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文件
关于《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立法计划(草案)》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刘晓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立法计划(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立法计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形势下,地方立法承担着在新的起点上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时俱进和发展完善的重要任务。制定立法计划,可以使立法工作突出重点,增强立法工作的主动性,提高立法质量,使立法活动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立法计划的制定,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要求,在总结本届地方立法工作经验基础上,紧紧围绕我市“十二五”规划主线,紧紧围绕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要求,着重社会管理、民生保障和文化产业方面立法;在制定新法规的同时,要把修改完善法规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积极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思路新办法,更好地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主导作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关于立法计划的制定过程
为了做好2012年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根据立法计划制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8月上旬向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政府,社会各界和市人大代表小组发出书面通知,征集2012年立法建议项目,共收到立法建议项目近20件。法工委将建议项目进行了汇总、整理,并分送各工委、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初步论证,同时对2011年立法论证调研项目实施情况、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代表立法议案审议结果、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库的实施情况以及法规清理后续工作情况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围绕全市工作大局,本着急需先立、立改废并重和少而精的原则,法工委与各工委和市政府法制办、有关部门进行反复协商,提出2012年立法计划(征求意见稿),分送各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代表小组,并在宁波日报、宁波人大信息网上刊登通告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法工委会同有关工委对拟列入立法计划的4个制定或修改项目召开了立项论证会,进行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论证;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将立法计划(草案)征询了市政府的意见,又与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进行了衔接;法工委全体会议也对立法计划(草案)进行了研究讨论。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关于立法计划的内容
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立法计划由三部分组成:
(一)制定和修改项目6件:《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修改)、《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宁波市民办博物馆条例》、《宁波市献血条例》(修订)、《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修改)。其中《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修改),因公交行业管理部门的调整,管理职能由市城管局移交市交通运输委,需要及时修改相应条款。《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是2008年立法论证调研项目。按照法规清理的要求,需要对相关行政强制方面的内容作适当修改。同时,随着我市城市化的进一步深入,《条例》已不适应当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新要求,有必要进行修改和完善。考虑到修改内容较多,建议采用修订的方式。 其他四个项目属于2011年立法论证或调研项目,已经常委会有关工委会同有关单位论证调研,具有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废止项目1件:《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该《条例》于1995年制定,已不适应实际需要,其大部分内容已被2011年3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令584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所涵盖,建议废止。
(三)论证或调研项目7件,其中,社会事务类3件,财政经济类2件,城建环保类1件,教科文卫类1件。这些项目,将分别由常委会有关工委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论证调研,并向主任会议提出论证或调研结果的报告,为常委会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提供依据。个别项目经调研论证如条件成熟,需要提前立法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委会报告。
以上说明和2012年立法计划(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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