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任免权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针对以前人事任免工作走程序较多的状况,江北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关于人事任免规定的落实与检查,切实采取措施,加大人事任免权行使力度,在两方面作了突破:
一是区委必须向主任会议推荐介绍干部。区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领导干部人选时,除事先向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外,区委在作出推荐决定后,在提请常委会之前,必须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介绍推荐情况,改变以前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列席区委常委会,将区委推荐意图带回人大常委会,再由人大常委会自己启动法律程序的不规范做法。近日,全区届中领导干部考察刚刚结束,区委召开常委会,作出推荐决定后,立即委派组织部长,向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主任会议作了干部推荐介绍。
二、提请人事任免议案,必须全面介绍被任命人员的主要表现和任免理由。在主任会议听取区委推荐干部人选,“一府两院”提请的人事任免案以及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要求区委和“一府两院”在推荐和提请时,必须全面介绍被任命干部的主要表现,个人的能力、优点和不足,以及任免的理由,解释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再由人大常委会依法表决,改变以前提请时只介绍被任命人员基本情况的局面。近日,在区委向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主任会议推荐干部以及主任会议、区人民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议案时,对推荐人选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法制观念以及主要不足和任免的理由,均作了详细介绍和说明,并对有关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作了解释和说明,使会议组成人员对被任命对象有了充分了解,提高了常委会人事任免权的行使力度。
(江北人大办 葛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