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纪要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3-24日在宁波饭店会议中心举行。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巴音朝鲁,副主任姚力主持会议。副主任郭正伟、卓祥騋、陈旭、郑瑞法、崔秀玲、施孝国及委员共39人出席会议。副市长余红艺,市中级法院院长蒋剑巍、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印黎晴,宁波海事法院院长诸锐璋列席会议。市政协副主席常敏毅应邀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还有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8位市民旁听本次会议。
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审议了《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草案)》。会议听取了市旅游局局长励永惠受市政府委托所作关于《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草案)》的说明。会议认为,为了进一步强化对旅游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科学编制旅游景区发展规划,提高旅游景区管理水平,维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业协调、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制定一部符合景区实际的条例是非常必要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该草案部分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根据地方立法的有关程序规定,会议要求对该条例草案作进一步的论证和修改,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会议审议了《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出了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会议认为,《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自2002年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创建节能、环保城市,保障人民饮用水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也不断显现,条例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因此对该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调整是十分有必要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内容和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见。法制委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修改。会议听取了法制委主任委员刘晓明所作的关于该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建议常委会会议一审通过。经表决,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三、会议审议了市政府关于东部新城核心区C3区块规划调整的议案,作出了关于宁波市东部新城核心区C3区块规划调整的决定。会议听取了市规划局局长李定邦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东部新城核心区C3区块规划调整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将C3区块由原规划的商住混合使用区调整为中央商务区拓展区有利于完善东部新城核心区城市功能,优化城市整体空间形态,促进宁波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符合我市发展需要。为此,会议作出了《关于宁波市东部新城核心区C3区块规划调整的决定》。
四、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工商局局长顾文俊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我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出了审议意见。
五、会议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六、会议审议了宁波海事法院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经表决,免去陈惠明的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任命陶蛟龙为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会议还审议通过了主任会议、市中级法院院长蒋剑巍、市检察院检察长陈长华提请的人事任免事项。 七、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巴音朝鲁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他充分肯定了今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取得的成就,并提出了“学习、研究、创新”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郭正伟在会议结束时也作了重要讲话,对会议作了总结,并就进一步下阶段工作提出了要求。
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议程
1.审议《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草案)》;
2.审议《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3.审议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东部新城核心区C3区块规划调整的议案;
4.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5.审议市政府关于《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6.审议人事任免议案。
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草案)》的议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规范旅游景区建设与管理,提升旅游景区品质和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市旅游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草案)》。此草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现提请审议。
市长 毛光烈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草案)》的说明
市旅游局局长 励永惠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就市政府提请本次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旅游景区是旅游业的核心要素、旅游产品的主体部分、旅游产业链的中心环节。近年来,我市旅游景区发展势头强劲,对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发展成效显著。目前,我市有各类旅游景区(点)114个,其中,国家5A级景区1个,国家4A级景区20个,国家3A级景区8个,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11个,省级乡村旅游点20个。2009年全市各类旅游景区共接待游客3400余万人次,景区门票收入5.3亿元。随着我市旅游景区规模的快速扩张,旅游景区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迫切需要规范:一是对旅游景区的规划缺乏指导性与约束性规定,规划实施情况较差,建设未按规划执行等现象比较突出;二是旅游资源的系统整合程度低,资源利用深度不够,集聚效应不突出,造成旅游资源的浪费,甚至破坏性建设,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三是旅游景区的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和信息服务不完善,有的旅游景区超出游客接待承载能力经营;四是旅游景区经营管理活动不规范,服务质量不到位等等。可以说旅游景区成了我市旅游产业体系的薄弱环节和旅游业转型升级的重点,而目前国家和省、市在旅游景区方面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对此,为了进一步强化对旅游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科学编制旅游景区发展规划,提高旅游景区管理水平,维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业协调、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制定一部可操作性强,符合宁波市旅游景区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是非常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形成过程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今年计划内的地方性法规制定项目。《条例(草案)》起草工作于2008年3月正式启动。市旅游局在两年的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借鉴其他省、市做法,起草了《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草案)》,并在旅游系统内征求意见。2009年6月邀请了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省旅游局有关领导和市人大法工委、财经工委、市政府法制办领导及浙江大学、宁波大学的有关旅游和法律专家学者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研讨。今年1月,我局委托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对《条例(草案)》的框架和条款法理进行了评价。在此基础上修改完成了《条例(草案)》,并于今年3月上报市政府。
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采用书面和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等形式征求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3月下旬还专门赴象山县、奉化市、余姚市等地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部分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单位、旅游景区经营单位代表的意见。同时,《条例(草案)》还在市政府门户网和市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全文公布征求了市民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审议稿。于5月24日,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这个《条例(草案)》。
三、对《条例(草案)》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
《条例(草案)》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经营、游览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考虑到风景名胜区作为旅游景区的一种类型,国务院已出台《风景名胜区条例》,对有关问题已有规定,因此,在第二条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和利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管理原则方面,第三条明确旅游景区及相关旅游资源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促进旅游资源整合与集聚。
(二)关于旅游景区规划
一是明确规划先行。《条例(草案)》在第七条明确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有效保护旅游资源,体现地方特色。二是明确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与保护工作。《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了旅游资源普查制度:市和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经依法普查和评价的旅游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级保护制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旅游资源开发者和经营者应当制定旅游资源保护方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优良级以上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进行论证和评估。三是明确了旅游景区规划编制及审批要求。《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总体规划要求指导编制旅游景区规划。第十条规定,旅游景区规划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明确对利用优良级以上旅游资源和总投资额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额度以上的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应当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的旅游景区规划,不得擅自改变。《条例(草案)》第十二条对旅游景区项目建设方案、立项、规划制定阶段的有关要求分别作了规定。四是规范了旅游景区建成后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制度。《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旅游景区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关部门应当通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综合验收。旅游景区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旅游景区的基本情况报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关于旅游景区建设
一是《条例(草案)》第十五条明确了建设程序的基本要求和禁止行为。二是《条例(草案)》第十三条明确了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应当符合规划确定的主体功能定位,涉及利用自然资源的,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 涉及利用历史人文资源的,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迁移、拆除。三是《条例(草案)》第十四条对旅游景区开发建设中的公共服务系统、咨询、投诉、急救电话等制度作了规定。四是明确了景区外围旅游配套建设的要求。《条例(草案)》第十七条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道路建设规划、客运线路及站点规划时,应当合理安排旅游景区至市(城)区交通枢纽场站的公交客运线路、客运停车场(站)以及交通引导标识牌等配套设施,并与旅游景区规划相衔接。
(四)关于旅游景区经营与管理
《条例(草案)》第十九条到第三十二条分别对经营者、从业人员、票价、游客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为了确保景区旅游者的安全,保护旅游资源,提高景区的服务质量,《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游客安全应急预案和容量控制制度:旅游景区开放过程中,遇有恶劣天气、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影响旅游者安全时,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临时关闭景区、疏散旅游者等措施,并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按照设计规定的游客容量范围内接待旅游者。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待旅游者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第二十五条对旅游景区票价管理作了规范,旅游景区游览参观点的票价实行三种价格形式管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第二十六条对特定群体优惠政策和执法工作人员进旅游景区作了规定。并倡导旅游景区在特定日期、对特定群体实行免门票或优惠门票制度。第二十九条对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作了相应的规定。第三十条对旅游者的义务进行了明确。第三十二条对旅游景区服务质量的执法监督和旅游投诉的处理进行了规范。
(五)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对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设定处罚的或者已经设定的处罚需要补充细化的,根据《行政处罚法》,在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分别作了处罚规定。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关于《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在去年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调研的基础上确定为2010年立法项目。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好本条例,财经委提出了条例要着眼于突出科学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着眼于对旅游资源开发的环境保护、着眼于规范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活动、着眼于创造促进旅游产业发展良好氛围的指导思想,多次听取了市旅游局关于法规起草情况介绍,参与了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座谈会等征求各方面意见的活动。《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初稿形成后,财经工委会同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旅游局等部门,先后两次召开会议就《条例(草案)》中的主要内容进行专题研究,并在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前与法制办就条例草案的个别修改又作了进一步沟通。5月20日市政府召开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6月2日,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旅游的需求日趋旺盛,作为旅游业核心的旅游景区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在旅游景区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如旅游景区的规划制定和执行情况不够理想,旅游资源保护制度不够完善,旅游经营管理活动不够规范等。而目前,国家和省、市在旅游景区方面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制定一部符合我市旅游景区实际的地方性法规,从旅游景区的规划建设、旅游资源保护、旅游经营活动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是必要的。条例的制定,有利于我们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精神,有利于加强对旅游资源的保护,有利于提升旅游景区的建设水平,有利于提升旅游景区的经营服务品质,同时,提升旅游景区发展的法制化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我市旅游业的科学发展。
二、对《条例(草案)》总的看法
《条例(草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市实际出发,对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旅游资源保护、旅游景区规划、旅游景区建设及旅游景区经营与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既保持了同上位法的一致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又结合我市在旅游景区管理方面好的做法和薄弱环节,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可操作性较强,内容基本可行。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该《条例(草案)》基本成熟,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拟定了《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并经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市长 毛光烈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市城市管理局 徐志军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7月1日实施以来,市城管局根据《条例》规定,全面履行职责,每年组织开展供水水质、供水安全检查和抽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监督整改落实。近年来,我市供水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城镇供水企业,特别是市、县(市)级供水企业,在贯彻落实《条例》过程中逐步扩大供水规模,引进先进技术工艺,增添先进生产设备,并逐渐向现代化、规范化转型。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宣传节水知识,推荐新型节水器具,促进用水安全,增强市民的节水意识,2007年我市被评为全国节水型城市。《条例》的实施,对加强我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创建节能、环保型城市,保障人民饮用水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也不断显现,《条例》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为:
一是高层住宅二次加压问题。随着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增多,供水企业与物业公司和产权所有人之间,在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归属、养护维修、成本开支、物业委托收费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有必要依据相关上位法的规定对《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适用作进一步的明确。
二是水费欠缴问题。根据《条例》规定,用户拖欠水费时,供水企业必须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才能中止供水,这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做到,导致累计欠费数额较大。因此,需要对相关内容作进一步修改。
三是行政执法执行问题。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条例》中的个别法律责任条款以供水企业损失额的1-2倍作为罚款,在实际操作中较难计算,影响了处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此外,《条例》在如何保护贸易结算水表的安全、用水企业申请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情形等方面也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为此,我们认为,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促使供节水管理工作切实、长效、有序地开展,有必要对《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调整。
二、《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形成经过
2009年,《条例》修改列入市人大法规论证调研项目后,市城管局专门成立了调研起草小组,开展前期资料收集和调研论证工作。同年4月和6月组织人员赴相关城市调研学习。9月,完成《条例》的修改调研报告,形成了《条例修正案(草案)》初稿。在《条例》修改被列入市人大2010年一类立法计划项目后,市城管局通过召开座谈会或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对《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多次、反复的研讨修改,市人大城建农资环保工委、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提前介入草案的修改工作,并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
2010年4月,市城管局将《条例修正案(草案)》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法制办按程序采用书面形式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在海曙区组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了海曙区有关部门以及相关物业企业代表、业主代表和用水大户代表意见。同时,还在市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全文刊登征求市民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又经数次修改形成了现稿。5月24日,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该修正案草案。
三、《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条款的说明
(一)关于城市供水工程的验收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物业区域内供水设施设备经相关专业单位、建设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负责管理。同时,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也应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为便于城市供水企业的接收,《修正案草案》第十条专门对城市供水工程的验收作了规定。此外,考虑到目前国家和浙江省的供水工程验收规定相对比较原则,为进一步规范验收工作,该条明确本市可以出台相关规定作为验收的依据之一。
(二)关于贸易结算水表的保护
由于贸易结算水表均安装在室外或野外,保护水表的正确计量和抄读是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共同义务。同时根据《国家计量法》规定,贸易结算水表需定期检测和更换,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个别用户阻挠拆换水表的现象。为此,《修正案草案》参照了《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增加对贸易结算水表的保护条款,禁止“(1)私自拆动、改移水表;(2)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工作;(3)拒绝供水企业工作人员按规定拆换水表”三种行为。
(三)关于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管理
现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城市公共消火栓确定由公安消防部门和供水企业共同管理。我市2006年制定实施的《宁波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根据相关上位法的规定明确了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和保养维修。为此,《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三条对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管理主体进行了调整。
(四)关于供水企业和用户权利义务的界定
现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户拖欠水费经催告30天后仍未交付的,供水企业必须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才能采取中止供水措施,这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做到。《修正案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原条款作了修改,明确对逾期未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在追讨无效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采取相应措施。
(五)关于房屋拆迁人对供水设施的保护
为了确保供水企业对拆迁用户的水费回收,保护供水设施免受损坏,并避免影响非拆除用户的正常用水,拆迁人应事先通知并配合供水企业做好相关工作。《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六条对房屋拆迁后,拆迁人对供水企业的相关义务进行了明确。
(六)关于高层住宅二次供水问题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目前供水管理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管理问题,《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已有明确规定,《修正案草案》据此对原第二十四条作了修改,将二次供水设施分为三种类型分别予以规定,进一步明确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和管理权及供用水双方的职责,以利于二次供水的健康发展。同时,为解决具体操作问题,明确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的具体管理办法。
(七)关于申请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限制条件
《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四条对现行《条例》规定的不得申请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情形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1、关于工业用水可重复利用率。现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工业用水可重复利用率低于百分之五十的”的情形不得增加用水计划指标。而实际上,工业用水重复率,在不同行业间有很大差异,并且目前对不同的行业已经有了相应的指标,如电力行业水的重复率要求达到80%以上,而电子仪器教学用品只要求达到35%。因此,《修正案草案》对此修改为“未达到规定的行业指标”。
2、关于用水定额管理。2002年以来,我市已经制定了《宁波市工业企业产品用水定额》和《宁波市城市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按照定额标准,对用水单位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促进了企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了城市节水意识。定额用水是合理用水的标杆,超过定额标准其实质就是对水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必要把定额用水管理和申请用水指标相结合,对实际用水超过行业综合用水定额或单位用水定额的,不得申请增加用水指标。
3、关于水量平衡测试和节水评估。水量平衡测试和节水评估是推动用水单位节水工作的重点,对企业(单位)开展水量平衡测试是用水单位加强用水科学管理,最大限度地节约用水和合理用水的一项基础工作。而对生活用水单位定 期开展节水评估有利于分析用水合理度,查找水量波动的原因,促进改进用水管理的方法。因此,《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未按规定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工作或节水评估的,不得申请增加用水计划指标。
(八)关于法律责任中部分条款的修改
1、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以及损坏城市公共供水、引水设施等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行为上是违法的,并且极有可能发生群体性危害事件,社会危害性大,如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容易发生区域性的饮用水水质污染。现行《条例》关于“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供水企业可以采取中止供水措施”规定操作上有困难,强制力度也不够,《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擅自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现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应当按照管道口径流量赔偿损失外,由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损失额一至二倍的罚款”。但在执法工作实践中,往往对行政相对人擅自取用城市公共供水取用时间长短、取用频率没有确切的证据,导致计算损失额不准确,从而影响处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因此,《修正案草案》针对该类违法行为设立最低处罚额和最高处罚额,按照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对其进行处罚。
《条例(修正案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关于《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
市人大城建农资环保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修改项目。去年以来,我委提前介入,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条例》修改调研、修正案草案起草论证等工作,并就《条例》需要修改的内容书面征求了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5月20日,我委召开专委会会议对《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
《条例》自2002年7月1日实施以来,为我市加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障用水安全,提高用水效率,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和节约型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随着我市城市化的进一步发展,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逐步显现。如近年来我市中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不断增多,供水企业、物业公司和产权所有人之间,在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归属、养护维修、成本开支、物业委托收费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有必要在《条例》中予以进一步的规范。在《条例》实施过程中,针对欠缴水费、擅自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等行为的规定缺乏操作性,实际执法效果不理想,也有必要对《条例》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因此,为进一步适应我市加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条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是必要的。
二、对《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具体意见
审议中,委员们认为,《条例(修正案草案)》对城市供水工程验收、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养护、贸易结算水表保护、供水企业和用户权利义务界定以及一些法律责任等方面所作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与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相抵触,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总体上是可行的,建议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委员们对《条例(修正案草案)》提出了补充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明确供节水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理由是,《条例》实施以来,市和六区相继成立了专门的供节水管理机构,但这些具体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仍处于模糊状态,有必要在《条例》中予以明确。建议《条例》第四条增加一款,即:“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机构受市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管理城市供水节水工作。各区供水节水管理机构协助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晓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于23日下午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认为,《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对于加强我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障用水安全,提高用水效率,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和节约型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显现,其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实际的需要。因此,根据我市实际,对《条例》进行适当修改是必要的。在审议中,委员们对《修正案草案》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与建议。法制委员会于24日上午召开会议,城建农资环保委员会的有关同志列席会议,研究了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的意见,并结合会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馈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现将研究和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城建农资环保委员会在书面审议意见中建议《条例》第四条增加一款,即:“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机构受市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管理城市供水节水工作。各区供水节水管理机构协助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在审议中有些委员提出不同意见。经征求市政府法制办意见,考虑到供节水管理机构属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属机构,目前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在法规中不作规定,不影响其开展工作。经研究,建议不增加相关内容。
二、《修正案草案》第一条第二款对城市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将资产及相关资料移交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作了规定。经研究,考虑到目前需要移交产权及相关资料的城市供水工程限于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经商市城管局,建议作相应修改。此外,根据有的委员意见,建议将“资产”统一修改为“产权”。(《决定(草案)》第一条第二款)
三、《修正案草案》第四条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用户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供用水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水费,逾期未交付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采取相应措施。”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反馈意见和有的委员提出的意见,考虑到目前上位法没有修改有关中止供水程序的规定,经研究,建议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条例》规定的中止供水程序作相应修改。(《决定(草案)》第四条)
四、《修正案草案》第五条对拆迁人通知并配合供水企业收取水费及拆除供水设施,保证受影响区域非拆除用户的正常用水的义务作了规定。考虑到拆迁人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建议增加“拆迁单位”作为义务主体。(《决定(草案)》第五条)
五、考虑到节水工作的实际需要,根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对《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作相应修改,规定“用水单位应当每三至五年进行节水评估”,并与《修正案草案》第七条第五项中规定的“节水评估”工作相对应。(《决定(草案)》第七条)
六、有的委员提出,《修正案草案》第七条已列举了“不得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五种情形,但又规定用水单位申请增加用水指标需“符合规定条件”,限制过于严格。经商市城管局,建议删去“符合规定条件”的表述。(《决定(草案)》第八条)
此外,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有的文字表述作了适当修改。
《决定(草案)》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提请审议东部新城核心区C3片区规划调整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为进一步加快东部新城开发建设进度,优化东部新城中心商务区用地布局,根据《关于实施宁波市东部新城核心区城市设计导则的决议》(甬人大常〔2007〕23号),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拟对《宁波市东部新城核心区城市设计导则》C3片区进行规划调整,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并提请审议。
市长 毛光烈
二○一○年六月一日
关于东部新城核心区C3区块规划调整情况的报告
市规划局局长 李定邦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甬人大常(2007)23号文件《关于实施宁波市东部新城核心区城市设计导则的决议》,市政府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东部新城核心区C3区块规划调整的议案”,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东部新城核心区C3区块规划调整情况报告如下。
一、规划调整的原因
近年来,东部新城进入快速发展时期,特别是中心商务区发展更快。随着国展中心、金融中心,航运中心三大中心的建设,东部新城核心区作为市级中心商务区和三产服务业集聚发展区的地位正在确立,除在建项目外,还有相当一部份金融、航运等三产服务类企业有望相继进驻东部新城。同时,从招商情况看,相当一部分有实力的投资商看好商务区发展前景,有投资建设商业商务地产项目的意愿。
市规划局于2009年组织开展“东部新城核心区2005-2009年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全面总结和回顾东部新城核心区近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经评估认为,至2009底,东部新城核心区主次干道网骨架基本形成,学校、文化、体育等公共配套设施正在逐步完善,已出让或落实开发项目的土地超过一半,规划实施契合度较高,符合东部新城核心区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实施效果良好。而中心商务区发展速度相对更快,商务区规划总用地156公顷,其中实际可开发建设用地约91公顷。截止目前,已出让开发土地约76公顷,占83.5%,整个中央商务区尚余不足20公顷土地可供出让开发。因此,评估报告分析认为,必须适时抓住中心商务区目前良好的发展势头和机遇,在东部新城寻求和拓展商务区新的发展空间。
C3区块位于百丈路以北,中山路以南,甬新河以东,海晏路以西,总用地面积约24公顷。从与商务区相近的几个发展区块分析,C3区块位于中心商务区向南发展的空间走廊上,与原规划商务区分列中央走廊南北二边,空间距离相近,用地条件好,交通联系便捷,并在新城整体空间形态上能与中心商务区南北呼应。为此,将C3区块由原规划的商住混合使用区调整为中央商务区拓展区有利于完善东部新城核心区城市功能,优化城市整体空间形态,促进宁波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是符合当前发展需要的。这一设想在2010年1月26日召开的“宁波市东部新城核心区规划实施评估研讨会议”上,得到与会专家和各部门代表的一致认同。
二、规划调整过程
在进行了充分论证和研究基础上,市规划局委托东南大学对C3区块开展专项城市设计。城市设计结合商务区实际发展需要提出针对性设计策略,经多方案比较分析,对CBD 区域整体空间形态、C3区块用地功能、开发强度及其他规划控制指标等提出优化调整建议。同时,市规划局还委托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对城市设计方案开展交通影响评估,对城市设计提出的开发规模进行校核,并提出进一步优化交通组织,强化地下空间开发等若干对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城市设计方案,强化区域配套,并形成《宁波市东部新城核心区CBD拓展区(C3区块)城市设计导则》。
三、规划调整的主要内容
1、功能定位调整:功能定位由原来的商住混合使用区调整为中央商务区,主要土地使用由商住混合用地调整为商业商务用地主导,兼容部分商住混合用地。
2、开发规模调整:C3区块总用地约24公顷,实际可开发建设用地约14公顷。规划总开发规模(地上建筑面积)由原来的约59万平方米调整为约84万平方米,增加约25万平方米。
其中商业商务类功能建筑由原来的约27万平方米增加至约69万平方米,增加约42万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由原来的约32万平方米减少至约15万平方米,减少约17万平方米。
3、空间形态调整:整个中央商务区及周边区域的城市空间形态、天际轮廓出现调整。高层、超高层建筑布局由原来集中于中央走廊北侧调整为中央走廊南北侧相对均衡发展,城市天际轮廓更加凸显标志性。
4、道路交通等配套设施调整:为适应整个区域功能定位和开发强度的变化,对道路网作局部优化调整,增加支路网密度,增加公共停车配置,强化地下空间开发使用力度。
四、下阶段工作打算
为进一步做好东部新城核心区和C3区块规划优化完善工作,下阶段,我局计划在东部新城核心区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和C3区块规划调整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结合东部新城未来发展,特别是“十二”时期发展需求,补充完善修订《东部新城核心区城市设计导则导则》,同时把本次修编《宁波市东部新城核心区CBD拓展区(C3区块)城市设计导则》纳入其中。
2、进一步做好局部规划调整以后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完善工作,优化道路、市政、绿化等设施配置。
3、深入做好C3区块详细规划方案设计和重点标志性建筑设计。
关于宁波市东部新城核心区C3区块规划调整审查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城建农资环保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宁波市东部新城核心区城市设计导则决议的要求,按照年初市人大常委会部署,我委于今年2月25日、3月1日、5月 31 日,分别听取了市规划局和东部新城指挥部关于东部新城核心区C3区块规划调整的情况报告,委员会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规划调整的必要性
近年来,东部新城中心商务区取得较快的发展,优质投资商相继入户,中心商务区用地面积已不能满足发展需求,有必要在东部新城核心区范围内拓展商务区新的发展空间。从与中心商务区相近的发展区块分析,C3区块位于商务区南向发展的空间走廊上,与商务区分列中央走廊暨门户区南北二侧,相距较近,交通便捷,用地条件较好,并在新城整体空间形态上能与中心商务区南北呼应。为此将C3区块由原规划的商住混合使用区调整为中央商务区拓展区,符合当前发展需求。
二、规划调整编制过程及可行性
规划调整编制委托东南大学对C3区块进行专项城市设计,从CBD区域城市整体空间形态、C3区块用地功能、开发强度及其它规划控制指标入手,提出了针对性的优化调整方案,同时还委托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对城市设计方案开展交通影响评估,对城市设计提出的开发规模进行校核,形成了《宁波市东部新城核心区CBD拓展区(C3区块)城市设计导则》。经过广泛征求专家、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反复论证,规划调整日臻完善。
从规划调整的功能定位、开发规模、空间形态、道路交通四项内容上看,使中央走廊南北两侧高层、超高层建筑布局相对均衡发展,城市天际轮廓标志更易显现。对周边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局部优化调整,比较合理,同时还适当考虑规划的前瞻性,预留了发展空间,符合新城合理、有序、协调发展的要求。总体上看,规划调整符合东部新城核心区城市设计导则,符合宁波发展实际,是可行的。
三、几点建议
根据规划调整情况,城建农资环保委员会认为,市政府对东部新城核心区规划调整方案高度重视,调整内容全面,资料翔实,理由比较充分,符合东部新城核心区城市设计导则的总体要求,体现了新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为进一步落实好规划调整后的建设,提出以下建议:
(一)要进一步深化C3区块详细规划。要充分利用好C3区块发展空间,确保该区块功能布局合理、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有序、商业楼宇布点综合均衡,做好C3区块的详细规划。广辟投资渠道,确实将品质好、档次高、影响大的优质公司进驻CBD拓展区,切实加快东部新城规划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要进一步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基础设施。要综合考虑C3区块车流量骤然增加、人口聚集度加大、绿化面积和容积率发生变化等因素,加强对公共汽车场站设置、停车位配置、地下空间开发等问题的研究,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确保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与规划调整后的功能布局相适应。
(三)要认真落实东部新城核心区城市设计导则,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城市设计导则是东部新城核心区统一、规范的规划管理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在东部新城核心区范围内进行的一切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建设活动,均应执行导则所确定的城市设计准则和控制要求,切实维护东部新城核心区城市设计导则的法定性和严肃性,防止规划执行的随意性。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宁波市东部新城核心区C3区块规划调整的决定
(2010年6月24日宁波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审议了宁波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关于宁波市东部新城核心区C3区块规划调整的议案。
会议认为,为进一步加快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拓展中心商务区新的发展空间,所提交的C3区块功能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理由是充分的,符合当前发展需要,能优化商务区用地布局,提升商业投资项目品质和档次,营造良好的新城门户形象。会议依照《宁波市东部新城核心区城市设计导则的决议》,同意东部新城核心区C3区块由原规划的商住混合使用区调整为中央商务拓展区。并建议市政府尽快完善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以适应C3区块功能调整后的各种需求。
关于我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顾文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监督工作计划和《关于听取和审议我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甬人大常办发〔2010〕1号)要求,我们从年初开始,认真做好大会动员、方案制定、意见征集、座谈走访和回顾总结等各项迎审工作,努力做到未审先改、边审边改、以审促改。目前,各县(市)区分局均已按照人大常委会要求完成审议工作。现受市政府委托,就我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近三年来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的主要工作情况
近三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的依法监督和关心支持下,我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发展大局和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在严格依法行政、服务经济发展、破解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加强队伍建设等各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积极构建公正、公平的市场经济发展环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既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更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近年来,我们加强普法教育、完善执法制度标准、落实各项监督机制,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努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和普法教育,夯实依法行政基础。一方面,我们始终把依法行政作为履职的工作底线乃至“生命线”来抓,专门成立了一把手为组长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将依法行政工作列为每年的重要工作内容和专项考核内容,并配套实施了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制度和分局考核一票否决制度,目前,全市工商系统已经形成了较为浓厚的依法行政工作氛围。另一方面,我们积极开展“五五”普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26知识产权保护日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懂法守法用法意识。
二是完善执法制度和执法标准,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为提升行政执法的综合效果,我们开展了执法机制的探索创新,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相对集中专业化执法办案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在全系统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既强化了执法办案的专业化,确保了严格执法;又推进了监管执法的柔性化,强化了人本理念的确立。同时,我们相继制定出台了《办案十项操作规程》、《注册登记操作规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行政处罚案件质量标准》等相对较为完整的执法规范制度,以此统一全市工商系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标准,树立了工商部门公平公正执法的形象。
三是落实内外监督机制,强化依法行政保障。一方面,我们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主动借助外部监督,不断提升全市工商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另一方面,我们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章制度,落实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案审委员会制度以及各项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程序,切实做到内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力助推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2007年以来,我们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以服务发展为第一要务,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手段、深化服务层次、扩大服务效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
一是发挥市场准入职能,推动全市创业创新。2007年以来,我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要求,积极主动在政策服务、信息服务、优化服务上加大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全市创业创新。在政策服务方面,我们主动顺应我市经济结构升级调整方向和产业发展趋势,按照“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相继出台实施了《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规则》、《全力支持股份公司组建发展的工作意见》、《支持自主经营鼓励创业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措施,为全市创业创新创造了良好的环境。近三年,全市办理股权出质登记239件,为企业融资221.89亿元;扶持发展股份公司111家,注册资本达 65.77 亿元;全市市场主体总量从2006年底的358836户增至2009年底的412336户。在信息服务方面,我们从2006年在全国率先推出市场主体信息制度至今,已发布了涉及内资、外资、商标、广告等领域的一系列有价值的信息报告10份,得到了省、市领导的多次批示肯定,国家工商总局于今年3月底在宁波专门召开经验交流现场会,得到了总局的高度评价。在优化服务方面,我局在加强窗口服务的同时,主动做好企业帮扶工作和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月活动,在去年开展的以“学送帮促”为主题的企业帮扶活动中共发送《特殊时期扶持政策汇编》等资料8500册,受到了企业的广泛好评。我局企业注册处获得了2007—2009年度“宁波市模范集体”称号。
二是发挥合同管理等职能,主动服务“三农”发展。一方面,我们深入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积极鼓励和引导我市农业经济的组织化、专业化,培育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全市总量已从2006年底的455户增至2009年底的1749户。另一方面,充分运用合同管理职能,大力发展“订单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全市参与订单农业的企业和农户数从2006年的53012户增至2009年的281134户,签约金额同期从8.08亿元增至86.29亿元,2009年的订单履约率达到了99.9%,有力促进了全市现代农业的健康发展。
三是发挥商标管理职能,做强做响宁波品牌。我们始终按照扩量提质的原则,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丰富品牌之都内涵。近年来,通过宣传、鼓励、引导等服务方式,全市企业商标注册和商标创牌的意识和积极性大大增强。全市注册商标总量从2006年底的33649件增至2009年底的52495件;同时商标品牌梯队也不断扩大,全市行政认定驰名商标数量从2006年底的11件增至现在的20件,省著名商标同期从215件增至331件,市知名商标同期从445件增至783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同期从1件增至13件。全市商标的量质并升有力地推动了全市品牌经济的发展。今年,我市被国家总局列为首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
(三)服务民生、破题解难,主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谐。围绕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服务民生、破题解难,始终是全市工商系统的职责所在。近年来,我们紧紧围绕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无照经营、假冒伪劣等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剖析成因,主动研究办法,积极探求长效工作机制,使热点难点问题得到进一步的破解,维护和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的稳定和谐。
一是深入开展长效机制建设,努力确保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按照食品安全分段管理的原则,我们以长效机制建设为载体,从源头监管、动态监管、后继监管三方面着手,全力以赴把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关。在源头监管方面,我们在全市全面推行食品准入制度、食品经营“一票通行”制度,力求做到流通环节食品源头可溯、终端可控。在动态监管方面,我局坚持动态检测和专项整治相结合,受检测的食品企业数量从2006年的6973家(次)增至2009年的 15627家(次),检测各类食品数量同期从102万批次增至136万批次。同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了小食杂店、小菜场、下乡家电、食品添加剂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圆满达成了预期目标,并妥善处置了婴幼儿奶粉事件等应急事件。在后继监管方面,我们一方面加大了问题食品查处力度,从2006年查处不合格食品案件1997起增至2009年的2551起;另一方面,开展了商品流通企业公开评价工作,通过公开评价、媒体曝光,督促大型超市、商场经营自律。
二是探索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破解无证无照经营整治难点。无证无照经营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出现的客观问题,利益的不可调和性和成因的多样性,决定了整治的复杂性。为实现无证无照经营整体可控、数量下降的目标,全市工商系统主动为当地政府当好参谋,将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考核。目前,共有7个县(市)区将此项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考核,进一步提升了整治工作的推进力度。同时,我局按照“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加大了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力度,近三年来,全市共查处无证无照经营61566户,其中取缔19892户,疏导登记40042户,立案查处15003户,收缴罚没款5562万元;共创建“亮照经营示范街(区)”160条,基本达到了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条亮照经营示范街(区)的工作目标。
三是严厉查处传销、商业贿赂、违法广告、侵犯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我们按照打击重点、规范轻微的原则,对传销、商业贿赂、违法广告、侵犯商标专用权等危害市场秩序、危害城市形象、危害社会稳定的严重违法行为,集中力量予以严厉查处打击,以此震摄不法经营者和人员,促进各类行业规范经营和社会稳定。同时,切实加强行政指导工作,积极开展柔性执法,2009年共发放《行政告诫书》5384份,对4000余起轻微违法行为提出口头告诫,对符合约谈条件案件当事人的约谈率达100%。通过打击重点、规范轻微、有保有压的工作方法,赢得了群众和企业的广泛理解、支持和认可。
四是切实化解消费矛盾,营造全市和谐消费氛围。为更好服务消费者,我们着力在渠道、受理、机制、宣传上下功夫。在渠道上,在全省率先建立实施了全市统一的12315举报申诉受理平台,进一步畅通了消费者与工商部门互动的桥梁。在受理上,进一步完善了消保维权各项工作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消费矛盾调处质量,全市工商系统受理举报申诉数量近三年均达23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总额从2006年的1148万元增至2009年的1910万元。在机制上,我局联合市消保委创新性地推广了经营者与消费者自我和解机制,进一步营造起了和谐调解的氛围。同时,我们还积极向社会发布各类警示、案例,以案例宣传普及消费知识,进一步提高了全社会科学消费的意识。
(四)加强队伍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党风廉政建设,努力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履职能力是队伍建设水平的反映,队伍建设是履职能力提升的保障。近年来,我局始终坚持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作风建设一起抓,以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不断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业务能力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为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全面履行提供了坚强的队伍保障。
一是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全市工商系统在市局、分局两级党委(党组)中心组的带领下,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始终以最新的思想理论指导工商行政管理实践。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过程中,我们既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做好了规定动作、扎实完成任务,又紧密结合部门实际,开展自选动作、推动活动深化,扎实开展了科学发展进民企等活动。通过学习实践活动,有效地带动了队伍政治素质的明显提升。
二是积极加强组织建设和业务培训,大力提升队伍履职能力。我们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先后出台实施了《关于局管领导干部推出领导岗位的若干意见》、《关于分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分局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实施细则》等干部选拔任用制度,配强配优各级领导班子。我们积极创新和构建“全覆盖、多形式、分层次”的立体教育培训体系,分期分批分层分类开展干部轮训,近三年,市局直接为全系统共培训处级领导干部及分局领导班子成员98名、科所长380余名、后备干部综合培训和新进人员培训300余人次。我们构建的全员工商法律业务知识教育培训考试题库被全省使用和国家总局采用。积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了各类业务能手考评、公职律师认定等活动,营造起了学先进、比先进、赶先进的良好氛围。同时,以提升基层正规化建设为目标,加大基层基础建设力度,近三年来,全市所有69个工商所都通过了省局三星级创建验收,在此基础上还创建四星级工商所33个、五星级工商所4个,工商所创建工作在全省工商系统保持领先地位。
三是坚持制度防腐,不断深化党风廉政建设。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我们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放在突出位置,以制度建设为抓手,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引向深入。我们严格层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完善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形成了具有工商特色的惩防体系,切实做到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到位。深入开展基层工商所述职述廉活动和“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创建活动,近三年共有1个、17个和37个工商所(办事窗口)分别被评为省级、市级和县(市)区级“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同时,还开展了“为发展助力、为和谐站岗、向人民报告”等主题活动,深化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和电子政务监察工作,加强基层纪检监察员队伍建设,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加强党风、作风、政风建设,切实树立工商部门清廉勤政的良好形象。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虽然近三年来取得了一些成绩,但通过审议前期的座谈走访和意见征求,我们共发放意见和建议征求表2041份,回收1359份,召开各类座谈会68次,共收集各类意见和建议655条(次),使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人大代表、社会群众的要求与期望相比,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的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和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上需要进一步加强。在座谈走访中,一些人大代表和经营者、消费者对工商的职能了解较少,甚至认为工商部门仍然承担着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流动摊贩整治等以前的职能。同时,部分经营者反映对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了解不多,普及宣传力度和针对性不够强,如何引导并指导企业用足用好政策还不够。
二是如何进一步创新服务理念和服务手段不够。一些干部对服务的理解仍然停留在依法办事服务上,主动服务、走近服务、针对性服务的意识还不够强。在服务经济发展手段上推陈出新不够,贴近各类市场主体需求的创新性措施不多,政策服务和信息服务的履盖面还不够广。
三是一些热点难点问题有待破解、监管执法水平有待提高。社会各界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无证无照经营、虚假广告、假冒伪劣和集贸市场监管等热点难点问题,反映仍然较为强烈。特别对职能交叉领域问题、新领域问题,破解办法还不多、执法力度还不大,存在重专项整治、轻长效监管的倾向。
四是消费维权的宣传教育以及效率水平还不高。消费维权知识的普及面还不够广,不少消费者缺乏基本的维权常识。工商部门消费维权的手段还不够多,社会广泛关注的消费不公平现象时有发生,维权的效率和效果与消费者期望还有不少差距。
此外,在队伍建设上,部分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个别干部服务意识不强的现象还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商职能全面发挥。
这些问题与不足,我们将在下阶段整改和今后工作中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
三、下一步整改方向
今天,我们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情况的审议,是市人大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视和关心。我们将以此次审议为契机,逐一梳理问题不足、研究对策措施,自觉做到以审促改、改而有效。重点将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工商职能和法律法规政策的社会认知度。随着政府转型和职能的细分,社会各层面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变化了解不全、了解不细的情况较为明显。我们将在深入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同时,着力在宣传平台、宣传内容和宣传手段三方面做好文章,构建立体宣传体系,不断扩大宣传的深度广度,提升宣传的效率效果。在宣传平台上,将充分借助平面媒体、视音媒体、网络媒体以及各级新闻发布会的作用,不断提高工商宣传的宣传面和影响力。在宣传内容上,将重点围绕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动与社会各界的需求两者间结合,把最有用的信息以第一时间传递给各类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在宣传手段上,将广泛将利用座谈讲座、巡查走访以及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法制宣传日等活动,主动走近经营者和消费者开展宣传,营造“工商在身边”氛围,提升工商的社会认知度。
二是主动服务大局,进一步助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我们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市场主体的实际需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不断创新服务理念,丰富服务手段,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层次,重点做好抓准入促创业、抓商标促品牌、抓合同促农业、抓信息促服务等“四抓四促”工作。将充分发挥市场准入职能,用好用足准入政策,争取让更多自然人成为创业者、让更多创业者成为发展引领者。将充分发挥商标管理职能,扩大商标数量、培育商标品牌、壮大品牌梯队,努力使商标品牌经济成为推动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新引擎。将充分发挥合同管理职能,以订单农业为主抓手,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将充分发挥信息服务作用,紧贴各级党委政府和市场主体需求,及时利用挖掘发布各种专题性分析报告,当好党委政府决策参谋,为市场主体提供投资指南。
三是加强依法行政,进一步强化监管执法的综合效果。我们将按照“六五”普法要求,一如既往地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的各项制度,提高行政执法的统一性、规范化和透明度。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我们将坚持“服务与监管相统一、服务与执法相统一”的原则,寓监管执法于服务之中,在构建以责任区建设为核心的科学监管模式的同时,运用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监管执法力度。将坚持“食品安全无小事”的理念,加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建设,严格查处各类食品安全案件;将以传销、商业贿赂、限制竞争行为、侵犯知识产权、合同欺诈等“五类违法行为”为对象,加大对重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将以无证无照经营、虚假广告、消费纠纷等热点难点为突破口,进一步完善破解机制,努力提高监管执法的综合效果。
四是深化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履行能力和社会形象。我们将以队伍正规化为导向、规范化建设为目标、基层基础建设为重点、建设学习型工商为抓手,不断强化大局意识、融入意识、服务意识、创新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业务能力建设、基层基础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工商文化建设,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社会形象。在思想政治建设方面,始终用党的政治理论来武装队伍的头脑,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等组织建设,努力将思想政治建设的新成果转化为干部队伍的贯彻力。在业务能力建设方面,完善立体多层的教育培训体系建设,深化业务能手考评等活动,不断提升干部队伍的创新力和专业化水平。在基层基础建设方面,始终将人力、物力、财力向基层倾斜,提高基层软硬件基础水平,为基层更好工作创造条件,不断提升干部队伍的执行力。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将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岗位廉政教育,深化廉政风险点防范,强化政风行风建设,不断提升干部队伍的拒腐防变能力。在工商文化建设方面,将加强载体建设、营造文化氛围,使文化建设潜移默化地融入履职之中,不断提升干部队伍的凝聚力。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我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2010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并进行审议。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财经工委及早谋划、深入调研,认真做好审议的准备工作,一是从年初起就与市工商局和各县(市)、区人大进行了工作衔接,制订了工作方案,提出了工作要求。二是通过问卷、座谈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三是对部分县(市)、区的审议情况开展调研。四是在常委会审议前,财经工委听取了市工商局报告的主要内容,并提出一些修改建议。整个工作得到了市工商局领导的高度重视以及相关部门和各级工商部门积极配合,目前各县(市)、区均已按要求完成了审议工作。在上述几方面工作的基础上,市人大财经工委进行了认真梳理汇总和分析研究,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近年来我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在建立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中,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担负着重要的职责。近几年来,市工商局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行职能,在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主要表现在:
1、围绕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市工商积极推进职能转变和制度创新,完善深化服务举措,助推经济发展。一是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全市市场主体总量从2006年底的358836户增至2009年底的412336户。二是根据经济形势变化相继出台各类扶持政策和措施,着力在缓解企业融资难、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帮助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帮扶“三农”等方面,为企业创业和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三是大力推动品牌建设,全市注册商标总量从2006年底的33649件增至 2009年底的 52495件,全市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等都有较大幅度增加,促进了企业品牌意识的进一步增强。四是运用工商信息资源,创新性地开展经济主体信息分析,对某一方面某一领域的发展状况进行深度分析,部分报告得到领导的重视和高度评价。
2、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一是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成立了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把依法行政工作作为专项考核目标并实施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和考核一票否决制度。二是加大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进一步营造执法监管和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三是建立健全一系列内部执法规范制度,统一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标准,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责任追究、案审委员会等制度。四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落实内外监管制约机制。
3、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群众利益。围绕加强市场监管和努力破解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市工商局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一是积极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据统计,近三年来全市共查处无证无照经营6万多户。二是严厉查处传销、违法广告、商业贿赂、侵犯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集中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规违法案件,一些突出问题得到了较好破解。三是深入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确保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全面实施食品经营“一票通行”制度,加强“四位一体”检测体系建设和应用,积极开展食品流通企业公开评价活动,初步形成了我市流通环节食品源头可查、终端可控的局面,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管理措施,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四是维护消费者权益。在全省率先建立并实施了统一的12315举报申诉平台,进一步畅通消费申诉渠道,积极为消费者排忧解难。近年来举报申诉案件不断上升,2009年全系统受理举报申诉案件23291件,为消费者挽回了部分经济损失。
4、注重四个建设,提高队伍素质。一是以主题教育为导向,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通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增强工商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了干部的政治素质。二是以教育培养为抓手,加强干部业务建设。通过积极推行业务全员培训,开展业务能手考评、公开干部选拔任用等活动,大力提升工商队伍业务水平。三是以廉洁高效为要求,加强勤政廉政建设。通过民主评议和作风效能建设等活动,进一步把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摆在重要位置,落实工作机制和工作责任。四是以创建活动为载体,加强基层建设。通过开展星级工商所、基层满意站所等创建活动,提高基层的活力和创造力,提高做好工商工作的责任感和履行工作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不足与问题
从调研反映的情况看,各地各级总体给予工商工作高度评价和肯定,但同时也指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人民群众要求期望相比,还存在一些不足和困难。主要反映有:
1、服务经济发展能力有待提高。对服务经济发展的需求还需要进一步深入了解。目前,针对性、创新性、长效性的政策和服务举措还不够多,有些政策运用面小、操作性不强,在妥善处理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执法有机统一方面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和探索。
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需要加强。从调研情况看,大家普遍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 满意度还比较低,“吃的能否放心”仍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关注的问题。目前食品检测范围还较小,检测内容仍单一,检测频次不高,特别是对外来人口集聚区、农村市场和流动摊贩等的食品安全检测还存在监管盲点。假冒伪劣商品在市场流通时有发现,医疗、美容、保健品等行业产品服务质量和虚假广告的欺诈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
3、部门协作和长效监管机制有待健全。在现行分职分段监管体系中,市场监管需要与许多行政执法机关相互配合协作。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常态化的工作信息通报制度、联合执法机制还未很好地建立,影响了整体合力的发挥。以“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为例,目前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由工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但缺乏制度性的沟通协调,造成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往往职责不清,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执法力度。部分监管领域阶段性整治和专项整治较多,经常性整治少,常态和持久的长效监管机制不够健全,造成一些执法领域整治过后的反弹现象。
4、工商干部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据调查了解,随着部分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常住人口和经济户数迅猛增加,有的工商所管辖几个街道乡镇,工作任务非常繁重,不少基层工商队伍平均年龄偏大,凸显出监管执法力量不足。在工商职能转型中,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有待进一步转变,个别干部存在畏难情绪。在履职过程中,开展法律法规和工商政策的宣传和培训还缺乏广度和频度,一些干部存在重市场执法监管、轻法律宣传教育现象,个别干部服务意识不够强,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三、进一步做好我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若干建议
1、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不断提高服务发展能力。要发挥职能优势,紧紧围绕发展,主动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转型发展。要加大工商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培育和发展市场主体,提高效率,方便办事,促进创业和就业。要配合有关部门主动参与招商引资,帮助指导投资者办妥相关工商事宜,优化投资软环境。要服务和引导企业品牌发展、规模发展,帮助指导企业建立适合于不同企业发展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模式,促进企业做大做强。要充分运用工商信息资源,加强对市场经济主体发展情况统计的分析研究,力争提供更多更有效的信息为党委政府决策和经济主体发展服务。
2、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不断加大监管工作力度。要深化法律法规和工商管理职能的宣传,指导和教育市场主体遵纪守法和诚信经营,着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严重危害人民身心健康的产品和垄断经营、欺行霸市等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活动。要落实监管职能,继续按照“有堵有疏”方针,加大市场巡查力度,积极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要继续关注食品安全,加强食品检测。要切实把消费者权益维护摆上工作的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消费维权各项工作管理制度。
3、围绕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形成部门合力。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发挥好在市场监管中的主力军作用,主动为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公安、城管、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工商工作。各地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协调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使市场监管经常化、制度化,力求在整治无证无照经营、黑网吧、违法广告等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上实现新的突破。
4、围绕工商管理工作转型,不断加强自身建设。随着形势发展,工商管理工作部分职能已从“收费管理”向“监管服务”转型,要按照转型的要求,积极转变某些工作观念和工作方法。基层工商所是市场监管执法的“前沿阵地”,承担着大量繁重的工商行政管理综合职能,要重视和加强基层工商机构建设,按照“重心下移”的原则,充实基层执法队伍,优化人员配置。要以信息化为依托,进一步推进科学管理。要切实提高工商队伍服务全局、执政为民的责任心,着力提升工作创新、破解难题的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人民群众满意的工商管理队伍。
关于《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市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了关于《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等工作汇报,提出了相关的审议意见。对此,市政府非常重视,专门召集市规划、建设、城管、公安等部门进行了研究,制定了整改意见和措施,对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办理。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是市政府“解四难、创四优”一项实事工程,也是解决我市“停车难”问题的重要举措和政府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当前,为有效缓解中心城区严重的交通拥堵状况,整体改善我市城市交通环境,解决市民出行难问题,我市于2009年12月18日出台了《关于今明两年缓解宁波市中心城区交通拥堵的实施意见》,将深化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在组织领导上,结合成立的缓解交通拥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协调解决“出行难”问题,统筹研究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
二、进一步加强科学规划,加快建设进度
(一)进一步加大停车场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力度。重点对两项规划作了调整完善:一是对2003年版《宁波市三江片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进行了规划实施评估和规划调整。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三江片公共停车场的规划编制工作,市政府于2009年11月3日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了《宁波市三江片公共停车场规划实施评估及规划(调整)》评审会,在详细调查与分析2003年版《宁波市三江片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对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客观评价和总结,对公共停车场总体布局及部分停车场位置进行了优化调整,提出了保障停车场建设的对策与建议,并根据各个公共停车场的需求紧迫性、建设条件等因素制定了比较切实可行的近期建设计划。二是对《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进行修订完善。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机动车保有量持续高速增长,城区范围的不断拓展,现有《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需要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为此,市政府对现行指标规定进行了客观分析和评价,充分调查了现状建筑物的停车需求特征,借鉴国内外其它城市停车配建指标实施经验,确立了停车配建指标修订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对2003年颁布实施的《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指标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泊位最低配建标准,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突出重点,加快停车场规划建设进度,有效缓解“出行难”“停车难”问题。一是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三江片各区域控制性详规修编,对三江片公共停车场布局和用地进行优化调整。针对核心城区商业、办公及酒店餐饮等场所“停车难”更加突出问题,在核心城区规划编制和研究过程中,将合理利用三江六岸、公园绿地、沿河绿地或学校操场等场所地下空间,围绕2010-2012三年内新建停车泊位3000个的目标任务,有针对性的结合公园、大型公共建筑、利用非成套房改造后留下的空地以及轨道交通建设等建设公共停车场;二是开展新一轮交通基础数据调查工作,对居民出行规律、交通产生吸引率、交通流量、客流集散点等内容进行调查,同步更新原有的交通基础数据,以全面、准确、真实的掌握我市城市交通系统特征,为出台各项交通政策和安排建设项目计划提供定量分析的依据;三是着手研究城市慢行交通,建立适合宁波特色的非机动车系统和步行系统,同时兼顾机动车的临时停放,适度缓解“停车难”问题。四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和引导交通需求产生,将其对城市交通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可持续发展。同时,结合缓解中心城区交通拥堵专项行动,明确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公交事业,加强交通文明宣传教育,倡导“绿色交通”,开展“文明出行”系列活动,采取各项措施,努力引导广大市民选择合理的出行方式。
三、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执法
(一)规范停车场的管理。在充分利用好现有各类停车资源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技术审查。在建设工程规划建设阶段,将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技术规范,对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同步配建停车泊位数量及停车场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在使用过程中不再出现新的“停车难”问题。对停车泊位数量达不到指标规定要求或停车场规划设计方案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严格执法,开展全面清理整顿工作。针对目前时有发生的停车场(库)被违法占用、挪用,或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缩小使用范围等情况,下一步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违法占用、挪用停车场(库)行为的执法力度。对富茂大厦擅自挪用地下停车位问题,经查实,该大厦地下停车位按规划要求共应有481个,其中地下一层175个(包括社会停车位131个)、地下二层306个。2008年12月起,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由各使用方擅自对地下车库一层进行了商业化改造,并于2009年6月由12户经营户相继投入使用。为此,市政府责令市有关部门全力查处该大厦的违法行为,目前已恢复按规划确定的437个公共停车位,取得了整改的初步成效。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于2009年6月8日,明确告之业主(富茂机械有限公司)擅自对地下车库一层进行的商业化改造属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进一步行动,及时打消了业主对地下二层部分车库出租经营的念头。
二是于2009年7月2日,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在3个月内,先行整改部分经营场所。经督查,其12户经营户中的6户,已于2010年3月底前撤除,共恢复了145个停车位(其中131个公共停车位已全部恢复)。
三是针对其余6户经营户装修成本较高、就业人员安排较多(合计有400多人)、占用公共停车位相对较小、地下二层车库又未能有效利用的实际情况,本着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的原则,责令业主逐步加以整改。其中有3户合同期为一年,明确告之业主不能延期使用,在今年8月底前恢复原状;剩余3户将按合同到期不得延期为原则,进行跟踪处理。
四、着力解决住宅小区停车难问题
认真研究解决住宅小区停车难问题,首先抓好《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按照《条例》规定加强引导建设单位出租空置的车库、车位,引导业主合理利用住宅小区道路、场地,解决小区停车矛盾问题;其次,加强宣传教育,采用多种形式宣传或公示小区业主公约,增强业主遵守业主公约的自觉性,让全体业主尤其是有车的业主自觉接受业主公约的约束,共同维护小区的停车管理秩序;第三,切实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检查指导和督促,进一步规范小区的停车管理。严格按照《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和《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增强诚信服务。
关于“咪表”、 收费公共停车场等晚上免费或者优惠向小区居民开放问题,将对完善停车收费管理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并结合近期缓解中心城区交通拥堵采取的系列措施,对现行停车收费结构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经过调查,针对“咪表”停车位在19:00—21:30时段存在空置的情况,下一步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尽快对非商贸街区周边的“咪表”夜间停车收费方式进行调整,在19:00—次日7:30时段内实行按次计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名单
(2010年6月24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任命:
肖子策为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
陈锦杰为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委员;
汪沂为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选举工作委员会委员。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免职名单
(2010年6月24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免去:
杨永宗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王家星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职务。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免职名单
(2010年6月24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免去:
林国来的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10年6月24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任命:
陶蛟龙同志为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免去:
陈惠明同志的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
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巴音朝鲁
(2010年6月23日)
各位组成人员、同志们:
市十三届人大自2007年5月换届以来,已有整整三年的时间。今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班子作了调整,郭正伟同志从市委转任到人大岗位。尽管只有三个来月的时间,但近阶段的人大工作很有成效,也有许多新的亮点。一方面,人大常委会保持和延续了过去一种好的传统、好的作风,认真落实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积极主动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围绕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经济转型升级这一主线,抓住立法引领、监督推动、跟踪问效“三大着力点”,在加强地方重大立法、决定发展重大事项、督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推动重大决策落实以及全面改善社会民生等各个方面,积极想办法、动脑筋、出实招,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另一方面,勇于开拓,在原有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各方面工作的创新,全面加强履职能力和作风建设。特别是正伟同志带领人大机关干部专程走访了市人大常委会兼职委员,深入各县(市)区就进一步做好人大工作开展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形成了本届人大后两年工作的专题调研报告,提出了许多前瞻性、建设性、针对性的思路和想法。在这次会议之前,我与正伟同志专门交换了意见,在人大的调研报告上也作了批示。下步要运用好、转化好这些调研成果,切实体现和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开拓人大工作的新视野新水平。我觉得,运用转化好这些成果,推动人大工作实现新的发展,关键还是要抓好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发挥好常委会的整体功能和作用。从常委会自身建设的角度来讲,我看最重要的是这么三条。
第一是“学习”。这是一个经常讲的问题,但确实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从现在的形势发展变化来看,可以说新事物、新问题、新矛盾层出不穷,我们面临的许多困难和挑战大多是过去没有经历过的,过去一些管用的思路、管用的方法、管用的经验,套用到现在可能就不一定管用了,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地加强学习,学习新知识,掌握新办法,更好地破解各类难题和矛盾。这里仅仅举一个“增长”和“发展”的例子。从“经济增长”到“经济发展”,看似两字之差,但实质上是经济工作价值观的变化。这就意味着我们原有的经济工作理念、工作方法、工作手段、工作目标都需要通过深入学习来一次全面的更新。从人大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来讲,人大工作政治性、法律性、程序性、实践性都很强,更需要我们加强学习。我们这届人大有“两件大事”,开始阶段是贯彻实施监督法,下一阶段是贯彻实施新修订的选举法。这两部法是对多年人大工作探索创新的经验总结,对促进人大制度的不断完善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贯彻实施好这两部法,首先要学习好。特别是选举法修正案提出要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就需要我们很好的学习领会、吃透精神,提前做好相关调研,这样开展工作才能真正做到有的放矢。
第二是“研究”。今后一个时期是宁波发展极为关键的时期,也就是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现在,各地各有关部门正在组织编制“十二五”规划。作为人大来讲,一项重中之重的任务,就是依法做好“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工作。所以从现在开始,我们人大常委会班子成员就要多开展一些调研,多加强一些研究,特别是要加强对一些事关宁波未来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的思考,共同把好“十二五”规划的质量关。比如,在经济转型升级上,现在上上下下对“要不要转”都已形成了很好的共识,“转”的紧迫感也都比较强,但具体到每个产业、每个行业“朝什么方向转、怎么样转才算转得好”,思路还不够开阔,还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比如,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哪些是宁波有基础优势的,哪些是有巨大潜力的,哪些是需要重点发展、重点扶持、重点突破的,要通过深入调研、比较研究,一个一个地把它搞清楚。又比如,在港口转型发展上,港口是宁波的最大优势,现在我们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已达到1000万标箱的水平,下步要重点研究港口发展如何从“注重流量”向“注重能量”转变,从“注重带动工业”向“注重带动服务业”转变,提升临港工业、临港服务业发展水平。还比如,在推进产业升级和节能减排上,现在哪些行业、哪类企业是必须淘汰的,哪些是可以通过科技创新进行改造提升的,怎么样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产业、每一个行业、每一个企业,都需要深入调研拿出对策和办法来。再比如,在社会管理创新上,现在经济处在一个转型期,社会同样也处在一个转型期,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转型比经济转型难度更大。为什么这么讲,这是因为在长期的实践中,我们抓经济工作往往比较得心应手,可以说思路规划一个一个,载体办法也是一套一套,但对社会转型还研究得不够,这就需要对如何创新城市管理模式进行深入的研究。作为人大来讲,要围绕这些战略性、民生性问题,加强战略性的思考和研究,共同编制出一个高质量、有特色的“十二五”规划。
第三是“创新”。我多次讲过这么一个观点,就是“哪里有创新,哪里就有活力”。“创新”二字,对于人大工作来讲同样十分重要。人大工作强调依法履职,强调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立法有法定的程序,监督有法定的规范,代表也有法定的要求,程序性、规范性的东西比较多。但这并不是说人大工作就不要创新,从某种意义上人大工作更要创新,特别是工作载体、工作方法、工作机制上的创新,这样人大工作才更有活力。从这几年的实践来看,各级人大积极探索依法履职的新途径新方法,一些方面工作做得比较好,甚至是开创性的。下步,要围绕“人大工作到底做什么、如何做好人大工作”这两大问题,勇于解放思想,勇于开拓创新,力争在人大组织机制和工作机制创新上取得更大的成效。在具体工作中,我看重点是推进四方面的机制创新。一是创新立法机制。以有利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为导向,在重视“立”的同时,加大“改”与“废”的力度,及时废除和修改一批不适应、不完善的法规,研究提出一批急需法规的立法计划。二是创新人大监督机制。把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结合起来,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来增强监督的灵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创新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机制。正伟同志讲过一句话,发挥人大代表作用,要处理好5天和360天的关系,讲得很好、很到位。要丰富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完善代表参与常委会活动、举行重要情况通报会、联系接待代表等制度,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作用。四是创新“抓落实”机制。人大常委会每年都要作出一些重要决议决定、提出对重大问题的意见建议,这些决议决定和意见建议,落实得怎么样、进度怎么样、成效怎么样,要加强跟踪督查、跟踪落实、跟踪问效,以此来提高和强化各级各部门的执行力,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上面讲的“三点六个字”,实际上就是如何按照“学习型、研究型、创新型”的要求,抓好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问题,与大家一起共勉。
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结束时的讲话
郭正伟
(2010年6月24日)
各位组成人员、同志们: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已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取得了预期目的。
一是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完成了《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一审工作。修改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对于有效解决我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进一步增强市民的节水意识,提高用水效率,扎实推进环保模范城市和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发展模式和生活方式的转变,具有现实意义。制定旅游景区条例,能够为规范我市旅游景区建设管理,提升旅游景区品质和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也有利于促进我市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会后,请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抓紧做好向省人大报批、二审准备等后续工作,也请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准备。
二是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东部新城核心区C3区块规划调整情况的报告,并作出了决定。加快推进宁波东部新城核心区建设是市委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市人大常委会也专门作出了决议。本次会议根据市政府要求,审议通过了《关于东部新城核心区C3区块规划调整情况的报告》并依法作出决定,这既是拓展东部新城发展空间的需要,也是城市建设规划工作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的体现。今后市人大常委会要继续加强对东部新城建设和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是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关系到市场经济的秩序,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大。这既是常委会确定的今年重点审议内容,也是本届人大首次实施的对政府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为了扎实做好这项工作,年初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专门就有关问题与市工商局、各县(市)区人大进行了工作上的沟通衔接,科学制订实施方案。前阶段,常委会通过问卷调查、座谈听取等形式,广泛征求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并组织力量进行深入调研。根据上下联动的要求,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也对本区域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进行了审议。在这次会议上,委员们又重点听取了相关专项工作报告,并在审议发言中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和建议,针对性都很强,有些建议措施也很具体。从这次审议监督的总体情况来看,市工商局态度端正、配合主动,委员们发言热烈、意见建议中肯客观,达到了促进依法行政、推动全市工商管理工作的预期目的。会后,请有关工作机构认真归纳整理,形成会议审议意见后交市政府研究处理。对于委员们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请市政府有关责任部门抓紧研究落实。
四是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这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和宁波海事法院提请的有关人事任免议案,对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委员也做了新的充实,希望这些被任命人员坚持依法履职、恪尽职守,努力在新的岗位上做出新的业绩。
各位委员、同志们,今年工作时间已经过去近一半。年初人代会以来,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市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工作扎实推进,进展顺利。下半年,立法、监督、代表等工作任务还比较重。借此机会,我结合前阶段的调研和思考,就进一步做好下阶段工作讲几点意见。
第一,要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体现特色。人大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可以从多方面入手,关键是要做人大应该做并且能够做好的工作。当前宁波正处于转型发展的重要时期,“生存型”压力明显减轻,“发展型”压力全面凸显,既使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蕴含了极大机遇与挑战,又使社会主要矛盾的表现形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正呈现出转型时期的阶段性特征。前段时间,市委专门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这一主题开了专题学习会,研究探索转型发展之路。面对这样一个发展方式逐步从粗放向科学转变,人们需求从温饱型向发展型转变,利益格局从相对单一向日益分化、多元转变,思想文化、价值取向、行为规范从相关统一向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日益增强转变,信息传播从单向封闭向互动开放转变的新形势。如何发挥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和优势,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命题。在昨天的会议上,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巴音朝鲁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对如何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提出了“三点六个字”的明确要求。今后两年,人大工作主要面临三件大事:一是主动服务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二是依法审查批准“十二五”规划;三是科学谋划换届选举工作。做好这三件大事,是人大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坚持以推动科学发展为第一要务,以促进社会和谐为重要责任,把这些事贯穿在下阶段人大工作之中,充分运用立法和监督等手段,积极回应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矛盾日益凸显的新课题,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日益复杂的新现实,公民政治参与积极性日益增强的新要求,社会阶层分化、组合和流动日益加快的新情况,使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在党的领导下更加深入人心、更富生机活力。
第二,要在统筹安排、科学谋划中提高质量。越是临近届末,越要把握节奏,注重上下协调、前后对接,使各项工作更加精细化、更有层次感。本届人大工作已进入后半程。未来两年,既面临着“十一五”和“十二五”两个规划的对接转化问题,也面临本届人大与下届人大的交接传承问题,各方面工作任务比较繁重。前段时间,我们专门组织力量到各县(市)区进行工作调研,详细了解各地后两年工作设想、有关特色性工作及对市人大工作的意见建议,并根据调研情况梳理了市人大常委会后两年工作的初步设想和大体安排,为下半年调研和确定明年工作思路提供了一个方向性和框架性的参考依据。大致有这么几点:一是在内容安排上要更好地体现兼顾面上与突出重点。在年度工作安排上,除了那些法定的、常规的要做工作外,重点要对事关全市发展大局的突出问题、人大建设的重大问题和人大工作的基础问题进行深入调研,确定思路,提出对策,在务实推进中有所作为、有所成效。二是在工作成效上要更好地体现总结完善和创新提升。要适时对本届人大工作进行回顾总结,加强跟踪监督,推进深化落实。一方面要对那些特色性工作和好的经验做法,及时进行总结、提炼和完善,并用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另一方面要根据当前人大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加强工作探索和创新,不断提升我市人大工作的整体水平。三是在节奏把握上要更好地体现后半程人大工作的阶段性要求。重点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要依法做好“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这项工作涉及环节多、时间跨度大,我们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把好审查批准关。二要及早研究部署换届选举工作,确保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修改后的选举法对代表选举工作指出了新的要求和做法,从我们调研情况看,确实有许多矛盾和问题需要逐一破解。如何正确领会选举法精神、落实好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要求,有许多工作要做。明天上午我们专门邀请了全国人大的专家进行辅导讲课,在此也希望大家能安排好工作,积极参加会议。
第三,要在依法履职、集体行权中树立形象。做好人大工作说到底就是“两句话”:一要依法履职,就是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法定程序来办,并且要做到无懈可击,这样可以使我们作出的决议决定、提出的意见建议,更加言出有据,更加理直气壮。我们全体组成人员都要做崇尚法治的践行者。二要集体行权。就是要集体讨论问题、集体决定重大事项,使我们的各项工作都建立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既充分尊重个人的民主权利,又切实维护集体的法定权威。我们每位组成人员都要有在常委会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前段时间,我上门逐个走访了常委会兼职委员,主要目的是增进相互了解,征求兼职委员对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建议,争取兼职同志更多支持和参与常委会工作。我深感,兼职委员与专职委员一样,共同担负着依法行使常委会职权的重责。特别是兼职委员,除了要积极履行好委员和代表职责的同时,本身还担负着各自不同的重要岗位职责,工作任务更加繁重。但常委会又是一个集体履职机构,出席会议、参加活动、表决事项都要有法定的人数,少一个就意味着无效,需要有具体的制度规范来保证其运转。为此,在这次会议上我们专门印发了《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活动请假制度》。这个制度是在原有基础上的修改和完善,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参加执法检查、视察等有关活动作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并建立了委员履职情况登记备案和通报等制度。为确保制度执行到位,我们常委会各位领导和专职委员首先要带好头、做出榜样,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在会议安排和活动组织时,要坚持科学、合理、高效,尽可能提高会议质量和活动实效,以确保各位组成人员能抽出时间、集中精神出席会议、参加活动。人大工作要靠大家,希望各位委员能统筹兼顾、尽心履职,充分发挥好自身的优势和作用,共同努力做好本届人大常委会后两年工作。
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出缺席名单
出席:(39人)
巴音朝鲁 郭正伟 卓祥騋 陈 旭 姚 力 郑瑞法 崔秀玲(女)施孝国 王纪跃 王伯宁 王梅娟(女)车荣辉(女) 史明华 刘晓明 许国章 许亚南(女) 孙黎明(女)李太武 杨剑耀 吴以刚 岑初申 何承命 张 可 张宁辉 陈世哉 陈宝根 周文华 封占勇 俞德鹏 闻建耀 秦四海 钱 政 徐 正 翁燕波(女)高 勇 高明政 章才根 傅企平 彭建国
缺席:(4人)
厉永敏 伊敏芳(女)施恩庭 袁建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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