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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民办教育工作情况的报告
你是本文第位浏览者    发布日期: 2010-08-31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文件

关于我市民办教育工作情况的报告

宁波市教育局局长  黄士力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委托,现在我向大会作关于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情况的报告:

  一、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基本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宁波民办教育异军突起,成为我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增长点,在推动体制改革、增加教育供给、缓解供求矛盾、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教育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9年底,全市有全日制民办学校1191所,其中民办幼儿园1059所,在园学生15.9万人,占在园幼儿总数的70%;民办小学63所,在校生7.2万人,占小学在校生总数的16%学生; 民办普通初中30所,在校生3.5万人,占普通初中在校生总数的15%;民办普通高中24所,在校生2.4万人,占全市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3%;民办中等职业学校10所,在校生0.5万人,占中职在校生总数的6%;民办高校5所(其中国有民办高校1所,独立学院2所),在校学生5.8万人,占普通高校在校生总数的43%。另有民办培训机构494所,民办教育集团6家。

  我市民办教育具有主体多元、模式多样、起点较高、集团办学的特点,涌现出一批办学信誉好、有特色的民办学校,逐渐形成了一批在全省乃至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品牌。目前,我市民办中小学有省重点普高7所,省重点职高2所,省基础教育示范性学校9所。我市有5所民办学校被浙江省人民政府授予“浙江省优秀民办学校”称号,有4所民办高校、中小学荣获“首届中国民办教育创新与发展奖暨陈香梅教科文奖”。

  二、近几年来我市发展民办教育的主要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强化政府责任。为了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07年以来,市政府先后制发了《宁波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若干规定》(甬政发[2007]5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7]241号)、《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9政府令163号)等规章文件,市教育局还制发了《关于转发宁波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教政[2007]295号)、《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经费使用考核办法》(甬教政[2007]341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民办中小学引导性专项经费使用考核办法的通知》(甬教政[2009]76号)等文件。这些配套政策的相继出台,使民办教育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得到了贯彻落实。

  (二)加大对民办学校财政资助力度,提升发展能力。从2007年开始,市政府设立了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开始对市本级实施义务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同类公办学校生均教育经费的1/4给予补助,对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给予1/2的补助。从2007年至2009年,市财政性教育经费资助市本级民办学校经费分别为1010万元、1232万元、1434万元。为改善全市流动人口子女就学条件,从2007年开始,市政府又安排800万元市财政性教育经费,对全市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教学设施设备、师资培训、帮困助学等方面进行补助,各县(市)区政府也安排专项经费,在生均经费、社会保险等方面给予补助。2009年全市各级财政用于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专项经费支出达到4500万元。2009年市财政又安排500万元引导性专项经费,对各县(市)区民办中小学工作进行考核奖励。

  (三)努力改善民办学校教师待遇,稳定教师队伍。根据《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规定,从2007年开始,组织符合规定条件的民办学校,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办理事业养老保险。目前市本级民办学校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的教师已占教师总数的60%以上,对稳定民办学校优秀骨干教师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近几年来,江北、江东、鄞州、镇海、北仑等地,对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实行教师工资、社会保险费等补助。各地还组织开展公办学校与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结对帮扶活动,通过公派校长和教师支教、双向挂职、跟师培养等活动,提高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着力规范民办学校资产管理,防范办学风险。财务风险是关系到民办学校生存的重大问题。为了加强民办学校财务管理,防范民办学校财务风险,从2007年起,市政府相关部门每年委托有资质、信誉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申请财政资助的市本级民办学校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作为民办学校是否享受财政资助的参考。同时,要求各民办学校按规定提取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属于民办学校所有,由审批机关负责管理。从2007年至2009年,市本级民办学校已提取风险保证金共计930余万元。

  (五)积极推进公办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营造公平环境。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义务教育法》要求,2006年和2008年市教育局分别制发《关于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着手对全市公办学校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国有民办改制学校进行清理规范,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具备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等“四独立”条件;要求义务教育段国有民办学校必须按照“进民”、“退公”原则,明确办学主体和产权性质,并按照明确后的学校性质进行招生。截至2009年底,我市16所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有4所停办,12所基本符合“四独立”要求;11所国有民办义务段学校4所进为民办,5所退回公办,还有2所也于今年完成清理规范工作。

  三、存在问题和和制约因素

  近年来,我市在扶持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方面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公共财政对公办学校投入不断加大,公办学校办学条件不断改善,教师待遇不断提高,我市民办教育整体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遇到不少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有:

  (一)各地贯彻落实《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不平衡。据今年年初统计,在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级职称以上教师参加事业养老保险和提取风险保证金等方面,11个县(市)区中,只有6个县(市)区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7个县(市)区实行中级职称以上教师参加事业养老保险,4个县(市)区对各类民办学校提取了风险保证金,分别占总数的54.5%、63.6%和36.4%。

  (二)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不平等导致教师队伍不稳定。《民办教育促进法》赋予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但在实际中,由于法人地位不平等,导致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存在较大差异,严重影响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稳定。以养老保险为例,由于中级职称以下的民办学校教师只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其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比公办学校同资历的教师少一半以上;而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的民办学校教师,其医疗保险仍为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又存在较大差距。从2009年开始,公办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使民办学校教师原有的薪酬比较优势逐步丧失。要进一步提高教师待遇,改善办学条件,民办学校将难以为继。

  (三)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影响民办学校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市民办学校都是投资办学,没有一所是捐资办学,这种现状决定了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其最大的问题是所有权和经营权没有分离。尽管所有民办学校都设立了董事会等形式的决策机构,但个别董事长权力过大,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变成了事实上的董事长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难以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容易出现“家族式”管理,真正的现代学校制度没有建立起来。

  (四)不规范的“名校办民校”挤压了纯民办学校发展空间。“名校办民校”享受国有资源和民营机制双重优惠政策,造成了它与公办薄弱校和现有民办学校不公平的竞争,挤压了民办学校的生存空间。经过清理规范,目前我市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只是基本做到“四个独立”,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教学设施设备、师资共享等现象普遍存在。

  (五)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得不到落实与招生不规范现象并存。招生自主权是民办学校最基本的权利。个别地方为防止本区优秀生源外流,以种种理由设置招生壁垒,损害了民办学校的权益,同时也有少数民办学校为了招揽生源和追求经济效益,存在无序招生和乱收费等行为,在社会上也造成负面影响。

  四、下一步整改方向

  今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并发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指出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的工作职责。要大力发展民办教育,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各级政府应重估民办教育的价值,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坚持“公益导向,公平竞争,错位发展,办出特色”的发展思路,加快制度供给,立足扶优扶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一)着力转变对民办教育的认识。各级政府应当认识到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优化教育生态,促进教育改革,增强教育活力和提高教育效益的必然要求。各地应当将民办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确定合理的规模和比例。切实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探索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研究制定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加大清理“名校办民校”不规范办学行为的力度,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

  (二)着力提高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教育大计,教师为本。要落实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平等法律地位,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统一的人事管理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民办学校教师可以参照公办学校教师参加社会保险。近期首先是要解决教师医疗保险问题,让已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的教师可以参加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为了应对公办学校实施教师绩效工资对民办学校的影响,在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新增“工资补助”等项目,使民办学校教师收入有相应提高。

  (三)着力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学校制度的本质特征之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出资人)、决策者、管理者和教职工等权益相关人之间,要依据不同的职权,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的决策和管理秩序。要充分发挥学校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的重大作用,董事会要依照章程规定,正确履行职责,全面负责学校的经营活动。校长要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民办学校要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四)着力落实民办学校招生和收费自主权。《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能否依法落实招生和收费两大办学自主权,关系到民办学校的生存与发展、特色与质量。民办学校应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招生权,并可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民办学校可以跨区域招生,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要允许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成本收费,但禁止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各种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来源:秘书处 作者: 责任编辑:郑乾君 [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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