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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将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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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2-28 10:31
  • 来源:宁波日报
  • 再过几天,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将与城乡居民医保人员一起跨入新年度。宁波市医疗保障局提醒广大参保人员关注医保年度变更相关事宜。

    2022年1月1日起,我市将统一全市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计入比例,并在1月1日凌晨统一更新,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预划入月份数为12个月(即2022年1月至12月):在职人员按2021年12月本人缴费所对应的基数预计入,45周岁以下划入比例为3.4%,45周岁(含)以上划入比例为3.7%;退休人员月划入标准为2021年度月划入标准基础上增加10元,其中70周岁以下月划入标准为270元,2022年度12个月划入金额为3240元;70周岁以上(含)月划入标准为295元,2022年度12个月划入金额为3540元。

    参保人员在2021年12月31日前结余的个人账户资金,在进行年度统算后转为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其中在2021医保年度内因跨年龄段、退休或缴费基数调整等造成原预计入资金不足的,在年度统算时按规定予以补足,并计入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在12月31日前已透支的,透支部分按规定予以扣回。

    新医保年度开始后,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可以通过最近一次的医疗费结算票据或通过浙里办APP查询本人个人账户资金情况。

    据介绍,2022年1月1日起,全市将执行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是按照“基金可控、费率就低”的原则,统一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费率和生育费率,基本医保单位缴费费率统一为8%,生育费率统一为0.5%,减轻企业缴费负担;二是按照“同类同标、待遇就高”的原则,把城乡居民A、B档统一合并为成年居民档,此前B档人群的门诊和住院支付比例相比原来分别增加10%和5%,门诊支付限额增加1000元,住院支付限额增加10万元,提高了报销待遇;三是按照“应保尽保、一个不少”的原则,提高低边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财政资助比例,从2022年度起,低边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资助50%提高到全额资助,助力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医保跨年度期间 就医结算要注意四件事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提醒广大参保人员,医保跨年度期间就医结算要注意四件事:

    1.跨年度期间医保系统将停止服务12.5小时。

    2.医保系统停止服务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医疗费处理办法:宁波市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不包括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人员)及各类医疗统筹人员,可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应急记账(选择应急记账的不再报销医疗费),也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先由个人现金支付,日后到就近医保经办机构(除市本级以外)申请零星报销;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由个人现金支付,日后到就近医保经办机构(除市本级以外)申请零星报销。

    3.医保系统停止服务期间,定点零售药店暂停提供医疗保险购药服务,参保人员在此期间发生的购药费用不实行应急记账,也不能申请零星报销。

    4.跨年度住院的医保参保人员医疗费按新年度计算。按照医保政策,职工基本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医疗费结算时所在的年度确定,如果参保人员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入院治疗,在2022年1月1日后办理出院结算,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均计算到1月1日后的新年度,住院起付线、年度累计费用、医保基金承担比例均按新年度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