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文件
关于《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市人大教科文卫民侨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项目。2009年,由我委会同法制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科技局、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市科技信息研究院组成的调研组,围绕我市目前立法条件和立法需求,借鉴国内其他城市科技创新立法、国外相关科技促进立法情况进行了立法调研。2010年上半年市科技局作为法规起草单位,按照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完成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在此《条例(草案)》起草期间,我委会同法制委、市政府法制办提前介入,多次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调研,听取各方意见,了解掌握法规起草情况。7月下旬,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7月28日,我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国家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需要。党的十七大报告将“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新世纪国家发展战略。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当前正处于要素驱动为主向创新驱动转变时期。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权,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率先建设创新型城市,既是落实国家创新战略的需要,也是我市自身发展面临的一项战略任务。
(二)是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促进科技创新、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支撑。当前我市经济发展面临巨大的产业转型升级压力,区域创新体系有待改善,工业企业科技创新转型升级的源动力不足,科技自主创新对一产、三产发展的促进作用有待发挥,产学研合作有待深化,科技金融体系有待发展,科技创新绩效评估机制有待建立健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水平有待提高。通过地方立法,明确科技创新作为城市发展主导战略,对推进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加快产业发展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整合相关政策,解决体制机制性问题的需要。近年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就促进科技创新工作出台了许多政策,产生了积极效果,但是体制机制性问题仍然突出,如财政资金的投入缺乏整合;对产业和企业创新推动力度不足;科技人才流动、培养与科技创新成果评估机制等还不完善;高校、科研机构与本地企业产学研结合还不够深入等,这些问题无法在单一的政府部门层面予以解决。通过地方立法,一方面整合切实可行的政策资源,另一方面明确政府责任集聚各方力量,有利于破解体制机制性问题,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激发各主体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四)是坚持依法行政,提供科技创新法制保障的需要。我市是全国十五个副省级城市中少数几个尚未就科技创新地方立法的城市之一,科技创新立法滞后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是不争的事实,通过地方立法,可以将同类城市的先进经验借鉴充实到条例中,为加强我市科技创新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总之《条例(草案)》的制定,有利于我市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有利于进一步理顺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有利于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
二、《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委员们认为,《条例(草案)》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中有四个亮点:
一是明确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3个百分点以上;二是明确财政资金对企业的支持,以企业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为必要条件,对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具有引导、示范效应;三是为提高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提出了建立国家机关、社会公众和有关团体共同参与的绩效评估机制和允许绩效评估服务外包;四是鼓励科技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对勤勉尽责但不能完成项目的科技人员给予宽容。
委员们就修改《条例(草案)》提出意见如下:
(一)建立科技创新投资引导基金。鉴于当前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相对滞后,一些企业和个人在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时还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委员们建议,政府应当考虑建立投资引导基金,在关键时刻运用引导基金,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鉴于科技企业初期缺乏符合金融机构贷款所需的抵押物品,委员们建议政府应当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以市场化手段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三)加大对科技中介机构的扶持。《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要求加快服务科技创新的中介机构的发展,并指出了中介机构对于科技创新体系的运作起着重要作用。委员们认为,对科技中介机构的扶持,比照科研机构、创新人才培养机构和金融机构的政策支持显得单薄,建议充实。
(四)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发展。科技创新型企业做大做强对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委员们建议增设政府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发展相关条款。
(五)建议制定实施办法。为了使科技创新地方性法规真正落到实处,便于今后有针对性开展监督,委员们建议,条例草案应增设政府或有关部门就部分内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条款。
此外,委员们对科技创新的概念界定、个别条款存在的地方保护色彩以及个别文字提出了修改意见。
市人大教科文卫民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认为,该《条例(草案)》基本成熟,建议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