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发现难。选举中,参选者一般不直接露面,往往由所谓的“中间人”一手操办,贿选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发现难度较大。
二是揭露难。客观上,由于一些选民的传统观念较强而民主法制意识相对淡薄,再加上如有一定的利益驱动,就往往会对贿选行为持放任态度,检举揭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弱。
三是取证难。调查中,虽然广大村民对贿选行为深恶痛绝,反映强烈,但多数走访对象只谈现象和危害,对具体人、具体事讳莫如深,不愿涉及。
四是处理难。对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问题,《村委会组织法》和《省选举办法》虽有相关规定,但均比较原则,对贿选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查处程序未加明确,实际操作十分困难。
(慈溪市天元镇人大 黄巧丽 慈溪市人大办 张建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