2008年上升了0.51个百分点。我市被评为“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市”。
一、打击和预防“两抢一盗”犯罪的主要工作
(一)坚持民生为重,强化组织领导。治安攸关群众生产生活和基本权益,是改善民生最为迫切的内容之一,也是增强民生物质保障的重要资源。关注和改善治安的民生问题,必须坚持民生为先、民安为责,把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作为检验治安工作的根本标准,把“多破一起案件、多化解一件矛盾、多消除一个隐患和少发一起案(事)件、少伤亡一个人、少造成一点损失”作为治安工作的最大政绩,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不以细小而不为。宁波年发刑事案件8万起左右,有85%以上是“两抢一盗”案件,这些案件相比命案、五类案件是“小案”,但量大面广、侵害群体大、又无特定对象,且左右着整个刑事发案的走势,对群众安全感的影响更为直接,已成为党委政府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因此,全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打击和预防“两抢一盗”犯罪作为关注民生、牵动全局的大事来抓,牢固确立“大案要破、小案也要破”、“破小案累积大和谐”和 “零容忍”的理念,全市上下形成了“防小案保民生”、“破小案化民怨”、“既破案又追赃”等“两抢一盗”犯罪打防工作的共识。特别是从2009年初开始,全市组织开展了打击整治“两抢一盗”犯罪大会战,市委、市政府专门成立了全市打击“两抢一盗”犯罪活动领导小组,召开全市“大会战”专题部署会,各县(市)区相应建立领导小组,由党政领导挂帅,迅速在全市掀起了打击“两抢一盗”犯罪的有力攻势。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也均成立了打击“两抢一盗”犯罪领导小组,由局长亲自负责,并将“两抢一盗”犯罪打防成效纳入到打防控考评和综合考核范畴,确保打击工作有检验见实效。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有关领导带头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各地打击“两抢一盗”犯罪工作。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巴音朝鲁,市委副书记、市长毛光烈和时任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郭正伟,多次对打击和预防“两抢一盗”犯罪作出重要指示,并专程赴基层一线听取打击“两抢一盗”犯罪工作汇报,及时帮助指导基层开展工作。今年3月18日、19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市人大代表专门听取公安机关打击和预防“两抢一盗”犯罪工作情况汇报,并分6个组赴海曙、江东、镇海、余姚、慈溪、奉化等地进行实地视察,有力地推动了 “两抢一盗”犯罪打防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坚持治本为上,强化综合治理。坚持统筹协调、标本兼治,加强源头管控,形成综合治理“两抢一盗”犯罪的良好局面。一是强化平安建设。坚持以“平安宁波” 建设为载体开展“两抢一盗”犯罪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遏制发案。以市“两办”名义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综治基层基础深化平安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入开展基层系列性平安创建工作,推进“基层和谐促进工程”,努力实现对全社会的有效覆盖和全面管理。全市“平安社区”、“平安村”、“平安企业”、“平安医院”、“平安校园”的创建达标率分别达到了98%、97%、96%、85%、96%。二是强化暂口管理。加强“两抢一盗”犯罪主体的源头管控,公安、劳动、计生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了“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协同、公民参与”的暂住人口管理机制。认真实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推进“以证管人、以房助人、以业安人”模式,着力抓好暂住人口的落脚点和高危人群管控,全市共列管高危人口88814人,占全市暂住人口的2.3%。对全市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和重点整改,加强动态掌控和依法监管。启动《宁波市出租房管理条例》立法调研工作,并列入了2010年市人大立法计划。三是强化部门联动。针对金融危机背景下诱发“两抢一盗”犯罪因素增多的情况,市公、检、法联合下发了《关于服务经济社会稳定帮助企业克难解困的若干意见》,规范经济秩序,保障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形势,减少犯罪发生。同时,根据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犯罪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制定下发了《关于修改抢夺行为适用劳动教养数额标准的通知》,降低了适用数额和标准,加大了打击和惩治的力度。实施重大“两抢一盗”案件提请检察院、法院提前介入制度,目前已有105起公安机关侦办的重大“两抢一盗”案件得到了检、法部门的提前介入,提高了办案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四是强化群防群治。整合治安防范力量,有序发展治安信息员、义务巡防队、和谐促进员、平安志愿者,统筹整合了20余万人的群防群治队伍,实行统一指导、区域联动,有效发挥了群防群治力量在平安建设特别是打击和预防“两抢一盗”案件中的积极作用,提高了群众自防能力。以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等形式畅通群众举报渠道,修订完善公众有偿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奖励细则,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打击“两抢一盗”犯罪的热情,形成了“党委政府牵头、公安机关为主、各部门协调、社会各界参与”打击“两抢一盗”犯罪的良好格局。五是强化宣传发动。将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作为舆论宣传工作的重点环节,作为全市新闻宣传的中心内容,要求新闻媒体在主要版面、重要时段滚动宣传打击“两抢一盗”犯罪的部署情况、工作动态、案例分析和预警防范。中新社、都市快报、宁波日报、宁波电视台等10余家中央、省、市主流新闻媒体先后对全市打击“两抢一盗”犯罪新闻发布会、打击“两抢一盗”集中统一行动等重大活动进行了集中宣传报道。公安机关在《宁波晚报》“警周刊”上开辟了专版和专栏,同时,在街道、社区内的黑板报、宣传窗进行宣传,有力烘托了打击“两抢一盗”犯罪的强大声势。
(三)坚持防控为先,强化基层基础。坚持向防范要控制力,摒弃落后的“运动式思维”,将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构建情报信息主导下的“点上控得牢、线上巡得威、面上打得厉、块上守得稳”打防管控一体化机制,全力提升对动态社会的管控能力,夯实基层基础,全力挤压犯罪,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两抢一盗”案件的发生。一是深化大情报体系建设。坚持把情报信息置于打击和预防“两抢一盗”犯罪工作的基础性、先导性位置,注重情报信息的强度整合、高度共享和深度应用,使之真正成为提升打防“两抢一盗”犯罪能力的重要支撑。整合了公安内部的32个数据库和社会保险、劳务市场、工商税务等20家单位的2000余万条数据,提高了情报信息的综合利用效率。各级公安机关紧紧依托大情报体系,建立了每日、每周、每月定期分析全市“两抢一盗”犯罪动态的工作机制,2009年以来,全市共发布“两抢一盗”犯罪动态分析报告429期,并围绕高发案件类别和区域,引导相关警种、部门主动开展防范和打击工作。去年通过情报信息的分析、研判和应用,共破获“两抢一盗”案件8703起,同比上升9.48%。二是深化巡卡机制建设。积极构筑宁波城市治安“护城河”,市公安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治安卡点建设的意见》,按照“统一规划、科学布点、分级管理、整体设防”的思路,在市际、县区际、交通枢纽和水域重要出入口,建立了5个市际交通治安卡点、12个环中心城区交通治安卡点、44个应急堵控卡点,统一实行民警带班执勤制,全天候进行守候盘查。加强专业巡逻防控工作,市公安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巡逻防控工作的意见》,构建完善治安“大巡控”工作体系,全市建成了一支由456名专业巡逻民警、1705名专业巡逻协警组成的专职巡控队伍,并于去年7月17日举行了治安“大巡控”启动仪式,由时任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郭正伟宣布“大巡控”正式启动,全面开展以巡特警为主导、协警为辅助,巡卡相联、人机互动,信息导巡、全天候、摩托化的公安专业巡逻,提高了路面见警率、管事率、抓现率。全力推进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全市落实了14.5亿元的建设资金,在重点街区和部位安装了监控探头12.4万个,去年又在全市14家公交企业4015辆公交车上同步安装了视频探头15590个,基本实现了公共场所和繁华地段视频监控全覆盖,提高了动态环境下预防和控制“两抢一盗”犯罪的能力。2009年,全市通过巡逻设卡,共破获“两抢一盗”案件262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925名;街面“两抢一盗”案件明显下降,其中街面“两抢”案件同比减少了1286起,通过视频监控系统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15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544名,装有视频监控公交车上的扒窃类案件报警总量逐月下降,平均降幅达5.35%。三是深化场所管控机制建设。市公安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行业场所治安管控工作的意见》,实行以落实法人责任为核心的契约式管理,加强对二手机市场、典当行、打金店等“两抢一盗”高危行业的控制,着力截断犯罪分子销赃渠道。2009年1月6日至2月9日,鄞州邱隘等地连续发生7起冒充公安民警、保安拦截车辆、持械抢劫案件,市、区公安机关通过对犯罪分子可能销赃的行业场所开展排摸和监控,迅速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成功将该起省公安厅督办案件侦破。2009年,全市通过行业场所管控,破获“两抢一盗”案件52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86名,缴获赃款赃物累计11万元。四是深化社区警务机制建设。市公安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城乡社区警务工作的意见》,根据治安情况的复杂程度,分类设置警务室,改变过去社区警务“有室无警”的状况,强力推行社区民警专职化,将1037名民警下派到城乡社区警务室,推动警力下沉、警务前移。同时,积极实施社区预警入户制度,公安机关定期发布治安防范要点等预警信息,由社区民警通过走访入户送到居民手中,增强了社区居民的防范意识。专职社区民警组织和带领社区各类巡控力量开展社区巡防,大力推广电动车喷字、车辆凭证出入、落水管涂黄油等做法,进一步提高了社区的自我防范能力。以社区警务为平台,深入开展“公安民警大走访”、“警民恳谈?问计于民”等活动,形成长久密切的警民关系,共同构筑打击和预防“两抢一盗”犯罪的第一道防线。推行社区民警专职化后,全市社区内“两抢一盗”案件同比下降4.65%,尤其是入室盗抢案件同比下降9.64%。
(四)坚持主动进攻,强化打击整治。进一步完善常态化的打击整治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各类打击整治行动,加强对“两抢一盗”犯罪的研判、预警、打击、督办,实现从被动打击向主动进攻转变,从只求数量向保量求质转变,提高公安专业打击能力。一是开展专项行动。针对“两抢一盗”犯罪的规律特点,组织开展了社会治安整治行动、社会治安“冬季行动”、“101”安保专项行动、打击整治“两抢一盗”大会战、“三车”和“三电”专项整治行动,以及以打击盗窃电动车、车内物品为主要内容的“猎狐”专项行动等,采取多种侦查手段,加大破案打击力度。去年,全市共破获“两抢”案件1990起,破案率达45.5%,抓获“两抢”犯罪嫌疑人1827名,摧毁“两抢”犯罪团伙307个;破获盗窃案件25327起,破案率为45.1%,抓获盗窃犯罪嫌疑人7803名。今年以来,又结合世博安保工作开展了“护城”系列行动,第一季度全市共破获“两抢一盗”案件3378起,抓获“两抢一盗”犯罪嫌疑人1298名。二是强化现行打击。全市公安机关依托扁平化、点对点的快速反应指挥体系,以110指挥中心为龙头,通过GPS定位系统、集群通信网络实现对街面“大巡控”警力的精确制导,确保在接警第一时间,迅速调动街面巡控警力,向案发地点快速集结,形成多警种合围式作战的态势,力争现场抓获犯罪分子。2009年3月20日,一名犯罪分子手持剪刀、榔头闯入天一广场阿福金店,砸破柜面玻璃抢走黄金项链78条,总价值达51万余元。接警后,市公安局和海曙分局立即启动快速反应指挥系统,迅速调动周边警力展开围捕,将该名犯罪分子现场抓获。2009年,全市现场抓获“两抢一盗”犯罪嫌疑人731名,破获“两抢一盗”案件2073起,占破案总量的7.59%。三是实施便衣侦察。针对街面“两抢一盗”犯罪分子往往隐藏于普通人群之中伺机作案的特点,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组建了便衣侦察队,把便衣侦察力量摆上街面,专司打击“两抢一盗”犯罪,切实提高了打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力地震慑了街面犯罪。目前,全市已建公安便衣队12支,配备专职民警65名、协警147名,组建以来打掉各类街面犯罪团伙37个,打击处理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943名,成功破获了因抢劫引发的宁海“6.28”命案等一批大要案件。今年年初,通过便衣侦查又成功摧毁了一个特大聋哑人扒窃犯罪团伙,抓获团伙成员47人,案值200余万元。四是实行挂牌督办。市公安局制定下发了《严重刑事犯罪案件挂牌督办暂行规定》,对有重大影响的系列性、跨区域、团伙作案和致人重伤的“两抢一盗”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和领导包案制度,明确规定立案地公安机关分管领导、刑侦部门负责人为破案主要责任人,并列入破案绩效考核。2009年,全市共挂牌督办“两抢一盗”案件7批40起(串),其中江北“6.25”抢劫杀人案、北仑“8.5”抢劫杀人案、象山系列性盗窃车内物品案等34起(串)重特大案件已先后破获。五是抓好乱点整治。大力整治容易滋生“两抢一盗”犯罪问题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2009年由市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对火车南站区域、江北孔浦区域、镇海骆驼区域等10个社会治安乱点进行了挂牌整治,并实行所在地党政领导负责制,明确整治目标、力量部署、整治步骤和整治期限。经过整治,上述地区的治安面貌得到明显改观,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高发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
二、当前“两抢一盗”犯罪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采取各种举措,不断加大对“两抢一盗”犯罪的打击和防范力度,有效遏制了发案势头,但我市“两抢一盗”犯罪形势依然十分严峻。2009年,全市共立“两抢一盗”案件60495起,虽然同比下降3%,但发案绝对数在全省仅次于温州居第2位。从地区分布来看,慈溪、鄞州、余姚发案居前3位,分别占全市发案总量的17.90%、15.89%、12.63%;从案件分类来看,入室盗抢、盗窃电动车和摩托车发案较高,分别占“两抢一盗”发案总量的32.73%、29.98%。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外口犯罪居高不下。我市登记、发证的外来人口已达381.2万人,总量位居全省第1位,特别是近年来大量无业外来人员涌入,其中有的迫于生计或贪图不劳而获,极易在我市实施“两抢一盗”等侵财型犯罪。尤其是一部分重点地区流入的外来人员,成为从事“两抢一盗”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危群体。2009年抓获的 “两抢一盗”违法犯罪嫌疑人中,外来人口占90.29%。这些嫌疑人往往以籍贯为纽带,结伙流窜犯罪,籍贯地主要集中在贵州、安徽、湖南、四川等地区。
二是作案手段更趋专业。从抢劫案件情况看,犯罪分子往往随带专制作案工具,跨县、跨市甚至跨省进行抢劫作案;从抢夺案件情况看,有的专门驾驶摩托车、电动车实施飞车抢夺,有的专门在金融网点或街面ATM取款机附近尾随取款人员进行抢夺;从盗窃案件情况看,结伙扒窃、技术撬盗、解码盗车等作案手段不断翻新,特别是利用技术开锁等手段进行入室盗窃的案件有增多趋势。 三是打击效能有待提高。尽管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持续不断地加大了对“两抢一盗”犯罪的打击力度,百名民警人均破获“两抢一盗”案件数连续多年名列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第1位,但专业队伍建设尚需加强,专业侦破手段相对单一,打团伙、破串案能力显得不强,加之宁波警力与实有人口配备比在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中处于最低,警力和能力不能完全适应打击日益智能化、专业化、动态化、科技化的“两抢一盗”犯罪的需要。 四是防范意识亟需增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尚需进一步深化,社会防控基层基础相对脆弱,对违法犯罪的预防控制和重点治理需要持续增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尚需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管理机构有待进一步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安全责任意识还不够强,人防、技防、物防等安全措施还不够到位;社区物业管理的规范化、职业化程度还不够高,群防群治力量和自我防范意识还比较薄弱;治安防范还存在着不少死角和盲区,全社会的防范意识亟需增强。
三、下步工作措施
以落实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安保工作为契机,深化情报信息主导下的“点、线、面、块”打防管控一体化机制建设,将“挤压”作为打击和预防“两抢一盗”犯罪的常态化勤务方式和防控手段来运作,努力做到让负案在逃的“两抢一盗”犯罪人员不敢在我市避风藏匿,让职业犯罪分子不敢在我市作案,让高危犯罪群体在我市不敢轻举妄动。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坚持将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作为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切实增强对打击“两抢一盗”犯罪重要性的认识,以更加坚定的姿态、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旺盛的斗志、更加紧密的协作开展打防工作,以实际行动服务经济发展、惠及人民群众。加强对打击防范“两抢一盗”犯罪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大在专项经费、相关装备、举报奖励等方面的保障力度,切实为打击“两抢一盗”犯罪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进一步夯实打防基础。进一步落实《宁波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强化情报信息在精确打击、主导巡防等方面的应用。建立区域治安态势评估指标体系,实行“分级分色”预警,积极推进社会治安等级响应防控机制建设,深化完善“大巡控”体系。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根据季节性犯罪的特点,将于6月底在全市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行动。继续推进城乡社区警务战略,加强源头治理工作,筑牢打击和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严格落实《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加强行业场所保安派驻和管理,力争保安派驻覆盖面达到100%、派驻率达到80%以上。
(三)进一步强化暂口管理。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完善综管员队伍管理体制,健全外来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公安、计生、劳动保障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全面排查外来人员基础信息,认真落实《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确保“底数清、情况明、服务好、管控严”。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建立完善管理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大力推广“和谐庭院式”、“旅馆登记式”、“星级管理式”、“村企定向式”等管理模式。
(四)进一步推进三项工作。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切实将打防“两抢一盗”工作作为化解民怨的惠民工程来抓,强化对“两抢一盗”高危作案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的管控、帮教工作,规范“两抢一盗”案件受理、处警、侦查、起诉、审判等执法程序,最大限度地提高执法公信力,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工作新格局,切实解决“两抢一盗”犯罪高发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 (五)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以街道社区、居民小区、外来人员聚居地和公复场所为重点,把易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易受犯罪侵害的群体、易藏污纳垢的部位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和区域,切实加强宣传发动工作,让广大群众及时了解各级政府严打“两抢一盗”犯罪的决心、态度和措施,使意图实施“两抢一盗”犯罪的高危人员受到强烈震慑。充分运作社区警务平台,进一步深化预警防范入户工作机制,不断加大对“两抢一盗”犯罪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打击“两抢一盗”情况的报告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大常委会:
自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活动开展以来,全市法院在市委领导,市人大监督,市政府、市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切实抓住“两抢一盗”犯罪这个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采取各种强有力的措施,使此项活动取得较明显成效。现将该类案件基本情况及专项工作具体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理“两抢一盗”案件基本情况
2009年,全市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9367件,判决罪犯14583人,其中“两抢一盗”案件3949件,判决罪犯6244人,分别比2008年下降9.01%和8.75%。2010年1至3月,审结“两抢一盗”案件790件,比去年同期下降33.39%。2009年至2010年3月,此类案件中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3576人,3至20年有期徒刑的有2130人,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有56人。
当前我市“两抢一盗”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仍居高不下。虽然“两抢一盗”犯罪行为历来都是打击的重点,但是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人民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总量一直居高不下,在刑事案件总量中所占比例超过四成。
二是犯罪主体年轻化。从年龄层次看,此类案件被告人年龄主要集中于18周岁到25周岁段,2009年至今年3月所判决的此类案件中,被告人处在该年龄段的有3353人,占“两抢一盗”犯罪总人数的44.71%。值得关注的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占比例有所上升,2008年和2009年未成年人判决人数占判决总人数比例分别为11.41%和13.08%,数量呈现出上升态势。
三是犯罪主体外来化。此类案件犯罪主体主要由外来务工人员和无业人员两部分人群组成。2009年至今年3月,被告为外来务工人员的有1935人,占25.8%,为无业人员的有2905人,占38.74%。随着外来人员的不断增多,流动性增强,由外来人员参与的“两抢一盗”案件数量有所增多。
四是团伙作案的比例较高。“两抢一盗”的团伙成员往往因地缘、血缘或朋友关系而伙同作案,人员相对松散,平时分散居住,作案时聚集,相互不知真实姓名,导致流窜性“两抢一盗”团伙犯罪增多,经常甲地作案,乙地落脚,丙地销赃,实行跳跃式作案,对社会治安形成较大冲击。
二、开展打击“两抢一盗”专项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是加强领导,广泛动员。市中院及时制定下发两级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大打击“两抢”犯罪的通知》,成立了以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为组长的整治“两抢”犯罪专项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全市法院开展专项活动。以刑事审判庭为主力,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门合议庭,专门审理“两抢一盗”案件,将任务、责任细化分解到具体个人,做到机构、人员、措施“三到位”,为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同时,通过行之有效的措施,使广大干警充分认识到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作为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进一步强化责任,真正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按照刑法规定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宽严结合,把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与实施宽严相济政策有机结合起来。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对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重特大“两抢一盗”犯罪分子,对具有法定从重、加重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对采用暴力手段实施抢劫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以及对具有黑社会背景的“两抢一盗”犯罪,坚决从重从快予以打击,运用刑罚手段努力遏制犯罪上升势头,震慑犯罪。同时,针对不同个案的具体情况,对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的罪犯,依照法律规定兑现相应的政策。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依法从宽,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的,依法予以认定,并在量刑时从宽处理。对未遂犯、中止犯,根据其犯罪情节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和透明度,讲明为什么严,为什么宽,使裁判文书既体现法律威严,又通过公开认定从重、从轻处理的原因及法定、酌定情节,震慑、教育和改造罪犯,分化瓦解犯罪分子。
三是加强审判管理,从严、从快审理。在案件审理中,坚持把好“四个关”,即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打击到位。做到“三公开”,即审理公开,开庭审理前,在醒目位置张贴开庭公告,并选取典型案件到案发地开庭,方便群众旁听;宣判公开,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公开宣判;退赃公开,对“两抢一盗”犯罪分子非法获取的财物,适时集中公开退赃。体现“三快”,即快立案,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不纠缠于细枝末节,快速立案;快审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积极通过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庭审方式进行审理,加快审判节奏;快研究,庭审结束后快速进行合议,提高当庭宣判率,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及时召开审委会研究。
四是多措并举,确保实效。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我们从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出发,尽量做好调解工作,努力促使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及时兑现。充分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好缓刑犯、刑释人员回访和帮教工作。认真落实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建好“青少年维权岗”。2009年,中院在多年试点的基础上,与企业正式合作建立了未成年犯帮教基地,不断探索帮教工作新思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广泛宣传,如市中院在审理本市大沙泥街彩票点抢劫案、余姚法院在审理一起入户抢劫案中,均主动邀请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有关新闻媒体对案件进行全程报道,以案说法,宣传法律和政策,营造打击声势。
三、打击“两抢一盗”专项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由于“两抢一盗”问题的社会化特质,外来务工人员和青少年成为法院防控的难点。随着经济的较快发展,我市吸纳了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但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因学历低、技能低、个人素质等问题,一时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加之此类犯罪行为技术要求低,易引发实施犯罪。部分家庭的孩子因父母离异、家长忙于经商等原因,缺少关爱和教育,受社会不良信息的影响,极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两类人群既是“两抢一盗”犯罪活动的主要实施者、参与者,也是法院刑事防控的重点。但因为外来务工人员和青少年犯罪是一个社会化问题,法院强化刑事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需要公安、劳动、教育等部门以及社会各界齐抓共管。
二是经过改造后的累犯仍占有一定比例。大多数罪犯经过改造后不再重新犯罪,但也有不少犯罪分子在出狱后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往往会重新走上犯罪道路。2009年至今年3月,“两抢一盗”犯罪中有前科及累犯人数2346人,占“两抢一盗”犯罪人数的31.28%。当前对于有前科人员帮教安置工作,还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三是法院自身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司法理念未全面跟进。有少数法官尚未将“两抢一盗”案件的处理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全局工作联系起来看待,对法院工作“被动性”、“消极性”规律尚存在狭隘片面理解,机械司法仍一定程度存在。人少案多矛盾仍较为突出,法官办案压力大。2009年我市法官人均办案达到了118件,比2008年增加13件,是全国法院人均办案数的两倍多。各法院防控机制发展不平衡。各地区“两抢一盗”案件数量差别较大,比如2009年受理“两抢一盗”案件数量最多的法院,其收案数达到1835件,而最少的仅有265件;从比例上看,有的法院抢劫案件数仅占案件总量的6.64%,而有的法院则达到18.9%。收案数差异导致各法院审判力量布局不尽相同,直接影响了该类案件防控机制的发展。
四是与公安、检察等部门协同机制尚有待加强。在专项工作中,虽然公、检、法三家对从重从快打击“两抢一盗”行为进行了积极、密切、有效的配合,但是尚未建构起针对犯罪行为特点的长效合作机制,与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进一步强化服务大局、服务稳定的理念。进一步筑牢服务大局的思想根基,加强学习和调研,深刻领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强化综合治理的决策部署,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提高办案中预测、研判、把握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增强服务大局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升服务大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纠正对法院工作“被动性”、“消极性”的狭隘片面理解,树立主动作为的意识,杜绝机械司法;遵循司法规律,积极拓展司法功能,探索能动司法的途径和机制,运用政治智慧和司法智慧,从根本上加强打击力度,提升服务“平安宁波”建设的效果。在审理“两抢一盗”过程中,一旦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以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社会矛盾激化的案件,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加强与其他机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解决纠纷。
二是进一步把握好“宽严相济”政策,突出打击重点。正确理解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该从轻、减轻的一定要从轻、减轻处罚,减少社会对立面。特别是在审理未成年人“两抢一盗”案件中,要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进一步深化对未成年人从“宽”的刑事政策。对屡教不改、情节恶劣的要依法突出打击重点,严厉惩处,尤其是对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飞车抢夺、在公共场所公然盗窃案件以及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犯罪团伙,要营造出“严打”声势,从重判处,以体现对“两抢一盗”案件打击的决心。针对“两抢一盗”案件屡打不减的现状,仍应继续加大打击力度,力争审判一件案件,震慑一批犯罪分子,从而遏制犯罪高发势头,切实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
三是进一步研究法律适用问题,切实做到步调一致,重拳出击。相同或相类似案件在不同的地区作出不同的判决,在定罪上把握不一,在量刑上差距较大,既破坏量刑均衡,又会损害司法权威。为此,要对“两抢一盗”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系统、全面的研究。首先,对罪与非罪的问题予以统一,避免同案不同罪。其次,在证据标准问题上既要继续坚持法定的证据标准,又要体现证据标准对于此类案件的适应性,坚持 “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第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制定出更具操作性,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数额标准和情节标准,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及时推出统一的量刑标准。第四,推行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发挥案例示范作用,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最后,加强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强化指导的主动性,运用业务会议、举办法官业务培训、开展执法检查等形式,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统一认识、统一执法,重拳打击“两抢一盗”犯罪。
四是进一步强化与其他政法机关的合作。充分发挥政法机关主力军作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精力,进一步开展好打击“两抢一盗”专项行动。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的同时,加强配合,互通工作情况,交流办案经验,共同制定规范性文件,形成合力,构建打击“两抢一盗”犯罪的快速通道和运作机制。在诉讼环节上,提高效率,加快办案节奏,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快侦、快捕、快诉、快审、快判,以突出刑罚惩罚的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加强法律监督,坚决防止滥用强制措施、以罚代刑、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切实做到依法办案。
关于打击“两抢一盗”情况的报告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现在,向本次常委会报告全市检察机关打击“两抢一盗”犯罪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思想,认真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履行检察职能,加大工作力度,依法打击“两抢一盗”刑事犯罪,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和谐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依法从严打击“两抢一盗”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1、统一思想认识,保持“严打”态势。近年来,“两抢一盗”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已经成为危害我市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和人身生命安全,对此,全市检察机关始终保持充分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坚持把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作为工作重点。2009年2月,省委政法委作出开展打击“两抢”犯罪大会战的部署后,全市两级检察院都成立了由分管检察长任组长,侦监、公诉等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大会战领导小组,抽调力量充实办案部门,确保大会战的有效开展。2009年,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报捕“两抢一盗”犯罪案件3415件5417人,占刑事案件报捕总数的41.96%和42.39%;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两抢一盗”犯罪案件3580件5965人,占刑事案件起诉总数的37.81%和36.88%。检察机关审查后共批准逮捕“两抢一盗”犯罪3334件5303人,占刑事案件批捕总数的43.14%和43.90%,其中抢劫1531人,抢夺238人,盗窃3534人;向法院提起公诉3436件5663人,占刑事案件起诉总数的40.75%和39.76%,其中抢劫824件1659人,抢夺133件217人,盗窃2479件3787人。
2、质量效率并重,确保打击效果。在坚持“严打”方针、对“两抢一盗”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的基础上,我们既重视办案质量,又讲究提高效率,确保打击“两抢一盗”犯罪的斗争效果。在审查工作中,做到核对证据认真细致,认定事实清楚准确,定性严格适用法律,既不降低标准,也不人为拔高,确保不枉不纵,有效打击犯罪,力争把每一起案件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所有被批捕、起诉的“两抢一盗”案件,经法院判决均被作了有罪判决,没有出现一件错案或无罪案件。同时,切实采取各种措施,努力提高审查批捕、起诉的工作效率,确保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在检察环节不贻误战机。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在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前提下,不纠缠细枝末节,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轻微案件,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针对“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通过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抽调力量充实办案部门,发扬连续作战精神加班加点等措施,快捕快诉。2009年,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两抢一盗”犯罪嫌疑人5303人,批捕率为97.30%,较同期刑事案件逮捕率高3.06个百分点;共起诉“两抢一盗”犯罪被告人5663人,起诉率为99.12%,较同期刑事案件起诉率高1.2个百分点。全年共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4132件,其中“两抢一盗”犯罪案件1904件,占46.08%。
3、加强沟通协作,增强打击合力。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对于影响重大、案情复杂的“两抢一盗”犯罪案件,派员提前介入,从批捕、起诉证据要求的角度,引导公安机关明确侦查方向,依法收集、完善和固定证据,及时协调解决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增强打击“两抢一盗”犯罪的工作合力。2009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参与公安机关重大案件讨论66件,参加现场勘查25件。如2009年慈溪匡堰发生“4.25”抢劫杀人案,当时社会影响很大。案发后,慈溪市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案件报捕后,该院在两天内就对犯罪嫌疑人莫某某、韦某某作出了批捕决定。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加强联系,共同研究法律适用的具体问题,及时统一执法思想和尺度,有力地保证了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如针对宁波集装箱运输物品盗窃案件多发而司法实践中存在定性争议的情况,市检察院与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及时磋商、研讨,于2009年8月20日制订《关于运输过程中非法占有运输物品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对全市准确打击集装箱盗窃犯罪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二、加强法律监督,保障司法公正
1、加强刑事立案监督,依法纠正有案不立和立案不当问题,确保全面、准确、有力地打击“两抢一盗”犯罪。2009年,全市检察机关共监督公安机关对36件该立不立的“两抢一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其中抢劫12件,盗窃24件,并通过加强动态跟踪,及时掌握案件的起诉、判决情况,对监督立案的“两抢一盗”案件提起公诉23件64人,法院已作出判决22件63人,其中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0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3人。同时,监督公安机关撤销3件不该立而立的“两抢一盗”案件,其中盗窃2件,抢劫1件。
2、以防止漏捕漏诉、错捕错诉为重点,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报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两抢一盗”案件,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加强对证据的审核把关,既严张法网依法追究漏犯、漏罪,又防止扩大打击面而冤及无辜。2009年,共依法追捕“两抢一盗”犯罪嫌疑人11人,追诉“两抢一盗”犯罪被告人85人,法院已作出判决81人,其中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35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3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8人。对证据不足或不构成犯罪的“两抢一盗”案件,依法作出不捕、不诉决定,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2009年,共对“两抢一盗”案件作出无罪或存疑不捕98人,作出无罪或存疑不诉2人。同时,两级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程序违法现象,按违法的不同性质和程度,分别以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的形式要求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纠正,促进侦查活动依法规范进行。
3、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对判决确有错误的“两抢一盗”案件,加强刑事抗诉,确保准确、有效地打击犯罪。2009年,共对判决确有错误的“两抢一盗”案件提出抗诉4件,提请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1件,其中已被法院改判3件,指令再审1件。改判案件中1件系定性不当,2件属认定事实错误。如,湖北省蕲春县刘河镇罗坳村农民骆某某在慈溪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后来其一直冒用同村村民尹某某的姓名,一审法院根据当时的证据对其尹某某的名义判处拘役6个月、罚金1000元。判决生效后,慈溪市检察院发现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主体确有错误,遂依法提请市院抗诉。后来该案经抗诉再审,慈溪法院于2009年11月16日判处被告人骆某某拘役6个月、罚金1000元。虽然量刑未变,但该案的依法改判使犯罪分子本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同时为无辜人员洗清了不白之冤,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三、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不仅要靠从重从快打击犯罪来保障,还要靠司法机关的理性司法和人性化司法来体现。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根据中央的要求,切实转变执法观念,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办理“两抢一盗”犯罪案件中,针对具体个案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做到既有力打击犯罪,又减少社会对抗,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2009年,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对49名已构成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两抢一盗”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对22名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两抢一盗”犯罪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1、加强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的特殊司法保护。由于年龄和性格特点,未成人可塑性比较大,犯罪后容易改过自新,因此,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有必要对他们予以某种特殊的保护,使他们误入歧途后能够重拾信心、重新做人。为此,两级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则上都实行分案办理,慈溪市院和余姚市院还成立了未成年人案件检察科,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未成年犯罪案件,两级院认真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始终坚持“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工作原则,讲究审查和讯问方式,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角度出发,依法慎重处理,可不捕的尽量不捕、可不诉的尽量不诉,尽可能地给予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2009年,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在办理“两抢一盗”犯罪案件中,共对21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捕的决定,占“两抢一盗”案件无逮捕必要不捕人数的42.86%;共对12名未成年被告人作出相对不诉决定,占“两抢一盗”案件相对不诉人数的54.55%。
2、积极探索外来人员犯罪宽严相济办案机制。外来人员,是当前宁波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但同时也在犯罪人员中占了 近七成的比例。因执法工作的需要,在对外来犯罪嫌疑人在强制措施适用上,与本地犯罪嫌疑人相比,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实际上的不公平状况。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对如何建立更公平合理的外来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适用机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即在确保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外来和本地犯罪嫌疑人在强制措施适用上的“一视同仁”。在审查批捕工作中,改变“构罪即捕”观念,加强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和把握,对具备取保候审条件,不予逮捕能够确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并能保证接受审判的外来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捕的决定。如江北区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报捕的杨某某盗窃案时,考虑到杨某某的盗窃动机是为了给妻子治病、案发后赃款已被追回、被害人与杨某某有亲属关系且书面请求对杨从轻处理、杨某某在宁波的老乡能为其杨供工作及住宿场所等实际情况,认为杨某某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无逮捕必要,遂依法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捕的决定。在之后的各个诉讼阶段,杨某某随叫随到,十分配合司法处理。目前杨某某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该案的依法妥善处理既有效地打击了犯罪,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2009年,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对涉嫌“两抢一盗”犯罪的外来人员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捕的决定27人。
3、充分发挥量刑建议制度的作用。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犯罪以及具有从犯、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在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认真按照《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建议法院在量刑上予以从宽考虑。如,韩某某系余姚市四中的高三毕业生,案发时已考取了宁波大红鹰职业技术学院。在离报到入学的一个月前,韩某某出于一时贪念,窃取了同学陈某人民币4000元。后韩某某因惧于法律惩罚,主动向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数退还赃款。该案移送到余姚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距入学报到只有五天时间,该院考虑到韩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此次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以及赃款已全部退还等实际情况,安排承办人加班加点,在二日内将案件审查完毕并向法院提起公诉。为避免其耽误学业,该院在案件移送法院后,又主动向法院说明情况,建议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余姚市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量刑建议,给了韩某某一次自新的机会。该案由于检法两家认识一致,在处理上切实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不仅使被告人韩某某知错改过,取得了应有法律效果,而且不耽误其求学深造,从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工作中的问题、困难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虽然我们在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中做了不少工作,也取得一定成绩,但目前仍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在“严打”高压态势下,“两抢一盗”犯罪仍然比较猖獗;二是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影响了办案以外的法制宣传、帮教预防等相关工作的深入开展;三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在具体把握上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协调有待进一步加强;四是“两抢一盗”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难题多,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加以解决,为此,我们打算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坚持“严打”方针,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两抢一盗”犯罪发案率高,不仅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一些手段残忍的恶性抢劫案件更是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坚决贯彻“严打”方针,充分发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立案监督、审判监督等各项职能作用,突出打击重点,对入户抢劫、飞车抢夺、多次盗窃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两抢一盗”犯罪案件,要依法快捕快诉,增强打击的时效性;对盗抢农用设施、企业生产经营设施等严重影响农民、企业合法利益,以及侵害妇、幼、老、残等弱势群体人身财产安全的“两抢一盗”案件,尽管犯罪数额不大,也要依法从严打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同时,切实强化法律监督,确保打击“两抢一盗”斗争健康顺利开展。
2、加大宣传帮教力度,积极有效预防犯罪。两级院要想方设法克服案多人少矛盾,在确保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对一些手段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两抢一盗”犯罪案件,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案件的批捕、起诉情况,以案释法,扩大打击声势,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同时,要结合典型案例,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法制宣传,鼓励群众积极报案和举报,提高自觉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要进一步加强防盗防抢安全教育,使群众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在坚持依法从宽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加强联系沟通,建立配合协作机制,在社区或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安置帮教基地,帮助工作和生活困难的失足青少年进入企业工作或实习锻炼,加大教育和帮扶力度,有利于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自食其力的生活勇气和谋生本领,防止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3、加强与政法各部门间的沟通配合,最大限度地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追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是对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实行区别对待,根据犯罪的主客观方面、具体情节和社会影响,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通过对个案定罪量刑的具体把握实现公平、正义、和谐的刑事诉讼价值。两级检察机关要积极争取人大、政法委的支持,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配合,不断完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外来人员无逮捕必要不捕、未成年犯罪人员特殊司法保护、量刑建议等工作机制,充分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社会效果。在对具体案件的处理上,积极协商、达成共识,明确政策界限,统一把握尺度,防止片面从宽和片面从严;既体现刑法的规范要求,又注入司法的人文关怀;兼顾民众心理、社会反映等因素,避免就案办案,机械执法;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做到既有力打击犯罪,又减少社会对抗,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加强学习调研,努力提高办案水平。“两抢一盗”犯罪行为复杂多样,手段层出不穷,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庞杂繁复,执法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时有出现,两级检察机关将深入开展岗位技能竞赛、优秀公诉人评比、庭审观摩、疑案研讨等学习培训和业务竞赛活动,引导干警加强业务学习和调查研究,加大选拔培养优秀人才和业务骨干的力度,提高办理“两抢一盗”犯罪案件的工作水平。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研,主动向人大、政法委、上级院请示汇报,防止因认识上的问题出现打击不力的情况。
我们将以此次人大常委会听取检察机关开展打击“两抢一盗”犯罪工作的报告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审议意见,把解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放在首位,立足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犯罪预防,减少社会对抗,为促进我市社会和谐发展作出应有的更大的贡献。
关于我市打击和预防“两抢一盗”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为推动“一府两院”更加有力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努力打造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工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市人大常委会将“一府两院”打击和预防“两抢一盗”工作情况列入了今年的重要监督项目。在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领下,2月份,内司工委分别听取了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专题工作汇报;3月上旬,内司工委到部分县(市)、区先行开展专项调研,并赴温州市人大学习借鉴相关经验。同时,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征求了全体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在宁波日报上公开征求广大市民的建议。3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六个视察组,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分赴相关县(市)、区开展视察,实地查看了基层派出所、社区(村)警务室、视频监控中心等打击“两抢一盗”防控力量建设情况和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整治情况,听取了当地“一府两院”的工作汇报,并与基层干部群众进行了座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举措和成效
2009年以来,“一府两院”十分重视社会治安工作,把打击和预防“两抢一盗”违法犯罪活动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点,各级政府层层发动、政法机关密切配合,打击力度不断加大,社会管理有所加强,防范体系继续完善,“两抢一盗”发案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确保了社会治安整体稳定。2009年,全市刑事发案总量同比下降1.5%,其中“两抢一盗”发案同比下降3.0%,特别是“两抢”案件同比下降15.6%。据省公安厅调查,我市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得到提高。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打击合力。从视察情况看,市委、市政府以及各地党委、政府都非常重视打击“两抢一盗”违法犯罪工作,将其作为事关社会稳定和民生问题的大事来抓,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了党委政府领导、政法部门密切配合、市民广泛参与的良好工作态势。公安机关连续三年在全市范围组织了以打击“两抢一盗”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行动,破获了一大批重大盗抢案件,有效遏制了“两抢一盗”案件的高发;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检察职能,在重视案件质量的前提下,讲求效率,快批快诉,确保打击“两抢一盗”的斗争效果;审判机关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快审快判,切实发挥刑事惩罚的威慑力。如,江东区委专题召开全区打击“两抢”犯罪大会战动员大会,公安机关专门制定实施方案,法院、检察院积极配合,打击“两抢一盗”工作顺利推进。镇海区在政法委牵头下,健全了公检法专题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执法联席会议,规范刑事取证制度,协调常见问题,自2009年以来已召开4次,有效形成了对“两抢一盗”的打击合力。
(二)坚持科技强警,提升打击效能。全市公安机关坚持把情报信息置于基础性位置,大力推进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在重点路口、复杂部位、各类卡点和公交车上安装了11万个监控探头,实施全天候“不眨眼”地监控和巡查,打击防控“两抢一盗”犯罪的能力明显提升。同时,加强指挥中心、信息研判室、监控体系等建设,努力实现信息共享,打击“两抢一盗”的情报体系初步建成。如,海曙区公安分局开发的以“社区警务e超市”为主体的情报信息和数据交换共享工作平台,发挥了侦查实战应用、网上查证串并、人机综合分析等显著优势,有效增强了对“两抢一盗”的即时打击和精确打击能力,并在侦破“良友饭店抢劫杀人案”、“大沙泥街彩票店抢劫杀人案”等大要案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奉化市公安机关积极推进CK区域报警系统建设,该系统与110指挥中心联网,一旦发生警情,公安机关能迅速出警,目前单位和个人用户已达700多家,安装以来均未发生盗窃成功的案例。宁海县政府大力保障公安技术经费投入,建立了DNA比对实验室,提高了侦破水平。
(三)强化队伍建设,提高管控能力。建立和完善治安“大巡控”工作体系,全市建成了一支由456名专业巡逻民警、1705名专业巡逻协警组成的专职巡控队伍,实行信息导巡、全天候、摩托化的专业巡逻,提高了路面见警率、管事率和抓现率。在市际、县区际、交通枢纽等重要出入口,健全完善市际交通治安卡点、环中心城区交通治安卡点以及应急堵控卡点,全天候或错时不间断地进行守候盘查。同时,在市、县(区)两级组建了便衣侦查专业队,扭转警察在明处、犯罪分子在暗处的被动局面,充分发挥便衣民警的威慑作用。余姚市公安机关在“两抢一盗”高危地区建立了一支收集情报的秘密力量,2009年,通过他们提供的线索,共抓捕“两抢一盗”犯罪嫌疑人176名。江北区积极推进“护村队”建设,如慈城镇每个村(社区)都建立了由民警负责,协警、保安、志愿者等参加的义务巡逻队,有效减少了“两抢一盗”案件的发生量。象山县对有违法犯罪前科等高危流动人员,采取预先拍照、留指纹等形式建档,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
(四)夯实基层基础,健全防控体系。推行社区民警专职化,推动警力下沉、阵地前移,将1037名民警下派到城乡社区警务室。由专职社区民警组织和带领社区各类巡控力量开展社区专业巡防,切实提高社区的自我防范能力。积极实施社区预警入户制度,将定期发布的治安防范要点等预警信息,通过走访入户送到群众手中,提高社区居民的防范意识。据公安机关统计,推行社区民警专职化后,社区内的“两抢一盗”案件同比下降了4%,特别是“两抢”案件同比下降20.5%。针对电瓶车被盗案件高发的态势,鄞州区在全区范围内推行了电瓶车喷字编号的防盗措施,收到了明显的防范效果。目前该区电瓶车共喷字编号40余万辆,喷字编号率达到80%以上,2009年“三车”发案量同比下降23%。北仑区大力推行农村“户户联防”工程建设,以村组为单位,户户安装报警装置,形成一家报警、邻里支援的治安联防效果。目前已有28个村实施了该工程,发案量同比下降50%以上。
(五)加强社会管理,推进群防群治。深化场所管控机制建设,实行以落实法人责任为核心的契约式管理,加强了对二手机市场、典当寄存行、打金店等“两抢一盗”高危行业的控制,努力截断犯罪分子销赃渠道。大力整治容易滋生“两抢一盗”犯罪问题的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重点区域,2009年对市区南站、孔浦区域、镇海骆驼辖区等10个社会治安乱点进行挂牌整治,明确整治目标和整治期限,目前上述被挂牌整治乱点的治安面貌已得到明显改观,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高发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继续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发挥“枫桥经验”,发动群众群防群治,积极有序地发展治安协管员、和谐促进员等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队伍,发挥他们在平安建设、维护稳定和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如,慈溪市强化社区保安队伍建设,理顺各镇(街道)保安队伍管理体制,在各镇(街道)设立社区保安管理大队,统一由所在派出所直接指挥管理,形成了派出所与社区保安的工作合力。镇海区招宝山街道采用新居民管理新居民的方式,聘用30多名外来人员为协管员管理流动人口,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当前面临的困难和突出问题
通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打击和预防“两抢一盗”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但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在经济社会新的发展形势下,我市治安形势依然相当严峻,打击和预防“两抢一盗”工作还面临着困难和突出问题。
(一)发案量仍在高位运行,群众安全感不强。2009年,全市共立“两抢一盗”刑事案件60495起,虽然同比下降3%,但发案绝对数高居全省第2位,全市“两抢一盗”犯罪发案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团伙流窜作案增多,作案手段和作案工具不断翻新,利用高科技作案日益增多,侦破难度加大。中心城区加大打击力度后,形成挤出效应,城乡结合部以及周遍乡镇的发案量有所增加。新建成小区由于物业管理完善,犯罪分子转而将目标对准管理薄弱的老小区,致使老小区发案增多。群众对入室盗窃、抢劫、飞车抢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深恶痛绝,反映强烈。恶性案件时有发生,社会危害性增大,据统计,2009年至2010年3月,因“两抢一盗”被判处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就有56人。根据我们向全体市人大代表发放的调查问卷显示(共回收202份):2009年以来,自己曾被抢劫、抢夺或盗窃的占11.3%,亲友曾被抢劫、抢夺或盗窃的占35.6%;感觉“两抢一盗”案件增加的占28.2%,感觉减少的占38.1%;对当前社会治安状况不满意的占18.4%,满意的占6.4%,比较满意的占75.2%。
(二)打击震慑力还有待加强。一是专业化打击队伍建设滞后。我市警力与实有人口配备比在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中最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专业化打击力量建设,导致专业侦破手段单一,打团伙、破串案能力不强,不能适应日益智能化、专业化、动态化的“两抢一盗”犯罪。如,便衣侦查是打击“两抢一盗”有效措施,但我市仅有12支便衣队,相比温州112支、1161人的便衣打击队伍,力量明显不足。协警队伍虽然数量庞大,但由于待遇较低,所招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队伍不稳定,工作积极性不高。二是少数民警工作责任心欠强。基层警力普遍紧张,一线民警超负荷工作现象比较突出,造成疲于和被动应付,部分民警视抢夺、盗窃等为“小案”,对群众报案态度消极,破案率相比杀人等重大案件,明显低下。有的民警对人权保护片面理解,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办案时小心翼翼,不愿深挖犯罪线索。据群众反映,一些小偷被扭送到派出所,往往扭送的群众刚走,小偷就被放出来了;甚至出现犯罪分子盗窃或抢夺被发现后,主动打110寻求警察保护的闹剧,影响很坏,群众反映非常强烈,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三是公检法三机关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对抢夺转化为抢劫的条件、罪与非罪的标准等理解不一致,也影响了打击震慑力。一些民警取证能力不强,使一些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如部分基层法院反映,街面抢夺、飞车抢夺犯罪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按照相关法律,实施上述犯罪如造成人身伤害或者采取言语恫吓、撞击、强行拖拉等方式的,可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但往往由于侦查机关在取证时不够重视,未能细致地询问被害人并固定相关证据,导致本应按照抢劫罪处罚的罪犯却以抢夺定罪,甚至因为抢夺数额小而定不了罪。
(三)社会管理还不够到位。一是在流动人口管理上,缺乏有效的管理方法。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市流动人口持续增多,总量始终位居全省第1位。在2009年抓获的“两抢一盗”违法犯罪嫌疑人中,流动人口占到了90.29%。城郊、城乡结合部等高危人群落脚地区治安管理十分薄弱,致使部分违法犯罪分子长期混迹其中,一定程度地存在着“情况不清、控制不紧、打击不力”的现象。二是在涉及销赃渠道的特种行业管理上,手段不够有力,如对旧货市场、打金店、典当行、废品收购站等特种行业的管理措施还不够严厉,对不法业主的处罚力度过轻,不足于遏止其主动收赃或协助销赃,为盗抢犯罪多发提供了生存土壤,极大地刺激了犯罪。三是未成年人的管理教育亟需加强。实施“两抢一盗”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据统计,我市2008、2009年因“两抢一盗”犯罪被判刑的总人数中,未成年人分别占11.41%、13.08%,呈现上升态势,而且社会危害性也在加大。如某县刚破获的专门盗窃汽车财物的一个未成年人盗窃团伙,用敲汽车玻璃的方式,仅在一个晚上就盗窃了五十多辆汽车,给群众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四)防范体系还不够健全。一是防控网络还存在盲区和死角,与专业化防控全覆盖的目标,还存在着较大差距。农村地区视频监控还不健全,成为犯罪分子伺机作案的主要目标。一些视频监控缺少定期的维修和保养,特别是农村地区,影响了效能的发挥。如某区曾发生一起杀人抛尸案,因犯罪分子经过的监控摄像头缺少维护蒙上了灰尘,致使功能无法发挥,延缓了案件的侦破。后虽然破案,但付出了大量的警力和物力。部分社区反映,社区民警精力不能很好集中,经常不在岗,被抽调到其他重要活动的时间较多,甚至很多工作都由社区代为完成。二是部分单位和个人防范意识不强。一些单位雇用的保安或门卫年龄偏大,遇到情况时很容易被犯罪分子控制,安全措施形同虚设。一些居民喜欢把大量现金或财物留置车内或家中,有的独自从银行存取巨额现金,而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标。三是群防群治力量还较为薄弱。群防群治缺乏有效的组织和指导,居民参与群防群治的积极性不高,义务巡逻力量薄弱。一些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对治安工作不够重视,配合流于形式。四是“重打击、轻预防”的不合理考核体系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预防工作的开展。如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考核,在整个考核体系中所占分值很小,与实际中这块工作的重要性不相符合。
(五)典型案件持续高发。群众反映强烈的入室盗窃、电瓶车盗窃案件持续高发,分别占“两抢一盗”刑事发案总量的25.82%、25.43%,有关机关对此缺乏有效的预防和打击措施。根据基层群众反映,除少数地区,盗窃电瓶车基本处于失控状态,破案率低下。群众被抢、被盗后如果金额不是很大,往往不愿意报警,主要是对公安机关破案能力缺乏信心,报案后基本石沉大海,连个答复反馈都没有;即使能破案,也难以追赃。还有部分群众反映,目前打击“两抢一盗”的社会氛围总体不好,群众参与热情不高,犯罪分子气焰嚣张,正气难以弘扬。群众追捕时,犯罪分子出现意外,反而要求见义勇为者赔偿,而群众被犯罪分子打伤却难以得到补偿,甚至出现犯罪分子追保安的咄咄怪事,对社会风气造成很大损害。另外,社区、农村赌博现象较多,部分地区非法集资有死灰复燃现象,这些都成为“两抢一盗”犯罪的诱发因素。
三、几点建议
面对上述困难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一府两院”要继续完善打击和预防“两抢一盗”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打防控能力,完善工作措施,以打击和预防“两抢一盗”工作为突破口,不断推进平安宁波建设。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我市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各种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的时期,这决定着“两抢一盗”将在相当一个时期内处于高发的态势。各级政府和政法机关要充分认识当前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和长期性,从推进平安宁波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措施责任,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打、防、管、控的能力。当前,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紧紧围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维护上海世博会安全稳定的要求,以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为牵引,继续深入开展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努力打造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工程,坚决防止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发生,确保上海世博会及其在宁波的“信息化与城市发展”主题论坛安全顺利举行。同时,也必须认识到,对“两抢一盗”乃至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不可能一蹴而就,光靠发动几次集中整治或专项行动是不能治本的,要立足长远,不断完善各项工作机制,确保我市社会治安的整体稳定和持续向好。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对社会治安的财政支持力度,为相关机关进一步提高技防、强化队伍建设等提供财力保证。
(二)积极主动,进一步提高打击效能。一要对严重威胁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的抢劫、抢夺和入室盗窃犯罪采取严打态势,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的高发。特别是入室盗窃,一旦被受害人发现,极易转化为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案件,对群众安全感影响巨大。在“两抢”案件下降的同时,目前入室盗窃仍然高发,占“两抢一盗”刑事发案总量的四分之一多。侦查机关要高度重视此类案件的侦破工作,努力提高破案率。公检法机关要统一刑事政策,对此类犯罪从重从快予以打击,即使盗窃不成,也可作为非法入侵住宅罪等予以惩处。二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大力培育和发展信息导侦、网侦技术等新的破案增长点,不断完善打击“两抢一盗”的情报体系。建议推广海曙区公安分局开发的以“社区警务e超市”为主体的情报信息和数据交换共享工作平台,力争覆盖所有中心城区乃至全大市,实现全市打击和预防“两抢一盗”等犯罪的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即时打击和精确打击能力。三要继续完善扁平化、点对点的指挥机制,高效指挥调度街面警力开展围追堵截,并在派出所层面整合辖区内物业保安、企业保安、义务巡逻队等力量,切实提高现行犯罪抓获率。在加大街面巡防力度的同时,大力扩充便衣打击力量,加强在易发案、多发案重点区域的伏击,有效震慑“两抢一盗”等违法犯罪活动。四是继续加强各类治安卡点建设,以城市出入口、交通要道和“两抢一盗”案件多发地段为重点,加强对可疑人员、物品的检查,筑牢宁波城市治安“护城河”。五要注意发挥好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综合效应,加大对容易引发“两抢一盗”的赌博、吸毒、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和防范力度。六是公检法三机关要加强协调沟通,对贯彻相关法律问题有不相一致的地方,要通过定期举行联席会议等形式进行协商,或及时向上一级机关反馈,进一步形成打击“两抢一盗”的合力。
(三)群防群治,进一步健全防控体系。多破案不如少发案。“防”才是基础和前提。一是进一步加大技防投入,继续推进“天网工程”建设。很多群众反映,安装了视频监控的区域 ,“两抢一盗”发案率呈明显下降趋势。要继续完善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体系,逐步覆盖监控盲点,并落实好维护保养工作。同时,鼓励和支持社区、农村、企(事)业单位安装监控、报警等技防设施,并努力纳入公安机关整体的视频监控体系,不断拓宽视频监控体系应用的领域和范围,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二是继续发展“枫桥经验”,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以现有综治工作中心为平台,抓好社区(村)治保会、调委会队伍建设,以社区民警为骨干,整合治保、调解、流动人口专管员和群众积极分子,积极有序地发展治安协管员、和谐促进员、平安志愿者等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队伍,不断提高人防水平。三是加快老小区物业改造。中心城区众多的老小区,由于先前缺乏技防、物防投入,加之一些老小区出口众多,难以有效管理,“两抢一盗”案件频发。政府要出台扶持政策,多方筹措经费,尽快推进老小区的物业改造,减少小区出入口,建立规范的保安队伍和物业管理。四是提高居民的自我防范意识。利用各种媒体和社区宣传图窗等途径,对入室盗窃、电瓶车盗窃、飞车抢夺等典型多发案例,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防范意识。如针对入室盗窃犯罪,可在居民中积极推广使用高科技门窗警报器等防范措施。五是加强对典型多发案件的研究,探索和推广好的预防措施。如鄞州区推行的电瓶车喷字编号的防盗措施,在实践中效果很好,值得借鉴推广。六是社会治安考核体系要改变“重打轻防”的现状,调整“指挥棒”,加大预防工作的分值和比重,真正实现“预防为先,露头就打”的治安态势。
(四)夯实基础,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一要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政府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建议按照流动人口数量落实管理经费。要贯彻好《浙江省流动人口登记条例》等法规、政策,建立全市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系统,全面准确地建立流动人口的各类信息,及时掌握高危人群、重点对象的信息,务求有效管控。要按照省定不少于500:1标准要求,配足配齐流动人口专管员。探索和完善“以房管人”的防控举措,加强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集中整治“合租”、“群租”等问题,着力解决出租房屋的治安隐患。要重视对外来人口的法制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对第二代外来人口(子女)的法制宣传教育,扎实做好预防工作。二要加强对特种行业的监管,斩断“两抢一盗”犯罪的销赃渠道。“两抢一盗”案件高发,在很大程度上与废品收购站、典当行、打金店、二手市场等违法收赃行为密不可分。据一些群众反映,部分特种行业生意红火,暗地里进行着大量的收赃勾当,而且很可能背后有“保护伞”。 建议政法部门要同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一样,严厉打击不法业主的收赃行为,处罚力度要大,必要时要开展专项打击行动,有效遏止收赃、销赃的行为。三是认真开展社会治安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的排查整治。重点针对容易发生治安问题的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村居、街巷和高发案地区,容易成为犯罪分子藏身落脚的中小旅馆、出租房屋以及涉及上海世博会的宾馆、旅游景区等重点部位,深入细致地组织大排查,扎实开展整治行动,从源头上消除“两抢一盗”违法犯罪活动。
(五)加强宣传,进一步营造良好氛围。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依托媒体、网络、公交视频等宣传阵地,加大打击和预防“两抢一盗”犯罪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的防范力,同时有力震慑伺机作案的违法犯罪分子。要树典型、扬正气,完善和落实举报奖励机制和见义勇为奖励机制,定期表彰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先进集体和人物,切实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形成广大群众对违法犯罪活动敢抓敢管的良好风气,从根本上扭转“好人怕坏人”的局面。司法行政部门、教育部门以及学校、社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法制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抵制各种不良影响的免疫力。
(六)突出实战,进一步强化队伍建设。坚持从严治警、素质强警、从优待警,扎实推进政法机关队伍的规范化建设、纪律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提高群众工作能力,提升实战本领。要进一步理顺公安管理体制,做到事权一致。继续加强公安系统内部的人员流动,充实一线警力,配足配强基层和农村地区的办案力量。认真抓好协警队伍建设,严把“入门关”,加强法治理念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综合素质,确保协警队伍适应新形势下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同时,要提高协警队伍的收入待遇,宁精不滥,确保队伍的素质和基本稳定。
关于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何乐君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全国、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市人大常委会将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列入了2009年和2010的重要工作。自2009年4月起,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61件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并在宁波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清理意见。至2010年4月,地方性法规清理的阶段性工作基本完成。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规清理的过程和结果
本次法规清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积极实施市委“六大联动、六大提升”战略和“保增促调、会战攻坚、创新服务、改善民生”的工作重点,全面清理市本级地方性法规中不符合科学发展观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内容,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促进我市地方性法规的科学、统一、和谐,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平稳较快发展,建设科学发展的先行城市和“法治宁波”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1988年3月具有地方立法权,在1989-2006 年期间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共64件,其中3件在近年作了修改,其余61件全部纳入本次清理范围。法规清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法规中存在的与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新要求不适应的,与改善民生、维护民权、促进和谐不协调的,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的,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或者不衔接造成执行困难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本次法规清理工作分以下几个阶段:
(一)启动部署。2009年4月,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做好调查研究和相关准备工作基础上,提出了法规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并提交主任会议讨论。5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责任单位按照实施方案认真做好清理工作。6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各工作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清理工作会议,郑瑞法副主任在会上对清理工作作了动员部署,强调本次法规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指导思想,作出工作安排,提出工作要求。
(二)审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2009年6月至9月期间,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市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力量,对有关法规分头进行审查。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高度重视法规清理工作,由委员会领导牵头,召开会议,落实责任,确定专人负责,提出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清理审查任务的工作目标。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或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或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或注重征求意见和调查研究,采取多种形式对清理审查工作作了具体布置。各责任单位于9月30日前将每个法规的总体审查意见以及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具体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在“宁波人大”门户网站上开设专栏,向社会公开征集清理意见。
(三)意见汇总。经过分头审查和征求意见工作,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部分网民共向法制工作委员会报送清理意见145条。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各方面提出的问题和处理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并根据实际需要召开座谈会,与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研究讨论。前后共召开座谈会12次。
(四)提出清理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工作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及市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研究讨论,对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法规,按照区分轻重缓急、分类处理的原则,提出清理意见和修改、废止法规项目的工作计划。
(五)按计划进行修改或废止。法制工作委员会针对清理中发现的存在明显的“不适应”、“不协调”、“不一致”内容的法规项目,起草了废止和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草案,分别征求了各工作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3月23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研究提出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议案草案,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经过审查分析,纳入清理范围的61件法规中,有37件需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其余24件法规基本不存在清理标准所列情形,近期可暂不予修改或者废止(详见附件《地方性法规清理分类处理目录》)。在需要予以修改或废止的37件法规中,《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5件法规已经列入2010年立法计划的修改和论证调研项目,目前正在进行修改和论证调研;其余32件法规不同程度地存在清理标准所列情形,需要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对32件法规的具体处理结果如下:
(一)集中废止和修改部分法规。根据法规清理结果,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共涉及15件法规,其中,废止《宁波市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8件法规,修改《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等7件法规。
废止的8件法规中,有些属于先行立法,在上位法出台后,大部分内容被上位法覆盖,实践中已不再适用;有些由于制定时间较早,国家的法律、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其主要内容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实践中不再适用,或者需要进一步研究,待条件成熟后,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修改的7件法规,涉及条文39条,主要解决了以下问题:一是对法规中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作了修改;二是对调整对象或主要规范事项已经消失或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条文作了修改;三是对法规中不符合国家现行政策要求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四是根据2004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原则,将有关行政部门的名称作了修改;五是由于法规引用的法律名称发生变化,对相关法律名称进行了修改。
(二)逐步列入立法计划修改相关法规。除对上述15件法规进行集中废止和修改外,还对其他存在问题较多、情况比较复杂的17件法规提出了清理意见:
1、《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和《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2件法规的上位法已制定或修改,需等待相关配套法规进一步明确后适时修改。
2、《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5件法规的上位法已考虑修改或重新制定,需根据国家和省立法进程适时进行修改。
3、《宁波市余姚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10件法规情况比较复杂,需进一步调研、协商,待条件成熟后适时研究修改。
以上17件法规的修改,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条件成熟程度逐步列入立法计划。
二、关于废止《宁波市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八件法规的说明
(一)关于《宁波市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收入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2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1年7月29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该暂行办法的制定对加强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收入管理,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由于制定时间较早,许多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和政策相抵触,有的已经被国家法律明令禁止,实践中也已不再适用。为此,建议废止该暂行办法。
(二)关于《宁波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1995年8月9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该规定的制定对加强我市国防建设,保障我市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和征兵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等上位法的颁布实施,规定内容已基本被上位法所涵盖,有些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实践中基本不再适用。为此,建议废止该规定。
(三)关于《宁波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1995年11月30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4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该条例的制定对保障我市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明确厂长(经理)任期内的经济责任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条例的适用范围比较狭窄,实践中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已经扩大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条例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实践中不再适用。为此,建议废止该条例,待相关上位法出台后再根据实际需要制订新的法规。
(四)关于《宁波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6年11月29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2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2004年3月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行了修改)该条例的制定对加强我市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公路法》、《物权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出台,条例大部分内容已经被上位法所覆盖,有些规定还与上位法存在冲突,有些制度滞后,与实际不符。为此,建议废止该条例,并对路政管理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进行调研,待条件成熟后,另行制定公路路政管理的若干规定。
(五)关于《宁波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5月29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2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批准,2004年5月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行了修改)该条例的制定对规范我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市场举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制定时间较早,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并随着国家和省关于市场管理、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条例内容已基本被上位法所涵盖,实践中已不再适用。为此,建议废止该条例。
(六)关于《宁波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1998年7月30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该条例的制定对促进私营企业工会的建立,保障私营企业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私营企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随着《工会法》的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颁布实施和《浙江省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的废止,条例内容已基本被上位法涵盖,实践中已不再适用。为此,建议废止该条例。
(七)关于《宁波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1999年3月26日由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该条例的制定对鼓励和引导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使得该条例在对象、内容和范围等方面与上位法相抵触,而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在市场准入、金融支持、职工权益保护等方面则规定得更为全面、具体,条例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实践中已不再适用。为此,建议废止该条例。
(八)关于《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1999年7月30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该条例的制定对规范我市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条例的绝大部分内容已经被上位法覆盖,未被覆盖内容也已失去实际价值,实践中已不再适用。为此,建议废止该条例。
三、关于修改《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说明
(一)关于《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业组织和大型企业应自办中等职业学校,其他企业事业组织应参加联合办学。根据《职业教育法》的规定,行业组织应自办职业学校,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并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为此,建议对该条款作相应修改。
根据2004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原则,计划部门改为发展与改革部门,建议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与改革部门”。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中等职业教育的毕业生分配和就业的具体办法。实践中,中等职业教育的就业政策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就业分配已经被取消。为此,建议作相应修改。
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按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承担一定的中等职业教育费用。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职业教育经费应按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其中一部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筹使用。根据国务院2008年颁布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在企业缴纳所得税之前列支,职业教育经费不再统筹提取。为此,建议删除相关条款。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乡镇企业职业教育经费的提取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乡镇企业和一般企业不再作区分,实践中也没有对乡镇企业职业教育经费的提取办法另作规定,为此,建议删除该条款。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应积极发展校办产业,开展技术有偿服务,不断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国家对学校发展校办产业政策已经作了重大调整,实践中学校也不再发展校办企业。为此,建议删除该条文。
条例第四十一条引用的法律名称已经改变。为此,建议作相应修改。
(二)关于《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关于各级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事业组织建立职工学校或者培训机构的规定与《浙江省职工教育条例》的规定存在不一致,为此,建议作相应修改。
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比例和使用等作了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在企业缴纳所得税之前列支,不再提取。为此,建议删除相关内容。
(三)关于《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条例第五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来宁波市投资,可在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办理“台湾同胞投资者确认证书”。目前,台湾投资者的身份可由台胞证、营业执照、股东出资证明等材料予以证明,无须凭借确认证书,实践中市行政许可(审批)清理办公室已于2004年取消了“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资格认定”这一审批事项。为此,建议删除该条款。
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规定,台胞投资经营可以享受的所得税、供地方面及出口比例优惠政策。2007年,国家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在土地供应方面,目前,国家对工业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台资企业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并无特别政策。关于出口比例,实践中国家已经取消对境外投资项目规定出口比例,省相关条例也在2001年修改中删除相关内容。为此,建议删除该四条规定。
条例第三十四条对石浦对台贸易加工区的相关优惠政策作了规定,实践中石浦对台贸易加工区一直没有建立。为此,建议删除该条款。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有效签注来往宁波市,如需多次入出境的,经申请批准,给予办理多次往返有效的签注,并及时办理暂住加注手续。该规定与国家现行有关台胞居留政策不一致。为此,建议作相应修改。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因商务活动需要前往国外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中国公民普通护照。由于该内容属于国家立法事项,为此,建议删除该条款。
条例三十七条规定,在宁波市投资的台湾同胞和其随行眷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员工(以下简称住甬台胞),办理暂住加注手续的,在宁波市购房、住宿、医疗、交通、通讯等方面的生活消费享有与宁波市居民同等待遇。该规定与国家现行有关台胞居留政策不一致。为此,建议作相应修改。
条例修改后,由于部分章节只有一个条文,为此,建议删除章节设置。
(四)关于《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在条例中还涉及较多的水资源节约方面的内容,建议增加相关内容。
条例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的水,属于集体所有。根据《水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为此,建议作相应修改。
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取水许可预申请制度,国务院2006年颁布实施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已经取消了该制度,为此,建议作相应修改。根据省政府2005年颁布实施的《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规定,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审批“水力发电总装机一千千瓦以上五千千瓦以下的取水”项目,为此,建议增加相关内容。
考虑到上位法已经对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作了规定,为此,建议增加一个条文,规定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三十二条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但与《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存在不一致,建议作相应修改。
条例第三十三条对水资源费的征收作了规定,但与《水法》规定存在不一致,建议删除该条文。
条例第三十六条引用的法律名称已经改变。为此,建议作相应修改。
条例第三十七条内容已经被新增加的第三十条包含,建议删除相关内容。
(五)关于《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建议作相应修改。
(六)关于《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了公路、铁路的绿化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精神,要严格限定道路沿线是耕地的绿化带的宽度。为此,建议作相应修改。
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与国务院新出台的《森林防火条例》和省人大常委会新修改的《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为此,建议作相应修改。
(七)关于《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公路。根据省政府新颁布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公路养护范围扩展到村道,为此,建议增加村道的内容。
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乡道公路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根据《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建议增加村级公路的养护责任的规定。
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六条第一款对公路养护费作了规定,2008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为此,建议删除相关内容。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山区、海岛和贫困乡(镇)的乡道公路的养护,应当实行养护资金的补助。由于公路养路费被废止征收后,原有的养护资金补助机制已经变更为养护资金投入机制,建议作相应修改,并与条例第二条进行衔接,将补助对象扩展到“山区、海岛和贫困乡(镇)的乡道和村道公路”。
实践中由于养护责任单位未及时对公路桥梁下方通道进行养护和管理,导致安全事故频发,从而威胁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建议条例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规定,进一步明确公路养护责任单位的管理职责。
条例第三十七条对村级道路养护责任作了规定,修改后的第十条已经根据新的规定明确了村级道路养护责任,建议删除该条文。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街道办事处对其管辖区域内乡道的养护管理责任,根据《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办法》,条例第十条已经作了修改,建议本条例作相应修改。
以上报告和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8个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的决定(草案)》等七个决定(草案)的议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照法规清理工作安排,综合研究了各方面的审查意见,起草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的决定(草案)》等七个决定(草案)。草案已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10年4月12日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的决定(草案)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修改为:“行业组织应自办中等职业学校。鼓励大型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中等职业学校,其他企业事业组织可以参加联合办学。行业组织和企业所办的中等职业学校,主要为本行业、本企业培养中初级专业人员、技术工人和其他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劳动者。
“企业事业组织应接受对口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生产实习,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技术指导、劳动保护和必要补贴。”
二、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与改革部门”。
三、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中等职业学校毕(结)业生就业,遵循面向社会需要,公平竞争,自主择业的原则。教育部门和劳动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为毕(结)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四、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三条。
五、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侵占、破坏中等职业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财产,干扰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草案)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市、县(市)人民政府和行业组织及大中型企业事业组织建立的职工学校或者培训机构,主要承担本地区、本行业和本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教育任务。
“其他企业事业组织可以采取联合办学或者委托代培的方式完成职工教育任务。”
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与改革”部门。
三、删去第三十七条。
四、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不开展职工教育,不制定职工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不按照职工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职工教育,不建立职工培训制度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的决定(草案)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二、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者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有效签注来往宁波市,如需多次入出境的,经申请批准,给予办理多次往返有效的签注,并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居留签注。”
三、删去第三十六条。
四、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在宁波市投资的台湾同胞和其随行眷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员工 (以下简称住甬台胞),在宁波市购房、住宿、医疗、交通、通讯等方面的生活消费享有与宁波市居民同等待遇。”
五、删除原有章节设置。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条例。”
二、第三条修改为:“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三、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下列取水,经取水口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和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的;
“(二)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取水的;
“(三)自来水日取地表水量二万立方米以上五万立方米以下和其他日取地表水量一万立方米以上二万立方米以下的;
“(四)日取地下水量一千立方米以上五千立方米以下的;
“(五)水力发电总装机一千千瓦以上五千千瓦以下取水的。”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注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超计划取水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装置计量设施的;
“(三)拒绝接受用水计量检查,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提供假资料的;
“(四)拒不执行取水量核减或限制决定的;
“(五)将依照取水许可证取得的水,非法转售的。”
删去第三款。
六、删去第三十三条。
七、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对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辱骂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八、删去第三十七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修改为:“竞业限制的期限,可根据员工涉及的企业技术秘密的等级、所处保密岗位或者受到特殊训练等情况而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的决定(草案)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中的“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与改革”部门。
二、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公路、铁路绿化:高速公路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为二十米以上;铁路、新建的国道公路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为十五至二十米,有条件的地区加宽到二十米以上;省道和改建、扩建的国道公路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为五至十米,有条件的地区加宽到十米以上;县道、乡道公路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为三至五米,有条件的地区加宽到五米以上;但公路沿线是耕地的,公路用地范围以外每侧绿化宽度不超过五米,其中县道乡道公路不超过三米。”
三、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林区野外用火或携带火种上山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在林区用火引起山火,达到荒火或森林火警程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烧毁森林面积达到森林火灾程度的,责令限期补种树木,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的养护管理。”
二、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县道以上非收费公路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乡道和村道公路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养护工作。收费公路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养护。”
三、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非收费公路养护资金来源于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国家和省市专项补助以及公路路产赔偿费、补偿费中专项用于公路养护的经费。”
四、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款改为第一款,修改为:“市和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非收费公路养护资金年度预算,按照经审定批准的公路养护年度计划和工程进度分期及时足额拨付非收费公路养护资金,对于山区、海岛和贫困乡(镇)的乡道和村道公路的养护,应当加大养护资金投入。”
五、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公路桥梁下方通道的安全管理,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清理通行障碍,消除公路运行安全隐患。”
六、删去第三十七条。
七、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街道办事处对其管辖区域内乡道和村道的养护管理,依照本条例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职责的规定执行。”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照法规清理工作安排,综合研究了各方面的审查意见,起草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草案已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10年4月12日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宁波市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收入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2日宁波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1年7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二、宁波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1995年8月9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三、宁波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1995年11月30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四、宁波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6年11月29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4月2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五、宁波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5月29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5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六、宁波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1998年7月30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七、宁波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1999年3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9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八、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1999年7月30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宁波市2009年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及2010年城乡规划主要工作安排的报告
市规划局
市人大常委会:
受市政府委托,现就2009年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总体情况、近期建设规划与东部新城规划实施情况及2010年主要工作安排报告如下。
一、2009年城乡规划工作总体情况
2009年,我市城乡规划工作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主题活动为主线,以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为首要任务,紧紧围绕把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全面推向新阶段的总体目标,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职能,优化大都市区空间布局,深化重要功能区块规划编制,提高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发展的规划服务水平,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各项任务。
(一)开展规划基础研究。围绕城市转型升级要求,启动了《全球化进程中宁波城市功能转型与提升策略研究》、《中心城现代服务业空间布局规划研究》、《宁波新型城市化途径与策略研究》等课题研究。结合《全球化进程中宁波城市功能转型与提升策略研究》,召开了以“构建大都市、塑造新宁波”为主题的城市发展战略研讨会。另外开展了《快速公交在宁波的适用性研究》、《宁波航空港及空港物流的规划和研究》、《宁波中心城商务楼宇调研》等研究项目。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部署和宁波城市建设的实际,启动了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
(二)深化次区域规划编制。开展了杭州湾新区发展战略规划。组织了《杭州湾国际商务健身高端服务业业态区战略规划》专家论证会,为宁波北部中心发展定位出谋划策。开展了《宁波市鄞南—奉化地区规划前期研究》、《加强余慈地区与宁波中心城客运交通联系的近期对策研究》,组织完成《余姚市高铁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余慈中心城慈溪片控规》方案评审。完成《宁波市余慈地区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成果并经城乡规划联席会议审议通过。5个县(市)域总体规划通过省、市联合鉴定,并上报省政府。
(三)大力推进控规编制报批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在对中心城区控规进行动态梳理的基础上,将中心城312平方公里建设用地划分为108个控规编制单元,已基本完成控规编制成果或初步成果。对宁波市大宗货物海铁联运物流枢纽港、梅山保税港区、江北核心区、汽车北站大庆路地块、月湖西区等重点区块,多次牵头组织方案研讨和协调沟通,力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组织召开四次规划审议联席会议,及时审议通过有关规划编制成果。
(四)深化完善各片区规划编制。初步完成鄞州新城区地下空间资源利用策略研究,编制完成南部商务区三期、华茂地块等城市设计。组织开展《镇海新城商业服务业布局规划研究》、《镇海区道路系统整合规划》和《北仑区现代服务业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研究》。相继完成了《宁波梅山国际商贸区城市设计》、《高新区大东江两岸水岸景观城市设计》。推进宁波保税区港口综合服务区方案设计和东钱湖湿地生态专项研究。组织完成《宁波东钱湖陶公岛(陶公、建设、利民旅游特色村)规划》和《宁波东钱湖韩岭古村保护规划》方案评审。
(五)提高规划管理法制化和规范化水平。依据《城乡规划法》,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草案)》、《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管理规定(草案)》,推进规划立法进程。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了房地产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完成自查和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落实。为进一步规范容积率调整工作,研究制订《宁波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实际,出台了《关于统一建筑飘窗、设备平台规划审查的通知》、《宁波市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公示操作办法》等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为规划管理提供依据。
(六)提高村镇规划管理水平。积极落实农村住房“两改”规划工作任务,督促各地规划部门修编完善村庄布局规划。累计编制村庄建设规划824个,村庄整治规划超过1500个。组织召开全市村镇规划工作座谈会,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工作的若干意见”。组织了第四期乡镇领导干部规划管理培训班。完成鄞州区13个乡镇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结合扩权强镇建城改革,突出规划龙头地位,推进村镇规划管理体制的完善和规划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信息化水平。以全市测绘工作会议为契机,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加强行业管理和执法检查。制定出台了《宁波市城乡规划测量管理技术规定》、《宁波市三维数字地图技术规程》和《宁波市三维数字地图检查与验收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全年下达两批指令性基础测绘项目,江东区1︰500数字地形测量动态更新、宁海象山(北部)1︰10000数字地形图入库、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联测及数据转换等项目基本完成。大力推进我市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测绘服务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能力日益增强,在“数字城管”、轨道交通建设中发挥了先行作用。
(八)大力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按照统一部署,扎实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坚持以“科学规划、促进发展”为实践载体,制定实施方案,抓好理论学习,搞好分析检查,认真抓好整改,推动城乡规划工作水平的提高。组织开展了“规划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活动,6个结对联系工作组多次深入到联系点走访,积极为乡镇、街道、社区和中小企业排忧解难,同时也增强了党员干部的服务意识和群众意识。研究印发了开展学习型机关建设的实施意见,推进学习型机关(组织)建设。开展了反腐倡廉专题教育,深刻总结反思教训,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加大了源头防腐的力度。按时办理完成人大建议63件,其中主办件23件,办理过程满意率达100%。
二、近期建设规划实施情况
根据《宁波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确定的目标,2009年,以“中提升”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为重点,加快推进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全年中心城共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780件,用地面积25.27平方公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73件,用地面积24.22平方公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829件,建筑面积1352.55万平方米。
(一)加快推进“中提升”重点区块规划建设。以“中提升”战略为重点,坚持超前服务和精细化管理的理念,建立了重大项目规划责任分解和跟踪联系服务制度,加快推进城市重点功能区块规划建设,提升规划服务水平,对“中提升”项目、安置房地块按程序抓紧办理,为尽快开工建设奠定基础。“中提升”战略十大功能区块全年共完成投资240多亿元,完成住宅、非住宅拆迁150万平方米,共有15个重大项目开工建设,10个重大项目建成投用,其中科技研发园区3C地块、和义路滨江休闲区、世纪东方商业广场等区块已初具形象。“中提升”重点功能区块和项目的加快推进,有效提升了城市集聚、辐射和服务功能。
(二)完善交通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完成铁路宁波站、货运北环线、大榭铁路支线和货运北站搬迁等工程选址,并完成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完成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全部站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管线迁移规划,在总结1号线经验的基础上,完成轨道2号线线位调整和规划选址。完成了通途路快速通道方案研究。实施“排堵保通”工程,完成《近期缓解城市核心区交通问题对策研究》等课题研究及有关支路卡口改造规划方案。一大批重大路桥工程加快推进,“五路四桥”全部项目均已开工建设,部分项目已先后建成通车;11条绕城高速连接线已实现全部开工目标;机场快速干道主体工程已正式开工建设,甬台温7座公铁立交主框架全面开工建设。
(三)加大民生工程规划实施力度。落实住房建设的要求,编制完成中心城2010年住房建设计划,大力推进住房建设和保障工作。《宁波市城市社区布局规划》经批准实施。全市开工建设经济适用房30.45万平方米,开工建设限价商品房2246套。修订了《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标准。完成对原《宁波市三江片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的综合评估和规划调整工作。完成了市北变配套220KV出线,澄浪变、育才变配套110KV出线等电力线路径规划和环网供水、舟山二期引水工程路径调整等一系列涉及百姓民生的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三、东部新城规划实施情况
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世纪新城的总体战略目标,2009年围绕东部新城近期开发建设项目做好规划服务工作,在保证品质的前提下,加强协调沟通,加快推进项目审批。
(一)重点区块开发的规划实施情况。2009年东部新城继续全面推进重点区块开发建设,在建、新建或基本完成前期方案设计准备开工建筑的项目包括:
国际展览贸易中心区:总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米的常年展2#馆及大型地下停车库工程基本建成;总建筑面积约25万平方米的滨水配套区,包括五星级酒店和滨水公寓项目,已完成地下室工程。
金融中心区:总建筑面积约36万平方米的金融北区工程全面结顶,并开始幕墙和内装施工;确定金融中心南区四个银行地块建筑方案,总建筑面积约40万平方米,包括由世界顶级建筑设计事务所SOM设计的中国银行,238米标志性超高层建筑;金融南区四地块地下室整体工程已开工建设。
航运中心:总建筑面积约14万平方米,258米高的环球航运广场已全面开工建设,为东部新城商务区标志性建筑,也为宁波地区的最高楼。
行政办公区:行政办公综合楼项目施工建设;周边配套的行政服务中心、经济服务中心、后勤服务、信访安保等项目确定建筑设计方案,并开工建设;结合轨道地铁站,行政区前广场地下工程开始建设。
文化广场:一、二期工程全面开工建设;三、四期工程确定设计方案。
除上述几大中心建设项目外,其他主要建设项目还包括:
江东区二期村民安置住宅,总建筑面积约53万平方米,大部分已结顶并可在2010年交付使用;新开工建设邱隘一期村民安置房,总建筑面积约11万平方米;新开工建设江东10%留用地项目,为商业、办公、酒店、公寓等综合性项目,总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米。
在建的约50万平方米商务办公楼宇,半数以上已基本建成,并可在2010年陆续投入使用;新建国大雷蒂森商务商住楼、嘉裕五星级酒店、张隘酒店、张隘商务办公楼、东寅银座、恒元商住楼、宁兴国际广场等一批商务商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约60万平方米。
东部新城第一个商品住宅项目B3花园住宅(锦绣东城)基本建成;B4花园住宅土地已出让。
市人力资源中心、市职工服务中心大楼、农科院等一批社会事业项目全面开工建设;东部新城消防站项目基本建成;110KV民安变开工建设。
(二)规划深化研究工作情况。围绕进一步提升城市建设品质,深化规划研究,完成了《东部新城核心区灯光规划》,《六部门周边地区景观环境详细设计》,《中央公园/广场景观概念方案征集》,《生态走廊A、A+、D区景观深化设计与水环境可持续工程设计》,《核心区以东片区雨水控制利用专项规划》、《核心区以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水乡邻里修建性详细规划》,启动开展《东部新城景观要素研究》。
(三)探索规划管理工作新方法。一是借用外脑,进一步提升和完善专家评审和咨询工作制度,成立了以国内及宁波当地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知名度的中青年建筑师为主体的建筑专家顾问小组。二是优化完善并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制度,制定了《东部新城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加强对景观环境设计品质的管理,将景观、灯光方案审查纳入建筑方案规划审查范畴。三是开展东部新城核心区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对《导则》的实施进行全面评估,并为《导则》局部修订完善提供依据。四是完成核心区虚拟城市建模,并在项目方案评审中得以应用。
一年来,我市城乡规划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成片开发区域的规划管理体制需要进一步理顺,如杭州湾新区、梅山保税港区、大榭开发区等;二是少数同志对党风廉政在思想认识上还不够到位,党风廉政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三是群众诉求缺少统一、规范的沟通、解决渠道,一定程度上给规划实施增加了难度。这些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需要下一步不断加以研究解决。
四、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2010年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目标,加强规划编制,创新规划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努力在完善宁波特色城乡规划体系方面取得新突破,努力在推动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发展“双转型”方面取得新突破,努力在促进中心城区功能提升和改善人居环境方面取得新突破。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解放思想,勇于探索,更加注重战略性、前瞻性、实用性规划研究。在完成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基础上,加快开展宁波市2030年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加强沿海沿湾发展战略规划研究,进一步确立宁波“海上浙江”的战略重心地位。以大都市区为引领,加强杭州湾区域的规划编制。结合实际工作逐步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管理若干问题研究、市规划区用地调查研究等课题,为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打下良好基础。
(二)城乡联动,统筹兼顾,更加注重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进一步深化完善已编制的余慈地区、象山港区域、鄞奉地区、四明山区域等次区域规划。开展宁波中心城和余慈地区同城化发展研究。督促指导各县市村庄布点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指导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按照“扩权强镇建城”总体部署,指导卫星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强化乡镇规划管理,积极推进村镇规划体制机制改革。
(三)深化总规,承前启后,更加注重上下层次规划的整合和衔接。在基本完成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规划动态更新和管理一张图的方式方法,做好与省控规标准图集的对接,并对已有的各类规划,包括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成果进行动态梳理和整合更新,基本实现各类规划之间的无缝衔接。
(四)优化服务,提高水平,全力做好重点区块、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工作。认真贯彻全市城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做好“中提升”重点功能区块的规划服务工作。结合“十二五”规划纲要的编制,开展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11-2015)的编制工作。以重点区块为试点推进城市重点开发片区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城市地下空间实施评估及管理对策研究,促进地下空间的有序利用和可持续开发。开展三维仿真规划辅助审查,提高规划审批的科学性。
(五)改善民生,促进和谐,更加注重以人为本的空间环境的改善和城市品质形象的提升。编制完成2011年住房建设计划,加大住宅用地推出规模,继续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继续做好交通、排污、消防等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工作。进一步做好宁波城市快速路规划设计,更新城市交通基础数据库,开展三江片中心区城市慢行交通规划和单向交通规划研究。对机场路、中山路等城市重要道路强化街景设计和灯光、色彩、户外广告的指引。开展通途路(机场路-中兴路)、百丈路(机场路-中兴路)、人民路(环城北路-三支街)、环城西路(环城北路-杭甬高速)街景整治规划,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优化城市形象。
(六)深化创新,拓展领域,促进基础测绘实施和地理信息共建共享。强化基础测绘项目管理,着力科技创新和新技术应用,提高项目的深度和质量。完成市区地面沉降网的监测及全市似大地水准面的精化,进一步推进全市三维数字地图建模工作。进一步扩大全市中小比例尺基本地形图的覆盖范围,保障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用图的需求。积极推进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库建设,构建市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
(七)完善制度,健全法规,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做好《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管理规定》立法配合工作。按照上级部署继续做好房地产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出台《宁波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指标复核技术规程》。进一步优化城乡规划制定、调整、审批机制,提高规划的法制化水平。
(八)强化责任,提高能力,推进学习型组织和队伍自身建设。认真抓好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学习贯彻,不断提高科学决策能力和服务保障水平。大力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坚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深化“阳光规划”工作,继续开展“规划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活动,努力塑造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积极主动为基层和企业排忧解难。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宁波市2009年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城建农资环保工作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今年3月份主任会议听取2009年城乡规划实施情况报告的要求,委员会于2月25日,3月1日分别听取了市规划局《关于宁波市2009年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及2010年城乡规划主要工作安排的报告》和东部新城指挥部关于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情况的汇报,实地察看了东部新城设计导则的执行情况。
2009年,市政府及规划部门能紧紧围绕把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全面推向新阶段的总体目标,积极发挥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职能,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深化重要功能区块规划编制,总体来看,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各项任务。城乡规划工作,能按城市转型升级要求,注重城市未来的战略性规划研究,深化次区域规划研究,大力推进控规编制的报批工作,创新和探索乡镇规划管理体制机制的新途径,提高规划管理法制化和规范化水平,为宁波经济保增促调,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提供了良好的规划保障;近期建设规划工作,以《宁波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年)》确定的目标,加大重点区块、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规划实施力度,全年中心城核发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673件,用地面积24.22平方公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829件,建筑面积1352.55万平方米,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进展顺利;东部新城规划实施工作,能按照《东部新城核心区城市设计导则》总体要求,确保新区高品质、高档次的建设,切实加强协调沟通,加快项目审批进程,东部新城规划的实施有序推进。同时开展了东部新城核心区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对导则的实施进行全面评估,为《导则》的局部修订完善打下基础。总体上看,2009年市政府及规划部门为加快城市一体化进程,谋划城市功能品位和形象,营造宜居宜业环境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成效明显。但在规划和建设实施中,仍然存在规划滞后,尤其是成片开发区域的规划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仍然存在改变规划性质、调整容积率现象,规划法制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仍然存在乡镇规划机构缺失、管理力量薄弱,规划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等问题。
为进一步促进城乡规划工作,不断探索和解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问题和困难,有效发挥规划的引领和调控作用。提出以下审议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港口城市形象的规划研究。进一步加快城市未来发展战略性的规划研究,要优化空间布局,注重规划的合理性,前瞻性,实用性,不断探索城市生活居住环境的规划理念。要从大市范围内统筹界定重大项目系统规划、区块功能布局,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综合均衡考虑商业楼宇建设,减少写字楼的空置率。要加强人居环境与轨道交通、城市格局相互协调的研究,体现宁波城市街景、港口风貌特色。要合理有序利用和可持续开发地下空间,加强地下管线的规划研究与管理。
二、不断完善各类区块规划修编工作。进一步理顺成片开发区的规划机制体制,特别是杭州湾、梅山、大榭等开发区的规划修编,充分利用得天独厚的深水良港资源,合理布置功能区块,切实加强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工作。深化完善余慈地区、象山港地区、鄞奉地区、四明山区域等次区域规划。积极按扩权强镇建城总体部署,指导卫星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强乡镇村规划人员的业务培训,推广乡镇规划所试点经验。同时,进一步健全规划的衔接、规划公开、规划决策执行管理机制。
三、加大规划管理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规划执法管理机制,加强规划执法管理,继续开展房地产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认真摸清底数,研究制定措施,有效整合力量,切实加大跟踪管理、现场检查的力度,有效运用各种舆论途径,加大对典型案例的公开曝光力度,建立健全批后项目全过程监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查处制度和违法违章建设举报奖励制度,从注重违法处罚向预防为主转变,增强执法力度和效果,维护规划的权威性。
四、梳理规划实施情况,提高规划编制水平。近期建设规划、十一五规划的实施已近尾声,在新一轮的规划编制工作中,要对前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梳理,对下一轮规划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加强对城市交通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城市不协调区块改造的规划研究,要根据城市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要求,符合宁波城市转型升级、发展低碳经济框架,合理、有序配置安居乐业的城市生活环境,适应经济社会未来发展的各种需求,彰显出规划的科学性、超前性,用新一轮规划描绘出更加注重以人为本的现代化港口城市品质和形象。
关于我市2009年度节能降耗工作情况的报告
宁波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
市人大常委会:
受市政府委托,现就2009年度全市节能降耗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2009年我市节能降耗工作主要进展情况
2009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严重冲击,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市人大常委会的关心支持下,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节能降耗工作部署,通过强化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大力推进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和全社会节能宣传力度等各项措施,全社会节能降耗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预计2009年全市万元GDP能耗同比下降5.6%以上,超额完成年初市政府确定的万元GDP能耗下降4%的目标任务。“十一五”前四年全市万元GDP能耗累计下降16.2%(含08年度省里承担的3.5个百分点指标),完成“十一五”任务的80%,节能目标进度与时间基本同步。
(一)落实节能目标,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价
一是进一步扩大考核面。在2009年2月26日市政府召开全市节能减排工作会议上,市政府继续与14个县(市)区政府(管委会)、11个市级主要涉能部门和167家重点用能企业(其中工业企业155家)签订和下达了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其中列入市级考核的重点用能企业数量比2008年增加55%。二是考核方法更趋科学合理。采用对标考核和按产品单耗考核的重点企业占50%。三是完成了全市2008年度节能目标考核工作,总体情况良好。133个考核对象,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完成”和“基本完成”的有91个,占总考核对象的68%;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42个,占总考核对象的32%。108家重点用能企业净节能55万吨标准煤。四是通过了省节能办对我市2008年度节能目标考核,省考核组对我市节能工作的开展情况给予了充分肯定。
(二)控制增量淘汰落后,加大节能投入力度
一是淘汰落后有新突破。继2008年宁波庆丰热电厂24MW机组关停后,2009年宁波热电股份公司和镇海节能发电有限公司实行了关停,总关停机组76.5MW,年可节标煤约5万吨;二年中对全市185家企业不并网火电机组(共25.8MW)实施了关停。二是严格执行“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市节能办共对东港电化二期项目、林德气体项目、四明化工二期项目等12项技改项目进行了合理用能评估工作,从源头控制新上项目的能效水平。三是加大企业节能改造投入,全市共实施节能改造项目460项、年度总投入32亿元,预计年可节约能耗50万吨标准煤。四是积极组织申报国家节能专项,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龙门吊”油改电节能改造、宁波明耀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余热利用污泥干化节能技改、宁波太阳能电源有限公司和日升东方能源有限公司的太阳能屋顶发电等4个项目列入国家专项计划,共争取到国家专项扶持资金2800多万元。
(三)推进节能法制化建设,加大节能监督工作力度
一是我市在全省率先制订了《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该《条例》已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市贯彻落实国家《节能能源法》的重要行动,标志着我市节能法制化建设步入新的阶段。二是市节能监察中心由市政府批准成立,2009年12月底正式挂牌运作;北仑、慈溪、余姚、宁海、奉化的节能监察机构已建成或正在组建中。三是开展节能执法检查。市、县二级的经委、统计局、质监局联合开展了能耗千吨以上的900多家工业企业节能执法检查;市节能办对海关、银行、商场、机关等20多个公共单位开展了夏季和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专项检查等。
(四)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力促中小企业节能
一是大力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市节能办全年共组织举办了变频螺杆空压机、高压变频器、节能涂料、替代燃料油、锅炉节能技术等六期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会,效果良好。如宁波德曼压缩机有限公司的变频螺杆空压机产品,平均为企业带来50%以上的节能效果,在省经信委组织的全省推广会上,受到省内企业的普遍欢迎,现产品供不应求。二是节能合作有新突破。日立公司的中小企业节能诊断工作有序推进,共为20家企业开展了节能前期咨询,为5家企业进行了节能诊断。市政府与中国节能协会签署了开展节能降耗全面合作备忘录;北仑区政府与中控科技、西门子公司,江北区政府与中控科技、施耐德公司签署了节能战略合作协议。三是大力推广高效照明产品。2009年完成了135万只节能灯推广任务,比上年增加16万只,年可实现节电9000万度(折3万吨标准煤),推广量居省内和国内同类城市前列。四是发布产业能效和节能技术导向目录。连续三年组织编制《宁波市十大节能技术》、《宁波市节能技术与产品导向目录》、《宁波能源》(白皮书)和《宁波市产业能效》等,指导行业和企业节能。
(五)以能博会为载体,打造节能环保产业专业交易平台
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主办,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支持,宁波市人民政府等单位联合承办的2009中国(宁波)节能环保技术与产品博览会,在全市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关心支持下,于6月19日-21日在宁波国际会展中心成功举行,展出面积达35000平方米、参展企业近800家、展位1800个, 参展产品3000多种,展会吸引了日立、西门子、中国能投、美的、浙大、中国环科院等国际国内著名企业和院校;邀请了国内外50多城市100多个团组前来参观和洽谈,总参观人数突破6万人次,对于促进“保增促调”和节能减排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届能博会的规模、档次、专业化程度已居国内同类展会领先水平,被市会展办授予2009年度全市十大优秀展会的称号。
(六)加强节能宣传,营造全民节能氛围
组织开展了“1+8+X”宁波节能宣传月活动,即:开展能博会主体活动和八个系列活动(召开节能宣传月新闻发布会、发布全市167家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倡议书、征集节能金点子、向全社会发布一条节能公益短信、发送一批节能资料及产品、组织节能专版宣传、设立街头节能公益广告牌、组织百名专家开展节能咨询、开通8718节能直通车),以及各县(市)区与市级重点涉能部门的特色宣传活动。活动内容丰富、针对性强、参与度广。同时结合能博会,市经委与市环保局合作,联合宁波电视台共同录制了《节能减排在宁波》DVD专题片,宣传我市节能减排的形势和成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随着近期石化、钢铁、电力等一批临港大项目的建成投产或达产,将大幅抬升全市能耗总量和能耗水平,对全市节能指标产生巨大的影响。如镇海炼化100万吨乙烯项目、宁波钢铁达产等9个高耗能项目,今年总共将新增能耗600多万吨标准煤。二是随着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生活用能呈刚性、快速增长态势。三是多数耗能大户已达到行业能耗先进或单位产品能耗先进,如果没有重大技术突破,节能降耗的潜力已经不大。四是科技对企业节能改造投入的支撑作用不够强,先进、适用的节能新产品新技术不多,节能产品占全市产业的比重还很低,节能中介服务机构的实力、能力不强。五是一些企业和行业、部门节能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增强,行业节能推进进度不一,行业能耗统计数据缺乏。
三、2010年节能降耗工作重点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两会”和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锁定目标,齐抓共管,决战攻坚,大力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加强节能监管,着力建设节能改造与示范项目,努力发展低碳经济,加大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节能力度,力争全面完成全市“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主要任务目标
总体任务:
在镇海炼化大乙烯项目试生产能耗由省政府限定并由各地市分担,利安得公司和科元塑胶公司列入试生产不列入统计考核的前提下,确保全市GDP能耗下降4.6%以上,完成全市“十一五”单位GDP下降20%的总体目标,力争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全市单位GDP能耗降低5.6%的任务。 分项任务:
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力争降低6%以上;
交通、建筑、商贸、旅游、教育、卫生、农机、渔业、公共机构等综合能耗平均下降2%以上;
第三产业占GDP比重力争同比上升1-2个百分点。
(三)主要工作措施
1.抓目标考核,提高重点企业能效水平。一是继续对14个县(市、区)政府(管委会)、11个市级重点涉能部门和万吨综合能耗以上的工业企业和非工业重点用能单位(共166家)的市级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二是实施“双千”节能目标考核责任制工程。建立健全千家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单位)的节能目标考核体系。三是继续深化和细化“宁波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细则”,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节能结果与节能工作相结合的办法,提高评价考核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四是探索区域能耗总量控制和重点企业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加快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转型升级步伐。
2.抓《节能条例》实施,提高节能全过程的依法监督管理。一是加强国家《节约能源法》和《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的宣贯。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培训,使《节能条例》家喻户晓。二是依法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和行业的节能检查和监察。2010年列入市级节能监察的企业(单位)100家以上。三是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监督作用。定期分析我市节能情况,曝光能耗超额使用和节能目标进度完成差的企业;市级重点涉能部门要加快建立相关能源利用统计和考核体系;开通和完善“宁波市能源利用信息系统”,逐步将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全部纳入“能源利用月报”报送范围,进行动态跟踪。四是加强节能监察机构及能力建设。已批准建立监察机构的地区,要加快能力建设,尽早开展节能监察;鄞州、镇海等县(市、区)要尽快建立节能监察机构。
3.强化跟踪管理,切实降低重点用能单位能耗。一是加强对能耗高、未达到行业先进和节能目标责任完成进度差的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监察,及时发现问题,落实责任措施。二是建立应急预案,对一些给区域节能目标造成重大影响的高能耗、低效益的企业,由市节能办会同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必要时采取核定年度用能总量办法,通过行政手段,促使企业限能、限产、甚至停产,并可能参照省里做法,探索实行向企业征收超额能耗费,补偿给节能完成好的地区或企业的办法。同时,建立“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全面考核评价机制,参照省政府的奖惩意见,由市政府对“十一五”目标完成良好的地区,按超额节能量给予奖励。三是节能、环保、安全等部门联合执法,加强对高能耗企业的跟踪、监督。
4.抓产业提升,提高产业对节能的支撑。一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产业发展的政策,加强优势产业提升发展、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和现代服务业跨越式发展,提高新兴产业的比重。今年争取第三产业比重再提高1-2个百分点,可以带动全市单位GDP能耗下降0.8-1.6个百分点。二是继续严格执行“宁波市固定资产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临港型的重化工业项目,其能耗水平必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且是优化补链的项目;对其他工业项目,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开展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执行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三是大力培育新能源产业,制订出台“宁波市关于加快推进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建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对列入市级以上计划的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和新能源企业的研发、产业化投入,予以优先扶持。四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落后产能淘汰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产业特点,重点对不锈钢、钢铁、铜冶炼等高能耗行业的整治,通过差别电价、限期淘汰等措施,促进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下降GDP能耗1.5%左右。
5.抓重点领域,提高全行业节能水平。工业领域,以电力、石化、钢铁、造纸、化纤、印染等高用能行业为重点,大力推广十大节能技术(产品),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加大节能改造投入,依托技术进步促进节能降耗。继续推进节能改造项目。按照建成一批、开工一批、储备一批的要求,力争年实施节能项目300项以上,年度节能投入50亿元以上,实现节能80万吨标准煤以上,降低全市单位GDP能耗2.5%。建筑、交通、商业、旅游、农业、公共机构等领域,要根据节能法的要求,制订落实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进一步降低行业能耗水平,形成全社会节能合力,计划节能15万吨标准煤以上。
6.抓推广应用,提高节能产品的应用和投入力度。一是大力推进节能示范工程建设,抓好一批节能示范项目建设,推选公布一批“两创”节能降耗示范企业,树立标杆,发挥示范效应。研究制定节能示范项目扶持政策,在市级节能专项资金中专设1000万元用于对节能示范项目的扶持。二是大力建设节能技术服务基地。按专业化、规模化、集聚化的原则和“一园多点”的布局要求,依托镇海、高新区、江北、鄞州等地的条件,培育和引进从事管理咨询、合同能源管理、能效评估、技术与产品推广等节能中介服务机构,打造集节能技术与产品展示、交易、论坛、推介、培训等功能于一体的节能服务业集聚区。贯彻落实甬党[2010]6号文件,对节能中介服务企业实行奖励政策,鼓励节能中介服务机构做专、做优。三是继续举办2010中国(宁波)节能环保技术与产品博览会。举办时间为6月18日-20日,以“绿色产业、低碳生活”为主题,计划展出面积35000平方米、展位1500个、参展企业700家左右。四是组织开展清洁生产、能源审计、能效对标、电平衡测试和能效测试等专项节能活动,实施“四百”节能行动。五是积极推进企业与国际国内著名企业开展节能合作。六是继续抓好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工作,每月举办一期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活动。
7.抓循环发展,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积极配合发改部门,大力贯彻落实国家《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组织编制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完善循环经济的产业体系、政策支持体系和激励约束体系,推进循环经济快速、良性发展。
8.抓宣传培训,继续开展节能宣传月活动,营造全民节能良好氛围。做好《节约能源条例》的宣传工作,继续开展节能宣传月活动,推进节能宣传“进工厂、进家庭、进社区、进学校、进机关”的“五进”活动,通过媒体报道、典型示范、群众参与等形式,调动全社会节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加大媒体对节能工作的监督力度,及时曝光违法用能和超标用能行为。
9.抓规划研究,提高节能工作的前瞻性。认真总结我市“十一五”节能工作的经验,研究制订“十二五”节能规划,明确节能的任务、重点、途径和保障措施。开展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的调研工作,明确下步发展重点。开展节能环保“三基地”建设课题研究。跟踪低碳经济等新热点,谋划新举措。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生态市建设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生态市建设情况的报告后,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审议意见,对进一步推进我市生态市建设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此,市政府高度重视,根据审议意见认真组织研究并加以督促落实,现将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深化认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的办理情况
自市委、市政府提出实施生态市建设战略以来,这项工作得到了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逐步形成了党委政府组织领导、人大政协监督支持、职能部门齐抓共管、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各级党委、政府把建设生态市作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列入地方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重点,通过完善政绩考核机制推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程,通过科技支撑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通过财政倾斜与激励促使各地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排污权交易、绿色金融信贷等非行政手段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序地推动了生态市建设工作。对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下一阶段将在以下三方面继续加大工作力度:
一是继续抓好各级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开展机关干部“走进党校”、企业干部“走进大学”、领导干部“走出家门”研修等多种形式的干部培训;将环境保护内容全面纳入干部教学计划,组织开展对市管、县局级领导干部特别是新任领导干部的科学执政、协调发展等方面的教学工作;举办各类环境保护专题讲座,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综合知识素养和管理能力。
二是不断健全生态市建设与地方政府目标管理相结合的考核机制。继续完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坚持把生态市建设和节能减排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创新领导干部考察、考核机制,探索把引导和发展低碳经济作为各级政府今后工作的重要目标和内容。
三是深入实施基层创建工作。通过推进生态县(市)、乡镇、村等各级行政区域及环保模范组织的示范建设工作,进一步扩大全市上下贯彻生态市建设战略的覆盖面,形成共建共享生态文明的良好发展格局。
二、关于狠抓责任落实,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面的办理情况
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是我市全面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的关键所在,而2010年又是我市完成“十一五”减排任务的最后一年,为此我市将加大以下三方面建设力度:
一是推进一批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的建设。建成江南污水处理厂项目,同时根据规划和建设任务分解,由鄞州区、北仑区政府及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加快建设配套管网工程,力争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开工建设宁波南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力争年底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加快启动建设鄞西和滨海污水处理厂,并同步实施配套管网工程;建成余姚小曹娥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成投运慈溪、宁海、象山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成石浦、西店、莼湖、西周等4个中心镇污水处理厂,其余12个中心镇的污水全部实现纳管处理目标(具体见附表1)。
二是继续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确保各项运行指标稳中有升。大力推进各县(市)、区开展排水许可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有效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加大日常监管力度,进一步提高自动监控能力,开展对污水处理厂的定期检查,保证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是千方百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农村“百千工程”为载体,把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列入村庄整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继续加大资金补助力度,启动世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贷款项目,推进工程落地。以年度生态市建设任务书、创建生态示范区等为抓手,督促各地加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自建力度,进一步改善广大农村区域的环境面貌。
三、关于坚持标本兼治,大力推进环境污染整治方面的办理情况
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从源头上解决区域环境污染问题的根本途径。市委、市政府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发展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全面推行企业清洁生产和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建设工作,大力实施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其中被列入全省11个重点环境整治内容的北仑、镇海临港工业废气污染问题,已于去年11月通过省级验收。下一阶段主要做好:
一是继续加大重点监管区污染整治力度。在巩固现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完成石浦水产品加工区域和慈溪市废塑料区域的整治任务,确保全面完成市级督办7个重点区域的整治目标,同时着手开展新一轮区域污染整治工作。完成全市17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中的余姚工业园区、余姚经济开发区、慈溪出口加工区和慈溪经济开发区的污染整治工作,并通过市里验收(具体见附表2)。
二是把好项目引进的环保准入关。充分统筹好区域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两者关系,进一步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落地前节能环保等设施及保障措施的审查工作,严控火电、印染、造纸、食品、化工等高污染项目,提高项目环境保护的准入门槛。
三是按照集约利用原则,科学规划,加快推进宁波长丰热电厂、庆丰热电厂搬迁关停工作,并对镇海电厂等4家大型电厂实施供热改造工程,确保余热向周边区域集中供热。
四、关于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方面的办理情况
一是继续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在全面完成镇海炼化Ⅲ电站等10项脱硫重点工程的基础上,深入推进机动车排气综合防治工作,重点抓好机动车排气检测线的规划和建设,建成并运行道路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推进成品油贮运设施油气回收工程等。启动氮氧化物防治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工作。确定氮氧化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创建一批氮氧化物污染控制示范企业。调查研究全市工业企业VOCs排放现状,制定防治政策并在部分重点化工企业中开展试点工作,以积极应对我市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努力改善区域空气环境质量。
二是继续加大城市内河整治力度。按照“一年有变化,三年有大变化,五年有根本性变化”的整治目标,以改善水质为重点,加强水系沟通,恢复水体功能,加大沿岸生态环境治理力度,力争到今年年底前完成城区内河整治任务的80%,逐步实现“河畅、水清、景美”的城区内河风貌。
三是继续推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加强对重点近岸海域环境承载力研究,科学控制陆源污染物入海总量,强化沿岸工业、生活污染源监管工作。改造和削减规模小的人工养殖网箱,建立一批高效、生态、健康的养殖示范基地,全面推行水产品无公害认证工作,发展布局合理、标准完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海洋生态养殖业。
四是逐步完成中心卫生院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经全面核查,目前全市尚有14家中心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未建污水处理设施。今年计划建成其中9家污水处理设施并达标运行,明后两年再完成3家设施建设(具体见附表3)。剩余2家在“十二?五”期间实施但没有明确具体建设时间,将督促当地政府抓紧规划,加大投入,早日完成新建或改建工作。
五、关于健全体制机制,促进生态环境良性发展方面的办理情况
一是继续探索和完善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制度。2009年以来我市重点推动了液化天然气和水价改革工作,并认真贯彻执行了中央和省里关于成品油和电价调整的政策文件。特别在水价调整中突出提高了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单位的经营性用水价格,有利于推动水环境保护。下一阶段,市政府将继续开展资源性产品价格调整、区域生态补偿、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绿色信贷等多种经济调控手段,引导各类企业和组织注重环保投入及建设工作。
二是继续强化监测监控机制与能力建设。着力抓好二噁英检测、生物生态监测、遥感解译等一批环境监测重点实验室和研究中心,建立标准型灰霾监测站和生态背景监测站,进一步优化大气及污水处理厂排放口、重点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网络建设。着力提升生物生态监测能力,完善水质在线生物安全预警系统和水源地藻类等因子的应急监测体系,继续推进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全面提升县(市)、区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着力强化执法效能,以“绿剑”系列执法行动为载体,深入开展以火电、热电、印染和城市污水处理厂为重点的飞行监测行动,并充分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等作用,提升环境执法水平。
三是加快建立“农家乐”有序发展的长效监管机制。要强化水利、环保等市级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研究划定禁止、限制和鼓励开发区域,在此基础上,按照“取缔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的原则对饮用水源地农家乐休闲旅游项目进行治理,严禁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取水口设置农家乐休闲旅游项目。要充分发挥属地政府作用,严把农家乐休闲旅游建设项目的审核和报批关,对纳入政府管理范围的农家乐,加强服务与指导,对以发展农家乐为名违法圈地、占地等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追究相关责任。要规范和促进“农家乐”产业健康有序建设,总结和推广好的管理经验和做法,逐步实现饮用水源地区域经济和生态良性协调发展。
四是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持续开展“世界环境日”、“环保?故乡?山江海”、“11?28”环保志愿者活动日等主题、特色鲜明的宣教活动。大力培育和发展“生态之友”环保志愿者等民间组织力量,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渠道。综合运用媒体、网络等平台,全面实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争取社会各界对环保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使环境保护成为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构筑起人人关心环保、人人参与环保的“统一战线”。
特此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对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学前教育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
2009年,宁波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工作,把学前教育列为本年度重点督办建议和前期立法调研项目之一,组织人大代表深入基层开展专题调研,市人大主任会议听取专题汇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了专题审议。常委会对2007年全市学前教育工作会议以来改革与发展所取得的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经过两级政府的努力,学前教育面貌有了较大改观”。同时指出:“学前教育发展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基本格局并没有改变”。最后形成了包括“立足当前,放眼长远,进一步落实政府责任”,“科学规划,进一步优化幼儿园布局”,“规范管理,提升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质量”等三方面的审议意见。
针对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市政府高度重视。政府分管市长成岳冲同志要求市教育局精心组织全市第二次学前教育年度专项督查工作,认真总结各地的经验和成绩,深刻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逐条梳理并全面评估2007年市政府出台政策的落实情况。1月12日,成岳冲副市长又专题研究了学前教育工作,确定了下步推进全市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重大举措,并对做好人大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报告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意见。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立足当前,放眼长远,进一步落实政府责任”
专项督查报告显示,至2009年底,全市11个县(市)区政府全部制定了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基本确立了学前教育“强化政府责任,体现公益均衡”发展原则。一是初步落实了学前教育的领导责任。各地完善了教育部门牵头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的学前教育分级办学和管理体制,鄞州、北仑、慈溪等地还开展了学前教育示范乡镇的考核评估活动。二是初步落实了各级政府的公共投入责任。全市学前教育财政总投入从2006年的1.6亿元上升到2009年的2.6亿元,增长62.5%。其中11个县(市)区全部建立了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2009年总额达到1亿元,比上年增加4000万元。江东、江北、鄞州区提前1年达到或基本达到了全区学前教育财政经费占当年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占10%、5%(鄞州区)的要求目标。三是进一步落实政府为主导的发展方向。全市公办幼儿园的比例从2006年的16%上升到2009年20%;公办幼儿教师的比例从12%上升到16%。同时,江东、江北、北仑、象山等地还加大对非公办幼儿园和非公办幼儿教师的财政补助力度,探索出了在民办幼儿园体制下履行政府投入责任的有效方式。
今后,市政府将进一步发挥在发展学前教育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着重研究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尤其是要在加强管理、增加投入、提高幼儿教师素质等方面作进一步努力。落实《宁波市幼儿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若干意见》,制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实施意见》,建立对符合条件的优秀师范院校毕业生和优秀在岗幼儿园教师经公开招聘程序进入事业编制的政策导向机制,从2009年起,决定连续五年每年招聘500名事业编制幼儿教师,共计2500名。由于国家对学前教育的发展方向和总体政策模糊以及原有体制的惯性等原因,我市各地在“进一步落实政府责任”方面还存在着不平衡性。为此,市政府计划在今年召开由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全市学前教育现场座谈会,对2007年出台的市政府文件执行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进一步统一思想,总结推广各地先进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方向。同时督促各县(市)区保质保量完成2010年度市政府十件实事工程之一的新建、改建60所标准化幼儿园工程,把学前教育工作列入政府教育督导工作范畴,继续抓好2010年全市学前教育工作专项督查,并从2010年起开展“学前教育工作先进县”和“学前教育发展示范镇乡(街道)”的考核评估活动,以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
二、关于“科学规划,进一步优化幼儿园布局”
专项督查报告显示,各地将“科学规划,优化幼儿园布局”作为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工作来抓。一是制订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江北区委托规划部门专门制订了《江北区农村片幼儿园近期建设规划》,对全区农村幼儿园进行合理布局和建设进度安排。鄞州、北仑区也制订了全区学前教育布局规划以及区财政的建设补助方案。二是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仅2009年,全市新建、改建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40所,全市乡镇中心幼儿园通过建设和改造达到标准化的比例从2006年的85%提高到100%,达到标准化的农村幼儿园比例从2006年的21%提高到48%。三是初步落实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政策。2007年以来,市城区新交付的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全部由教育部门出面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教育部门负责用于学前教育。
今后,市政府将继续加强幼儿园的建设布局工作。一是在全市推广江北区的做法,由各地教育部门和规划部门共同制订城乡幼儿园建设布局规划。二是市教育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土地、建设、财政等部门,研究、制订全市性的城乡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交付、使用办法,并逐步研究、清理原小区幼儿园在新政策实施前的历史问题。三是在继续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的基础上,重视加强其它农村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鼓励农村中心幼儿园与村幼儿园、教学点开展一体化管理。
三、关于“规范管理,提升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质量”
专项督查报告显示,2007年新政策实施以来,提高全市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水平和规范化水平一直是全市学前教育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一是基本确立了民办幼儿园具有公共事业性质、需要财政投入的思想认识。各地通过设立专项经费实施了对民办幼儿园的财政补助政策,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前存在的财政性教育经费只保障公办幼儿园和公办教师以及教育、人事部门只管理、服务公办幼儿园和公办教师的传统做法。二是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各地全部实施了非公办幼儿教师的免费培训、职称评定和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补助,江东、江北、北仑区等还实施了非公办幼儿教师的工资补助政策。全市非公办幼儿教师的工资收入有了明显的提高,部分区的非公办幼儿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接近政策文件规定的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5倍要求。全市幼儿教师大专以上学历比例、资格证书持有率、职称拥有率分别从2006年的44%、50%、30%上升到2009年的51%、63%、32%。三是加强了民办幼儿园的规范化管理。部分地区加强了对财政补助民办幼儿园收费和财务管理,民办幼儿园的公益性质逐步体现,办学的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江东区通过“名园办新园、名园扶弱园、名园帮民园”的集团化办学模式,区域内学前教育整体水平大幅提高。
今后,市政府在继续办好原公办幼儿园、强化民办幼儿园补助和管理的基础上,将积极探索,创新办学体制。建立和完善“园舍公建、非营利机构承办、事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星级标准收费、公共财政补助、幼儿园内部实行民主管理、政府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的新型公办幼儿园,在财政教育保障经费有限的现实背景下,既体现公益非营利性质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扶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力度,增加公共财政对民办幼儿园的投入,提高民办幼儿园非事业编制幼儿教师的待遇,对民办幼儿园教师实行免费培训,鼓励民办幼儿园创建省等级幼儿园,对民办幼儿园在督查评比基础上进行表彰奖励,以更好地促进学前教育的均衡、公平、可持续发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2009年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2009年宁波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提出了相关审议意见。对此,市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市法制办等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意见和措施,并进行了认真办理。
一、齐抓共管,强化法律知识学习,增强依法行政意识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市和县(市)区政府要完善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有计划地组织新出台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或专题讲座。司法行政部门继续推行领导干部网上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不断丰富学习内容和形式,注重学习效果。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综合素质专题培训的重要内容,列入培训计划,有序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干部拟任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市法制办每年定期组织全市行政执法部门(机构)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新任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综合法律知识的培训和申领《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执法资格考试,全面实行“持证上岗”。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机构)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在职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集中培训和测试,培训情况和测试成绩作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年审的重要指标。各级政府要把学法情况列入年度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加强督促检查,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把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深化改革,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基层行政行为
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中心镇改革加快卫星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党〔2009〕12号),按照依法委托、权责统一的要求,以中心镇为重点,深化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开展乡镇综合执法改革试点,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整合行政执法力量,提高基层行政执法效能。贯彻落实《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条例》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在市、区和部分县(市)已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基础上,着力推进奉化市、象山县、宁海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探索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执法推诿等问题。继续深化完善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高服务水平。
三、完善机制,加强文件备案管理,规范抽象行政行为
各级政府要把制定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列入行政决策范畴,坚持依法、民主、科学决策,强化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程序。年内,市政府将发布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凡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听证,经本级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由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发布。市和县(市)区政府包括政府办公厅(室)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人大常委会、上一级政府备案;各级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报备情况列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做到有件必备。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备案文件的审查,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并定期在门户网站、本地主要媒体公告通过审查准予备案的文件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市法制办继续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系统,全面实行网上备案审查、网上公告目录和文件文本,全时段向社会公开,逐步向县(市)区推广网上备案方式。定期组织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在2009年全面清理现行文件的基础上,2010年上半年再次组织梳理和清理,继续有效地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部录入备案审查机关网站数据库。到今年底,力争使市本级、市级部门和各县(市)区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分别录入省法制办、市法制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系统,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接受公众监督。
四、明晰职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强化层级管理效果
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合理设置机构,科学确定“三定”方案,明晰管理职能,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深化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建立健全和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研究起草《行政问责暂行办法》(暂定标题)和《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责任分析和追究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机构),要根据执法依据立、改、废情况,进一步梳理法定的执法资格、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执法责任、执法流程,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结果全部录入《宁波市行政执法责任制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开,社会公众均无需授权即可登陆宁波政府法制信息网查询;县(市)区政府要采取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所属执法部门(机构)梳理结果,视条件借助《宁波市行政执法责任制信息管理系统》软件予以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防止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情况的发生。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都要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本地、本单位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科学设置考核指标,接受公众评议,落实层级监督责任,确保执法职能全面履行。
五、多措并举,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是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从严做到“五个必须公开”,即:必须公开行政管理主体资格及其法律依据,必须公开全部行政管理职权,必须公开所有行政管理依据,必须公开细化量化的自由裁量规范,必须公开行政举报投诉电话和邮箱,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二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适时向人大报备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及时调查处理督查事项,鼓励和倡导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及时纠正行政机关不出庭应诉、答辩,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决等现象;三是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作用。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推行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和专家咨询制度,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探索行政复议败诉责任追究制度;四是继续实行政府立法后评估制度。不断优化和完善立法后评估的方式方法,突出制度设计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和操作性的研究,突出执法成本分析,突出制度执行情况调查,提高制度执行力。五是继续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开展市十佳行政处罚案卷评选活动,规范行政执法案卷,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名单
(2010年4月28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任命:
朱哲生为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城建农资环保工委副主任。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名单
(2010年4月28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叶双猛为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10年4月28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任命:
方红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庭长;
孔华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
陈峰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
陈贤军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副庭长;
朱代红、徐水根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副庭长;
丁朝松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赵江涛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孙锦莆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吴旭峰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明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樊瑞娟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鑫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鹃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宏伟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陈峰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孔华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朱代红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邹立群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徐祖明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邵吉泰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沈桂琴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王钢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小明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10年4月28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任命:
金珊为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免去:
王彪的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骆惠冲的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严岳良的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富智才的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邵美芳的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名单
(2010年4月28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任命:
邬先江、李唯军同志为宁波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结束时的讲话
巴音朝鲁
(2010年4月28日)
各位组成人员、同志们: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是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调整后的第一次常委会议。经过与会同志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预定的各项议程,就要结束了。这次会议安排很紧凑、内容很丰富,是一次十分重要的例会。一是表决通过了《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作出了废止和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慈城古县城文化底蕴深厚,是宁波历史文化和城市发展的重要一脉。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慈城古县城实施保护,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利用慈城古县城,更好地推进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同时,这次会议还废止和修改了部分地方性法规,这是对地方法规的自我完善,有利于从法规层面解决制约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障碍。二是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关于打击“两抢一盗”的情况报告。三是审议了城乡规划和节能降耗工作等书面报告,表决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希望新任命的同志牢记宗旨,干干净净做人,勤勤恳恳履职,扎扎实实干事,在新的岗位上创造新的业绩。总之,会议开得很好,充分体现了人大服务大局的责任意识、尊重民意的价值取向和依法履职的工作理念。
今年是我市战胜国际金融危机挑战、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之年,是完成“十一五”目标、奠基“十二五”发展的冲刺之年。今年以来,市委按照“一条主线、两个年活动、四个着力、三个确保”的总体要求,对各项工作快节奏、高密度地作出了部署,目的就是要继续保持和发扬去年以来克难攻坚的斗志、奋力拼搏的作风和快重准实的劲头,全力争取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全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重点是抓了“三件事”:一是集中精力抓调整促转型。先后召开了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大会、扩大对外开放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动员大会,具体部署改革突破、创新提升“两个年”活动,出台了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本年度10方面80项改革任务。还召开了梅山保税港区建设现场会和宁波杭州湾新区挂牌成立及领导小组扩大会议,专题研究两大战略平台建设。同时,先后召开了推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加快新农村建设等一系列专题会议。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努力,今年一季度全市经济运行稳健,主要经济指标增幅较大,实现了一个“开门红”。二是全力以赴保稳定促和谐。以迎接上海世博会为契机,先后召开了政法信访工作会议、迎世博动员大会、建设“平安宁波”工作会议等专题会议,对世博安保工作、城市环境整治作出了一系列部署,以平安宁波确保平安世博,以文明创建提升群众生活水平。三是全面做好学习实践活动总结工作。市委召开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大会,认真总结学习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宝贵经验,对推动科学发展观在我市的深入实践作出了具体部署,并制定出台了“1+7”的政策意见,着力构筑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长效机制。
今年各项工作开局良好,这是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共同奋斗的结果,也是与各级人大组织和人大代表的辛勤工作分不开的。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调整后,认真落实市委各项重大决策部署,一以贯之地发扬好的传统和作风,积极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工作方式,着力提升人大工作科学化水平,为服务和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希望市人大常委会始终牢记职责使命,更加发挥职能优势,特别是要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这一主题、加快发展方式转变这一主线、督促重大决策落实这一主调,依法履行职权,不断开拓创新,为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新贡献。
第一,要在推动当前各项工作落实上继续发挥好职能作用。总的来说,今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开局不错,但也要清醒看到,一季度的高增长更多的是建立在去年低基数的基础之上,带有较强的恢复性,影响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增长的困难和矛盾依然较多较复杂。同时,扩大对外开放综合配套改革、推进大都市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生态市建设等各方面任务还十分繁重。作为各级人大来讲,一方面要更加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能,把落实市委重大决策情况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综合运用专题审议、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形式,加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取得扎实成效。另一方面,要进一步转变作风,寓主动服务于依法监督之中,加强与“一府两院”的沟通协调,善于利用和发挥人大的独特优势,积极支持和帮助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难题,形成强势推进各项工作落实的合力。
第二,要在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上继续发挥好职能作用。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是经济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也是新阶段提升宁波发展水平的一个紧迫课题和战略性任务。对这项工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早在2008年9月就召开市委全会作了全面部署。今年以来,我们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重要会议精神,对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又进行了深化研究,特别是在加快宁波杭州湾新区和梅山保税港区开发建设、融入上海“两个中心”建设等方面实施了一些较大的动作。5月份,市委将召开专题学习会,围绕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科学发展,开展专题研讨;6月份,还将召开市委全会对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和生态文明建设进行全面部署,并制定出台一个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作为人大来讲,尽管不是直接去抓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具体工作,但所起的作用却是十分重要的。下步既要围绕“怎么转”,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领域、实现途径开展针对性的调查研究,形成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增强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同时又要围绕“加快转”,适时作出有关决议和决定,及时把党委的决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使加快发展方式真正成为全市上下的自觉行动。
第三,要在推动重大改革措施实施上继续发挥好职能作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争创科学发展新优势,关键是要深化改革,加快构筑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去年我们开展了8个区域9项市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7个中心镇卫星城市建设改革试点、农房“两改”以及教育文化、医药卫生等社会事业领域的体制改革,今年又启动了对外开放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从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来看,这几年始终坚持与科学发展同向、与改革创新同步,扎实做好地方立法工作,为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下步,要继续把地方立法作为重要手段,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及时做好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工作,特别是要认真总结基层群众的“首创”实践,敢于突破传统观念、传统思维的束缚,制定一批具有先导性、方向性、示范性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理顺政府、市场、企业之间的关系,以正确的法规导向营造鼓励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同时这里也有一个监督的问题,就是市委、市政府出台了这么多的改革试点、改革措施,进展怎么样、落实得怎么样、成效怎么样,作为人大来讲要加强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估,特别是要督促政府部门办事公开、政策透明,形成“阳光政府”、“阳光改革”、“阳光政策”,推动这些改革举措真正落地、取得实效。
第四,要在推动民生持续改善上继续发挥好职能作用。改善民生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也是人大工作的第一价值取向。从市人大来讲,这几年围绕促进民生改善作了不少的努力,特别是通过调研、视察、检查、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多种途径、多种手段,推动解决了一大批突出民生问题。要继续高度关注民生,践行“民有所求、我有所应,民有所呼、我有所为”的要求,加大对重大民生项目、重大民生问题的决策、监督、立法工作。要进一步畅通社情民意搜集反映渠道,健全重大民生问题解决落实机制,特别是要善于利用网络这个平台深入开展“网上访民意”活动,全面了解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所求,及时协调解决群众正当的利益诉求,推动民生持续有效改善。同时,要引导人大代表增强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把了解民意、改善民生作为履行职权的重要内容,真正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在为民解忧、为民解难上,更好地促进社会民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要在推动“十二五”规划编制上继续发挥好职能作用。根据市委的总体部署,市“十二五”规划已全面启动。与“十一五”规划相比,“十二五”规划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更加注重民生福利的改善,需要我们对原有的规划思路和规划方法进行调整优化。各级人大作为“十二五”规划的审议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提前介入,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特别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新要求,加强对产业结构调整、自主创新、城乡统筹、节能减排、社会建设等重要领域的专题研究,及时提出战略性、前瞻性和建设性的建议对策,共同编制出一个高质量、有特色的“十二五”规划。
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出缺席名单
出席:(40人)
巴音朝鲁 郭正伟 卓祥騋 陈 旭 姚 力 郑瑞法 崔秀玲(女)施孝国 王纪跃 王伯宁 王梅娟(女)车荣辉(女) 厉永敏 史明华 伊敏芳(女)刘晓明 许亚南(女)孙黎明(女)李太武 杨剑耀 吴以刚 岑初申 张 可 张宁辉 陈世哉 陈宝根 周文华 封占勇 俞德鹏 施恩庭 闻建耀 秦四海 袁建树 钱 政 徐 正 翁燕波(女) 高 勇 高明政 章才根 傅企平
缺席:(3人) 许国章 何承命 彭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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