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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你是本文第位浏览者    发布日期: 2010-06-28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文件

关于《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在去年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调研的基础上确定为2010年立法项目。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好本条例,财经委提出了条例要着眼于突出科学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着眼于对旅游资源开发的环境保护、着眼于规范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活动、着眼于创造促进旅游产业发展良好氛围的指导思想,多次听取了市旅游局关于法规起草情况介绍,参与了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座谈会等征求各方面意见的活动。《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初稿形成后,财经工委会同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旅游局等部门,先后两次召开会议就《条例(草案)》中的主要内容进行专题研究,并在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前与法制办就条例草案的个别修改又作了进一步沟通。5月20日市政府召开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6月2日,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旅游的需求日趋旺盛,作为旅游业核心的旅游景区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在旅游景区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如旅游景区的规划制定和执行情况不够理想,旅游资源保护制度不够完善,旅游经营管理活动不够规范等。而目前,国家和省、市在旅游景区方面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制定一部符合我市旅游景区实际的地方性法规,从旅游景区的规划建设、旅游资源保护、旅游经营活动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是必要的。条例的制定,有利于我们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精神,有利于加强对旅游资源的保护,有利于提升旅游景区的建设水平,有利于提升旅游景区的经营服务品质,同时,提升旅游景区发展的法制化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我市旅游业的科学发展。

  二、对《条例(草案)》总的看法

  《条例(草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市实际出发,对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旅游资源保护、旅游景区规划、旅游景区建设及旅游景区经营与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既保持了同上位法的一致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又结合我市在旅游景区管理方面好的做法和薄弱环节,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可操作性较强,内容基本可行。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该《条例(草案)》基本成熟,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郑乾君 [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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