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3-07-02 作者: 阅读次数:
【文字 大 中 小】【关闭窗口】保护视力色: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关于鼓励宁波市区出租汽车公司化改造和规模化经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2日
关于鼓励宁波市区出租汽车公司化
改造和规模化经营的实施意见
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和《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现就鼓励宁波市区出租汽车公司化改造和规模化经营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统筹推进、改造突破、创新管理、规范提升”的工作要求,围绕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目标,强化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政策引导、质量评价和管理服务,鼓励出租汽车公司化改造和规模化经营,促使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水平与城市品质提升要求相适应,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出行服务。
二、工作目标
(一)公司化管理进一步覆盖。市区出租汽车行业全面推行公司化管理模式。鼓励未参加公司化改造的市区个体出租汽车通过出租车管理服务公司实现规范化管理。
(二)规模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市区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100辆以上经营规模的达到25家,其中规模200辆以上的达到5家。
(三)公司化经营进一步规范。企业运营机制科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和谐劳动关系初步建立,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健全。
(四)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出租汽车行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从业人员文明素质和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社会满意度持续提高。
三、改造方式
出租汽车公司化改造和规模化经营主要采取依法兼并和合股组建公司等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一)现有出租汽车企业兼并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或兼并经营规模30辆以下的小型出租汽车企业;
(二)现有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之间合股组建出租汽车企业;
(三)新组建出租汽车企业兼并个体出租汽车;
(四)新组建出租车管理服务公司专业管理个体出租汽车。
四、鼓励措施
(一)改造时限
本轮改造时间截止到2013年7月31日。
(二)营运权配置
1.对象范围
自2010年4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符合上述(一)、(二)、(三)类改造方式的,且兼并(合股)数量达到30辆以上的市区出租汽车企业。
2.配置方式
采用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确定配置的营运权数量,预配指标不超过400辆。具体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3.营运要求
按营运权配置获得的出租汽车运力指标,实行有偿使用,由企业直接出资购买车辆,招聘驾驶员,并按规定签订《宁波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使用合同》。车辆必须符合《宁波市客运出租汽车准入条件和技术标准》。
(三)组建管理服务公司
组建出租汽车管理服务公司,向社会承诺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为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提供无偿的管理服务,规范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出租汽车管理服务公司服务质量考核与经费补偿机制。费用由出租汽车有偿使用费予以保障。
(四)强化公司化管理
制订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综合考评办法,开展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等级评定,评定等级与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挂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结合《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宣贯,通过多种方式告知广大出租汽车经营者实施公司化改造和规模化经营的目的意义、奖励政策、方法步骤等具体内容,开展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着重做好个体经营者的政策解释,认真解答有关问题;鼓励出租汽车企业承担起社会责任,积极兼并(合股)个体出租汽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相互协调、广大经营者积极参与的良好局面。
(二)完善配套制度。出台《宁波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综合考评办法》、《宁波市出租汽车企业经营标准》、《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公司考核办法》等配套规定,明确营运机制、管理规范要求,形成多层次、成体系的政策支撑体系,为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建立长效机制。督促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规范运营机制,严格执行《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提升行业规范化水平;强化执法保障,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社会监督,严格考核标准,规范考核程序,加强考核应用,形成全面覆盖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立体化考核体系,提升行业管理水平。
(四)关注行业稳定与发展。强化行业发展与稳定的责任意识,深入一线开展排摸,及时掌握行业动态,强化重点人员防控;严格落实信息报告制度,发现不稳定苗头,及时妥善处理;完善应急工作预案,健全相关应急措施,确保公司化改造和规模化经营工作平稳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