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当事人因裁判说理不透等原因而引起的上访,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慈溪法院于近日制定了《法官判后答疑释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法官判后答疑释理,是指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存有疑问,初次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申请再审,作出裁判的审判组织依一定程序给予必要释明,促使其服判息诉的制度。
法官判后答疑释理分为宣判答疑释理与申诉(信访)答疑释理两个阶段;口头答疑释理与书面答疑释理两种形式;坚持谁裁判谁答疑释理与保守审判秘密两项原则。法官判后答疑释理制度的责任分配以分级负责为基础,实行院分解到庭、庭落实到人。承办法官负责案件的判后答疑释理工作,审判长对合议庭案件的判后答疑释理负有监督职责,庭长对本庭案件的判后答疑释理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慈溪市人大法工委 黄佰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