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文件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城建农资环保委主任委员 史明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委托,向会议报告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简称水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今年4月份以来,省、市、县三级人大常委会采取上下配合的方式,对水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为搞好本次检查工作,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主任会议专题研究,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受省人大常委会的委托,6月10日至13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7个执法检查小组,在集中听取市政府工作汇报后,由常委会领导亲自带队,分赴全市8个县(市)区实地检查了部分城市内河、跨界河流、行政村(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河道整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情况)、饮用水水源地、污水处理厂和排污企业的水污染防治情况,并对检查点的水质进行了抽样检测。总的来看,执法检查达到了预期目的。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取得的主要成效
从检查情况看,水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施行以来,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是重视的,坚持以生态市建设为抓手,以“十一五”污染减排和“811”环境保护行动为突破口,加强领导,依法行政,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体现在:
(一)水环境质量状况总体较稳定。据有关资料显示,去年我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同比上年下降6.44%,比2005年下降14.91%;全市35个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除总氮外的27项指标均达到了Ⅲ类水要求,且绝大部分指标达到Ⅰ至Ⅱ类水质标准;全市80个市控地表水监测断面水质优良率和功能达标率分别比上年提高了6.3和3.8个百分点,总体水质状况有所改善。
(二)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得到加强。认真编制全市重要水库水资源保护项目规划,及时出台《宁波市重要水库水资源保护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积极推进水资源保护试点项目建设。建立完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与此同时,加快推进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先后解决了200万农村人口饮水困难问题,在全省率先实现农村供水全覆盖,农民饮用水水质有了很大改善。
(三)跨界河流污染治理逐步推进。深入开展甬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目前干流水质总体呈好转趋势,主要断面水质已符合功能区要求。全面推进千里清水河道建设,到去年底全市已累计完成清水河道建设3900余公里。进一步建立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制度,确定14个交接断面为省、市重点考核的对象,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审批的重要依据。
(四)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显著提高。目前全市已建成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22座,总处理能力达112万吨/日,在全省率先实现了县(市)城区都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厂、建立污水处理监控系统。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总体运行良好,列入省建设系统化学需氧量减排计划的16座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去年各项运行指标均超额完成了省下达的年度目标。制定出台《宁波市污水处理污泥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对污泥处置全过程的有效监管。
(五)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加大。积极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试点工作,到去年底全市已累计完成261个试点项目。农村生活垃圾村收集、镇清运、县处理的三级收集处理模式覆盖全市97%以上的行政村,有效改善了农村环境面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有序推进,全市先后投入4000多万元,完成了生猪存栏2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大力推广应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实施有机肥推广应用补助政策,尽量减少化学农药对水体的污染。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检查情况看,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今后的任务仍很艰巨,面临新的考验。
(一)水污染防治形势不容乐观。尽管这几年我市开展了大规模的河道整治工作,但部分平原河网水质依然较差。据监测,去年全市80个市控地表水监测断面中,Ⅴ类和劣Ⅴ类断面比例仍超过半数。其中,慈溪、余姚等河网水质多年处于重污染状态,基本失去了水体使用功能。奉化江干流全部断面为劣Ⅴ类水,姚江干流过半数断面为Ⅴ类和劣Ⅴ类水,功能达标率均为0。城市内河水质普遍较差,部分河水发黑发臭,已成为广大市民投诉的焦点问题。
(二)饮用水水源安全面临威胁。虽然我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总体良好,但仍面临比较突出的基础性、结构性、行业性污染问题。特别是对水源地污染治理投入不足,致使生活垃圾集收运系统的维护运行难以保障,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明显滞后。加之生态补偿机制还不完善,不能充分调动当地群众保护水源的积极性。此外,一些水源地“农家乐”项目未经审批擅自经营,餐饮废水大多直接排放,对水源地水质造成了严重影响。据监测,去年全市35个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中,有60%的水库总氮时有超标现象,发生了5起藻类水华,湖库的富营养化问题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
(三)农业农村水污染日趋突出。从检查情况看,我市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财政补助和村集体收入还不能满足农村水污染治理的需要。全市2560个行政村中,除部分村生活污水纳入乡镇污水管网外,只有300个村完成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试点建设,与省政府要求在2010年全市40%以上的行政村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目标差距较大。农业面源污染仍然比较突出,目前全市还有170多家100头以上规模养猪场及大量散养的畜禽污染没有得到有效处理。此外,一些工业及城市污染正向农村转移,各类新旧污染相互交织,致使农村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更加艰巨。
(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需加快。从检查情况看,省、市政府确定的要求在2009年底前全面完成的24项重点污水处理项目,截止今年5月尚有近半数还未建成,有的如鄞西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才刚刚启动建设。一些已建的污水处理厂因管网不配套而很难运行;一些污水处理厂实际污水处理量远远低于设计能力,未能充分发挥应有效益;有的如宁波南区污水处理厂却超负荷运行。由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绝大部分乡镇污水未经处理而直排,严重污染了周边水环境。
(五)违法排污事件仍屡禁不止。检查期间,各类违法排污事件还时有发生,在一些地方一些行业甚至还很严重很突出。如杭州湾漂染园区竟然有11家印染企业在未经环保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扩建并投产,北仑区宁波兴洋浙东毛毯有限公司直排甬江的生产废水COD浓度竟是国家规定二级排放标准的38倍。又如奉化市大埠工业区块电镀企业严重违法排污,被中央及省、市媒体相继曝光,社会反响十分强烈。上述几起事件既有违法排污企业环保意识淡薄、唯利是图的问题,也有环保执法部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的问题,这也充分表明水污染防治工作任重而道远。
三、进一步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针对本次检查反映的问题,对进一步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水污染防治不仅事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而且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化思想认识,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要不断强化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企业经营者的水污染防治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保护好水环境。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通过宣传环保先进典型、曝光违法排污行为,在全社会营造保护水资源、遏制水污染的良好氛围。
(二)坚持标本兼治,深入推进河流污染治理。要认真总结各地水环境整治工作经验,继续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清水河道整治建设,尤其要把截污、清淤和活水等工程作为重点建设内容,标本兼治,切实改善河网水质。要深入推进甬江、奉化江、姚江等重点流域,以及鄞东南水系、余慈平原河网的污染综合整治,把强化产业结构调整、加大淘汰落后产能作为深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手段,全面提升水污染防治水平。要抓紧建立全市跨行政区域河流污染治理补偿机制,切实落实沿河流地区各级政府的水环境保护责任,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发展。
(三)狠抓责任落实,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着力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尤其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24项重点污水处理工程剩余项目的建设,力争早日建成并投入运行,确保我市“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和“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任务的全面实现。要加强对已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污水处理系统建成后的规范稳定运行,并不断提高污水处理设施的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率。要加大对污水处理厂污泥的科学处置力度,进一步提升污泥无害化处置水平。
(四)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按照省政府要求,力争今年底前全市40%以上的行政村开展或启动生活污水处理。要加大农村工业污染防治力度,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防止污染企业“上山下乡”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的死灰复燃。要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推行规模化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积极开展规模以上养殖户和散养户的污染治理。要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全面推广使用有机肥,最大限度地削减化肥、农药施用量。要按照《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尽快研究制定我市相关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尤其要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上游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规范“农家乐”发展,对影响水源地环境的要立即停业,千方百计保障饮用水源安全。
(五)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要认真吸取奉化市大埠工业区违法排污等事件的深刻教训,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要突出重点,切实加强对环境敏感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流域、重点污染源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偷排、漏排、直排企业,一律实行高限处罚和停产整治;对整治不到位的,一律依法予以关停。对由于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导致违法排污行为猖獗,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问责到人。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的环境污染案件,及时处理污染事故,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