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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你是本文第位浏览者    发布日期: 2010-05-04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文件

关于《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晓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于26日至27日上午分别对《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认为,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根据委员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所作的修改,较好地反映了实际情况和需要,内容已经比较成熟。根据法规清理工作的阶段性成果提出的废止8件法规的理由比较充分,修改7件法规草案的内容基本可行。委员们在审议中也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见与建议。法制委员会于27日下午召开会议,研究了委员、列席人员提出的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现将研究和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

  (一)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行使市和江北区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职权,具体负责慈城古县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有的委员建议增加“江北区人民政府设立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的规定。经研究,考虑到《地方组织法》已对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程序作了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法规不宜直接规定设立政府有关部门的内容。因此,建议不再增加相关内容。(草案表决稿第六条第一款)

  (二)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三项中“传统手工艺和民间艺术产业”被第四项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涵盖,建议作适当修改。经研究,建议删去第四项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总括性表述,使得列举的相关内容不重复。(草案表决稿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

  (三)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了建设控制区的范围。有的委员建议将“江北大道”的表述规范化。经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将“江北大道”修改为“S319省道”。(草案表决稿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四)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表述文字累赘,建议作适当修改。经研究,考虑到该款与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相关表述一致,建议不作修改。(草案表决稿第十一条第一款)
该条第二款规定,在风貌协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应当与古县城风貌相一致。有的委员认为,“一致”要求过高,实践中也难以做到。经研究,建议将“一致”修改为“协调”。(草案表决稿第十一条第二款)

  (五)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规定:“慈城古县城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新办工业企业。现有与古县城风貌不相一致的工业企业应当予以逐步改造或搬迁。”根据委员的意见,考虑到“新办”已被“新建”所涵盖,建议删去“新办”。同时,考虑到慈城古县城保护的实际需要,建议后句修改为“现有工业企业应当予以逐步搬迁”。(草案表决稿第十二条)

  (六)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慈城古县城内街巷恢复应当尊重历史格局与城市肌理。”根据委员的意见,考虑到“城市肌理”属于专业名词,难以被公众理解,建议修改为“传统风貌”。(草案表决稿第十三条第一款)

  (七)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当地”人民政府修改为“江北区”人民政府。(草案表决稿第十四条第二款)

  (八)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慈城古县城容貌标准的制定。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调整至第二十四条;同时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分别增加“并符合慈城古县城容貌标准”的规定。此外,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内容进行合并。(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此外,根据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的意见,还对草案修改稿的个别文字表述作了必要修改。

  二、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

  (一)有的委员提出,《宁波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在实践中还可以适用,建议暂缓废止。经研究,该条例已基本被1997年颁布施行的《浙江省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所覆盖,未被覆盖的内容也与现行法规和政策存在不一致,实践中各级党委、政府也出台了不少关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本条例已不再适用,建议予以废止。

  (二)关于修改《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的决定(草案)对该条例第九条作了修改,其中规定,“行业组织应自办中等职业学校”。有的委员提出,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体制已发生很大变化,要求行业组织都自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实践中难以做到。经研究并征询市有关部门意见,从本市实际出发,建议修改为 “行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自办或联合举办中等职业学校”。(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第一条)

  (三)《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宁波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限已有明确规定,不宜在该条例中再保留该项内容。经研究,建议删去该条文。(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第五条)  

  (四)关于修改《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对该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作了修改,其中规定,“对于山区、海岛和贫困乡(镇)的乡道和村道公路的养护,应当加大养护资金投入”。有的委员提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我市已经没有贫困乡(镇)了,但还存在部分欠发达乡镇。经研究,建议将“贫困乡(镇)”修改为“欠发达乡(镇)”。(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第四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和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表决稿)未作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郑乾君 [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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