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曙法院在管辖异议审查阶段首次引入听证程序,在裁定前让双方当事人对管辖问题面对面地辩论。
海曙法院在审理一起产品质量纠纷案件时,被告方提出了管辖异议,认为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消除争议,承办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举行了管辖异议听证。在听证过程中,法院借鉴了案件普通开庭的模式,将听证内容限制在程序审查范围内,双方围绕管辖权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充分发表各自的意见。听证后,原告以需要进一步取证为由申请撤诉,而被告鉴于原告的撤诉也撤回了管辖异议申请。
目前,民事诉讼法尚未对管辖异议审查阶段的听证作出规定,只规定了诉讼参与人的书面答辩。对管辖异议,法院一般依职权进行审查后作出裁定,往往导致当事人难以接受。在管辖异议阶段引入听证程序,使得双方的意见得以充分表达,冲淡了管辖异议审查中的职权主义色彩,增强了公开性和透明度,有利于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力。
(檀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