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文件
关于《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
市人大城建农资环保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修改项目。去年以来,我委提前介入,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条例》修改调研、修正案草案起草论证等工作,并就《条例》需要修改的内容书面征求了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5月20日,我委召开专委会会议对《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
《条例》自2002年7月1日实施以来,为我市加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障用水安全,提高用水效率,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和节约型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随着我市城市化的进一步发展,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逐步显现。如近年来我市中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不断增多,供水企业、物业公司和产权所有人之间,在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归属、养护维修、成本开支、物业委托收费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有必要在《条例》中予以进一步的规范。在《条例》实施过程中,针对欠缴水费、擅自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等行为的规定缺乏操作性,实际执法效果不理想,也有必要对《条例》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因此,为进一步适应我市加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条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是必要的。
二、对《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具体意见
审议中,委员们认为,《条例(修正案草案)》对城市供水工程验收、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养护、贸易结算水表保护、供水企业和用户权利义务界定以及一些法律责任等方面所作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与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相抵触,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总体上是可行的,建议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委员们对《条例(修正案草案)》提出了补充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明确供节水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理由是,《条例》实施以来,市和六区相继成立了专门的供节水管理机构,但这些具体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仍处于模糊状态,有必要在《条例》中予以明确。建议《条例》第四条增加一款,即:“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机构受市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管理城市供水节水工作。各区供水节水管理机构协助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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