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为了进一步推动劳动法的全面贯彻实施,保障我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快速发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人大常委会联动执法检查的要求和统一部署,5月至6月,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对我市2001年以来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开展了检查。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这次执法检查工作都比较重视,把它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进行了周密的安排,宣传发动力度大。市政府对这次劳动法执法检查工作认识到位,明确了分管副市长负责抓好这项工作,并于5月30日专门召开了劳动法执法检查迎检工作会议,对如何搞好自查自纠,迎接省、市人大常委会的劳动法执法检查作了部署和动员,明确了任务,落实了职责。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执法检查的具体要求,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突出劳动安全生产、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等重点内容,广泛、深入地开展了自查自纠。
6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在宣传发动和政府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六个检查组,分别到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对贯彻劳动法情况进行了检查。期间,检查组先后听取了市级有关部门以及各县(市)区政府关于贯彻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汇报,召开有劳动保障、安全监管、工会、妇联等部门和人大代表、职工代表、工会主席、企业主等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实地察看了部分企业,与企业主、职工代表进行了座谈,检查了有关劳动合同、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和劳动安全等方面的资料、台帐。受主任会议委托,现我将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从检查的情况看,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把认真贯彻劳动法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生产力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着力推动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总的是好的。主要表现在:
一是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力度加大。近年来,我市对劳动保障地方立法工作高度重视,先后颁布实施了《宁波市劳动监察条例》、《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宁波市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等三项地方性法规,以及《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等多项政府规章。这些与劳动法相配套的法规规章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同时,积极开展专项监察执法活动,如会同工会、妇联等组织开展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专项监察活动。2001年至今,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检查用人单位19500多户,涉及劳动者147万多人,立案查处违规案件5000多件,有效地保障和推进了劳动法的贯彻实施。
二是劳动合同制度逐步健全。对劳动合同签订难的问题采取了一些对策,如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和管理制度;修改完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行为;规范鉴证程序,提高劳动合同鉴证的合格率。经努力,劳动合同签订率有了明显提高,一些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比较主动,合同比较规范。
三是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逐渐规范。做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核准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减少了劳资纠纷;尽力解决企业欠薪问题,拖欠工资的行为明显减少;在试点基础上,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四是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及时处理。《宁波市劳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实施至今年4月,全市共正式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326起,已处理3111起,结案率为93.5%,对稳定劳动关系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五是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体制逐步健全。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对重点行业管理较为严格,整治安全生产比较有力。
执法检查组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作了反馈,对在检查过程中接到的10多件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转交、督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各地各部门在广泛开展自查,以及执法检查组检查反馈的基础上,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进行了自纠。对能立即整改的,积极落实整改措施;一时解决不了的,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建章立制,逐步规范劳动关系;对检查中发现的、人民群众反映的个案,逐一加以核实,及时研究解决,如劳动行政部门对自查中发现的北仑区新光大酒店拖欠131.5万元职工养老保险费一案,专门落实了整改措施,目前,此案已得到妥善处理。我们认为,这次劳动法执法检查,对于政府依法行政,依法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执法检查工作取得了初步的预期效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政府部门少数领导和一些企业领导对贯彻劳动法重要性的认识尚有差距。在调查中了解到,政府部门的个别领导人认为,贯彻实施劳动法和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矛盾,认为现阶段全面贯彻劳动法的时机还不成熟,劳动法的一些规定过于超前,如果严格按照劳动法办事,会束缚发展经济的手脚,对贯彻劳动法存在畏难情绪,工作缺乏主动性。一些企业主片面认为,认真贯彻劳动法,会造成用人成本的增加,往往从企业的眼前利益出发,对贯彻劳动法积极性不高,劳动者的部分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二)安全生产监管不够到位,企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去年全市工矿企业共发生事故106起,死亡109人;今年1-6月工矿企业共发生事故55起,死亡69人,受伤18人,同比分别上升30.95%、64.28%、63.63%。从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看,重特大事故未能得到有效遏制,事故影响大,建筑行业、市政工程施工事故上升势头很猛。今年,建筑行业、市政工程施工共发生事故19起,死亡26人,同比分别上升143%和333%,事故死亡人数占工矿企业死亡人数的44.83%。个别地区事故较多,特别是采石采矿多的地区更为突出。
另外,有关部门对职业病防治重视不够,隐患不容忽视。如蔺草种植和加工已经成为鄞州区农业的一大支柱产业,但是,蔺草行业发展的另外一面却是蔺草加工的粉尘污染对职工的危害越来越突出,蔺草尘肺病人确诊数呈上升趋势,由此极有可能会引发比较棘手的社会问题。因此,对职业病的防治问题应引起各地各部门的足够重视。
从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分析,当前经济成份的多元化、劳动用工的多样性,客观上造成诱发事故因素增多,但主观上思想不够重视、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得到有效落实,是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一是一些地方和企业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贯彻不够有力,安全生产法制观念淡薄,没有很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部署安全生产、监察和纠正安全隐患,追究事故的责任,没有真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观念。安全生产说起来重要,行动上未引起足够重视,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虽然制定了,但措施上落实不够。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呈现逐级递减的现象。虽然有关部门与企业领导之间、企业管理层之间都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但对于一线的实际操作人员,未能真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特别是大量的外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低,自我保护意识差,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严重。三是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由于建筑工程招投标行为不规范,造成恶意竞争,工程标价过低,过低的标价里根本挤不出安全管理费用。许多企业受利益驱动,为降低成本砍掉了安全管理部门和管理环节,个别施工企业甚至偷工减料或使用劣质材料,埋下了安全隐患。
(三)劳动合同规范、指导不够有力,劳动合同签订率总体上还不够高。一些企业未与所有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部分企业甚至从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全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比例较低,一旦发生劳动纠纷,使争议的处理缺乏依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依法保护。据了解,至今年4月底,全市共有3000余家各类企业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总体上看,国有企业、集体控股企业、规模企业好于中小型个私企业。一些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的中小型个私企业,由于招用了大量民工,人员流动性大,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不尽人意。在检查中发现,绝大多数的劳动合同只是依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范本签订,没有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劳动保护等条款。一些劳动合同不规范,有的甚至违反法律规定。如劳动合同只设定了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对企业的违约责任未作约定,权利义务不对等;个别企业的劳动合同中规定,职工病假超过一个月的,企业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四)劳动工资支付调控、引导力度不足,劳动工资支付方面存在一些违法现象。对企业内部工资支付的宏观调控引导,以及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规范、指导显得力度不足。贯彻实施《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还有一定差距,劳动工资支付方面存在一些违法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企业职工工资定得偏低,克扣工资的现象时有出现。在调查中发现,一些企业少数职工月工资未达到规定的440元的最低标准,加上扣除社保等一些费用,实发工资所剩无几,难以维持正常的生计。一些企业以职工操作技能差、造成原材料浪费为由,随意克扣职工工资。如某个私精铸企业一名职工加班加点,月工作时间达33个工作日(按8小时一工作日计算),因造成了一些原材料浪费,加上操作不熟练,实发工资只有115元。二是一些企业职工劳动时间长,加班工资未依法定标准支付。有的企业计件工资不规范,加班工资未能在计件工资中得到体现,事实上以计件工资掩盖了加班工资。三是拖欠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建筑企业和个私企业拖欠工资的现象较为严重。据了解,2002年全市共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2668件,其中拖欠工资纠纷的案件就有679件,占案件总数的25.4%。
(五)社会保险投保总体水平不高。去年,省人大常委会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失业职工保险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后,各级各部门都对存在的问题积极落实了整改措施,大力营造参保氛围,适当增加财政投入,进一步加大依法行政力度,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但是,从全市的总体情况看,社会保险投保的总体水平还不高。据了解,至今年6月底,全市二百多万企业职工中,参加养老保险的为110.1万人,参加医疗保险的为78.03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为69.35万人,其中外地职工的参保人数就更低了。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用人单位法制观念淡薄,为追求眼前利益最大化,降低用人成本,不愿承担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有的把参加社会保险作为一项奖励,仅对企业的管理人员、骨干等进行投保;一些企业生产效益低下,无力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费用;一些企业职工不了解社会保险的意义和具体内容,有的看重眼前利益,或担心以后不再工作时得不到享受而不愿参保;社会保险以省为统筹单位,外地民工在当地投保回原籍后无法享受,不愿参保;建筑、针织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效益不高,外地职工居多,流动性大,生产季节性明显,在客观上也增加了参保的难度。
(六)劳动争议处理方面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宁波市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实施以来,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认真贯彻本办法,积极处理各类劳动争议,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各地劳动仲裁部门普遍人员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二是一些劳动仲裁案件的审理存在超期限现象,一些劳动争议未能得到及时处理;三是相当部分的企业没有设立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未能真正形成。
三、几点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劳动法重要意义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贯彻执行劳动法是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义不容辞的职责,是政府发挥服务和保障功能的重要内容,是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要认真分析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意识不强、对法律了解不足等问题,有针对性、分层次地组织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把劳动法列入“四五”普法教育工作的重点,认真做好普及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全社会自觉执行劳动法的意识。各级领导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带头学习执行劳动法,企业要认真贯彻劳动法,广大职工要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坚持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的指示精神,切实把劳动生产安全工作做好、做细、做实。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的主要领导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和完善事故责任追究制,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要严肃依法追究有关政府领导、企业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等六项重点行业重点部位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认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各地抓紧制订整改计划,定人、定时、定责完成整改任务,使全市安全生产环境逐步得到改善。加强危险品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力量,可采取聘请“政府雇员”等方式,充实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行为,确保安全生产管理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把好施工现场用人关,加强一线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上岗培训。
要进一步加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一是在职业病隐患严重的地方,单独成立行业职业病整治领导小组,统筹处理行业职业病整治工作。二是劳动、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提高从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督促企业落实对职工危害的告知制度、上岗培训制度、体检制度及职工工伤保险制度,要强制职工在工作中戴上防护用品,定期清理作业环境,坚决杜绝从业人员带病上岗,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职工身体的影响。三是加大监察力度,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整改不力或整改无望的,坚决予以关闭。
(三)不断完善各项政策措施。一是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在确保现有的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建议按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以避免一些区域和行业工资标准过低的现象。二是合理确定社保费率,扩大社保覆盖面。在调查中,各地普遍反映,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比较高,企业和个人依照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缴纳社保费用,负担过重。建议采取更加科学的方法,准确、合理地确定社会平均工资,或者以我市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为依据缴纳社保费用,并针对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社保政策,按“低费率、广覆盖”的要求,合理确定社保费率,以进一步扩大社保的覆盖面。三是完善社保政策。在巩固原有扩面成果的基础上,全面实施社保登记制度,将社会保险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努力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的参保率。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完善各项便民措施,对职工社保费用的缴纳、领取创造有利条件。
(四)充实执法力量,加强执法力度。指导各类企业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积极推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企业内部分配合理化、规范化。进一步加强劳动执法队伍,特别是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队伍建设,确保劳动执法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加强劳动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网络,完善调解制度,落实调解人员。缩短劳动争议解决时间,提高办案效率,切实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议采取财政、工商、劳动等部门互相配合、联合执法的方法,加强对用人单位合同签订、工资发放、参加社保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依法处理克扣工资、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要防止执法上的不平衡性,以避免企业之间因执行法律上的不均衡而产生用人成本的差异,产生不正当竞争。
对这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具体案件,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予以梳理,并逐一切实落实整改措施,保证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建议明年适当时候,市人大常委会对劳动法执法检查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卢英彪
(200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