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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宁波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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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3-11-16 16:02
  • 来源:市人大常办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上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宁波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围绕充电安全这个小切口进行地方立法,既有利于将电动自行车充电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也是切实回应群众关切,对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必要和及时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对草案提出了一些意见。

    一审后,法工委在总结梳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基础上,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广泛民意调查。通过宁波日报、宁波发布、甬派、宁波人大网、宁波人大微信公众号等,广泛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并通过书面形式征求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建议,共收到1016条意见建议;通过各区(县、市)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组织召开123次座谈会、听取6000多名群众意见,发放万余份纸质问卷,回收9130份;通过甬派、宁波发布、浙里甬人大发布网络问卷,点击量为12.3万,回收3148份。二是深入走访调研。组织赴江北等地召开立法座谈会,专题听取了相关单位、人大代表、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委托宁波立法研究院开展专项调研,通过实地走访本市不同类型、不同建设时间的72个小区,对现有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充电设施进行调研,形成调研分析报告;组织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局等单位召开座谈会,就充电设施配置等重点问题专题听取意见。三是充分宣传论证。考虑到电动自行车量大面广,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法工委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与宁波电视台合作,策划制作了《立法保障充电安全 法治守护民生福祉——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立法进行时》专题节目,通过随机采访与访谈相结合形式,邀请市民群众、外卖小哥、社区工作者、运营维护企业、人大代表、相关部门等围绕充电安全谈问题提建议。这既是广泛收集民意的过程,也是很好宣传法规的过程,节目已于8月24日播出。此外,还组织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座谈交流,就核心条款和重点问题开展6次论证协调,推动形成共识。其间,还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并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沟通协商。

    该法规是我市第二部“小快灵”立法,修改过程中坚持四方面原则:一是秉承惠民利民的立法宗旨。修改以安全便民为导向,明确充电设施配置要求等内容,在提升群众满意度、获得感的同时明晰各方职责,强化自治、法治、共治的理念。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的立法原则。修改中围绕充电安全这个关键问题作系统思考、整体研究,既不能为了避免风险一禁了之,也不能因为难管而放任不管。三是注重简洁可操作的立法目标。根据“小快灵”立法切口小、内容精、结构明的目标,修改中力求达到条文简洁明了、表述简练清晰、便于执行的目的。四是把牢立法风险的底线。修改中遵循立法权限、维护法治统一,对可能涉及超越权限、限制公民民事权利的规定作重点研究和风险把控,筑牢法规合法性底线。8月23日下午,法制委召开会议,社会建设委相关同志列席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体例结构。草案共十二条,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虽然条文数量不多,但是部分条文款项较多、文字表述也较为繁琐,建议作修改。经研究,为了更加契合“小快灵”立法要求,考虑到本条例体例结构需要,建议删去国家或者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的第二条第二款充电定义、第五条第三款出租户定义、第六条第一款建设规划许可要求、第十一条政务处分等表述,并对相关条款中列举的非主要部门作了删减修改,使部门职责更加聚焦。

    (二)关于行为规范。草案第七条对禁止行为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表述排列和表述内容虽强化了政府职责,但也有弱化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使用人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倾向,建议作修改;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的表述过于笼统,且与实际情况不符,建议作细化规定。经研究,为了更好地体现立法导向,建议将第七条调整至第二条作规定,开宗明义地提出法规规范的内容,并在第一款增加“履行充电安全责任”的表述;同时根据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删去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并针对目前存在较为普遍的问题增加一项规定,“禁止使用改装、破损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池、充电器充电。”(草案修改稿第二条)

    (三)关于政府职责。草案第四条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作了规定。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条文款项较多,可以作合并精简,并增加宣传教育等内容。经研究,建议分条作规定,并建议增加“安全、便民”的编制原则和“落实相关保障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安全充电”等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考虑到立法的相对稳定性与充电设施今后发展趋势、企业实际需要相协调,根据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增加鼓励设置充电柜、换电柜等充电设施和鼓励生产、运维企业投保相关保险等两款鼓励性条文。(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三款)

    (四)关于配置要求。草案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款对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配置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住宅小区作为充电安全最需要关注的场所,建议单列一条作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有条件的已建住宅小区”规定过于宽泛,建议适当细化。经研究,建议单列一条对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配置作规定;同时结合目前实际,围绕已建小区存在的充电设施少、充电难的突出问题,建议将已建住宅小区的配置方式细化规定为“增设充电设施”和“对现有设施安全化改造”两条途径,并对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持建设作了具体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四条)

    草案第五条对公共场所、单位等充电设施配置作了规定。有关方面提出,为避免公共场所集中充电引发安全事故,建议明确公共场所设置的集中充电设施的安全要求;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企业和出租户量大面广且实际情况各异,统一要求设置集中充电设施过于严苛,可能会增加相关单位的负担且不符合实际需要。经研究,考虑到“出租户”表述指向不明确且种类较多,建议选取实际需求强烈、问题相对集中的“集体宿舍、公寓等场所”作具体规定,并对配置要求作修改完善;本条第二款对公共场所作了具体列举规定,考虑到公共场所类型较多,列举不全,即使是同一类型的公共场所也存在规模、要求不同,同时公共场所的安全问题也是本条例关注的重点问题,为此建议对“公共场所”作原则表述,并进一步明确公共场所配置的集中充电设施应当具备的安全要求,确保公共安全;本条第四款对鼓励安装电梯阻拦等作了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住宅小区内的电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用设施,改建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考虑到地方性法规不宜对业主的基本民事权利作限制,实践中也不是所有电梯都有安装的必要性,为切实避免今后法规执行中随意扩大安装范围,产生新的浪费,引发新的纠纷,建议删去第四款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五条)

    (五)关于属地责任。草案第三条第三款对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充电安全管理,有部门责任基层化的倾向。经研究,建议将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修改为“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等工作”。(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三款)

    (六)关于日常监管。草案第九条对日常监督检查作了规定。有关方面提出,要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充电安全监督,以推进形成社会共治,并建议借助数字化等手段,加强全流程监管。经研究,建议增加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电动自行车违法充电行为予以劝阻、举报”规定,第三款增加“数字化、全流程”的表述。同时考虑到村(居)民委员会属于自治性组织,法规不宜对其作强制性规定,建议删去第四款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八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草案第十条对法律责任作了规定。调研中基层和有关部门提出,要体现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理念;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三款对“未开展日常巡查”设定处罚实践中难以操作。经研究,建议将第二款修改为先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再处以罚款,并删去第三款相关表述;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为切实增加执法力量,体现法规执行的有效性,建议将第四款修改为“依法承接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权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八)关于依照执行。草案第二条第三款对依照执行对象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低速四轮电动车不符合国家上牌和上路的有关规定,建议删去。经研究,建议根据立法技术规范,将条文顺序调整至第十条并删去相关表述。(草案修改稿第十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草案有关条款的文字表述和条文顺序作了修改。

    《宁波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