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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曙人大做好“不作为”代表的劝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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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04-08-27 9:17
  • 来源: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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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曙区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常委会接受2名代表因工作调动而向常委会提出的书面辞呈,经审议、表决,依法终止2名代表的代表职务,同时,会议做出决定,将在这二名代表的原选区,补选二名代表,以填补缺额。具体法律程序是:常委会先接受代表书面辞呈,召开主任会议,形成议案报送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会议表决批准代表辞职。据悉,到目前为止,海曙区八届人大常委会已依法对5名代表主动策划、执行了引退程序。前3人的情况分别是:2名调离原选区,1名代表因未经批准2次无故未出席代表大会,依法劝退其辞去代表职务。     
        从表面看,依据《选举法》第49条、51条之规定:“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取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这些工作都是完全按照法定程序走的一般事件。但从更深层次上看,这是海曙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健全代表履职工作的重要举措。常委会成立以来,一再对全体代表强调:对待代表职务,必需依法做到权力和义务的对等;对没有发挥好作用的代表,要加强引导和帮助,对确实不能正确履职的代表,应策划、规劝,依法辞退,以确保人大代表职务的严肃性、纯洁性。      
        这次2名代表主动辞职,也是海曙区人大常委会主动工作的结果。2名辞职的代表分别是海曙区二个代表中心组的组长,虽是工作变动,但并未调离本选区,常委会考察其一段时期代表履职的实际情况,发现他们履行代表职务特别是履行中心组长的职务情况受到了本职工作的较大牵制,为此,常委会坚持当选代表必需做到责权、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找二名组长进行了谈话,要求其主动提出辞呈,二位同志也表示不能因自己的工作变动而影响常委会的代表工作,在他们书面的辞呈中,也都写明了“为了考虑不影响履行代表职务”的原因,因此,经沟通,双方思想达成统一,在工作中,海曙区人大常委会又请示了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专家的一件,圆满、依法地完成了任务。通过此项工作,标志着海曙区人大常委会对待代表依法履职问题和去留问题,已积累一定的经验,形成较为清晰的认识、概念和做法,劝退代表工作趋于成熟。      
        会议后,海曙区八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部分代表认为,海曙区人大常委会在抓代表履行职务的工作中,力度是强的,信念是坚定的,工作也严格依据了法定程序,这不仅体现了新一届常委会加强依法规范代表工作的决心,也对现任代表提出了更高的期望和要求。他们表示,人大代表选民选,人大代表既要切实负起人大代表应尽的政治责任和工作职责,更要积极正确地履行职务,积极参政议政,为民代言,在当前推进依法治国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发挥好人大代表的作用。
          
                                                     (海曙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王韶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