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完善常委会的程序,提高审议质量,增强监督效果,近日,镇海区人大常委会对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制定了人事任免办法。
修改后的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主要突出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会议的准备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常委会的年度工作安排和主任会议的决定,于会议召开30日前就会议的主要议题发出预备通知,要求“一府两院”于会议召开7日前将有关议案和工作报告报送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视情将有关议案和工作报告于会议召开5日前送常委会组成人员,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作好审议准备。二是规范了会议的工作报告制度。根据该区每年人代会均确定一至二件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议案由大会主席团交付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惯例,对此类议案,有关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后,由主任会议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根据该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应提请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通报“重要情况”的决定,常委会应不定期听取“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必要时,常委会可以指定专题,要求报告。“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应当由正职领导向会议报告。正职领导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可以委托副职领导报告工作。区政府所属部门受政府委托向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须经政府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审阅,重要问题须经区长办公会议通过,由主任、局长到会作报告。三是突出了提高审议质量的要求。会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做到有理有据,简明扼要。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审议发言时,可就会议议题作重点发言,也可以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作自选题发言。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的基础上,可以作出决议、决定或表决通过审议意见。四是加大了监督力度。对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以及“两项评议”、执法检查等意见,常委会应听取落实情况报告,并可以进行表决;表决未获通过的,报告机关应当重新报告。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中提出的重要意见,由有关工作委员会整理形成工作建议书,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人事任免办法主要建立了以下几项制度:一是任前考试制度。考试对象为提请人大常委会提拔任命和未经任前法律考试、职务变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考试范围为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与提请任命职务相关的共同法法律知识考试;对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必须进行补考。二是任前公示制度。为了增强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透明度,提请人大常委会提拔任命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应将提请拟提拔任命人员的情况向社会公示。三是任前见面制度。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政府副区长和办公室主任、局长,“两院”副职领导人,在任命前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任命后作表态发言。“两院”的其他司法工作人员,用播放音像资料的形式介绍被拟任人员的情况。此外,办法还规定,对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务人选。
(镇海区人大办公室 文有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