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计划
  • 文字:
    保护视力色:
    宁波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意见
  • 阅读:
  • 时间:2008-12-04 13:09
  • 来源:法工委办公室
  •   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保障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实施和推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双重职能。本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的五年,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关键时期。为了进一步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在总结以往地方立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提出了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意见,并报经市委原则同意。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我市中心工作,坚持从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进依法治市。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的目标是: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和十届全国人大、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工作目标,结合我市的实际,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基础上,保持适当的立法速度,完成立法项目30件左右,为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牢牢把握发展这一主题。地方立法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以立法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要把改革、发展、稳定中存在的需要地方立法来规范和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抓紧制定经济发展急需的地方性法规。把制度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放在突出位置,破除制约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规范和完善实践中创造的各种成功的改革经验和发展举措,更好地发挥地方立法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引导、促进、保障作用。坚持立、改、废相结合,对不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要及时修改、废止或重新制定,使地方立法与时俱进,体现时代要求。
      (二)维护法制统一,注重地方特色。要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坚持以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严格遵循“不抵触”的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内在的统一,注重地方立法的自主性和创制性,体现地方特色,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效能。要从构筑宁波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建设大港口,发展大产业,构筑大都市,繁荣大文化的实际出发,制定有特点、能解决现实突出问题的地方性法规,增强法规的针对性。要着眼于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和细化,克服重复国家法律规定、缺乏立法针对性的倾向,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本市改革、发展、稳定又急需的地方立法项目,要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发挥地方立法的自主性。
      (三)坚持以民为本。要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立法工作必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的利益,体现社会公平,保障人民群众不断获取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的权利。要按照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相一致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科学合理地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切实防止和克服重义务轻权利、重管理轻服务、重权力轻责任、重处罚轻教育的倾向,防止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充分发扬立法民主。要坚持以立法公开促进立法民主,充分运用法规草案公开登报、立法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各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阶层、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基层单位、人大代表的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立法公开制度,拓展人民群众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的途径和渠道,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的民主化水平。
      (五)完善立法工作机制。要重视发挥代表和委员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坚持和完善法规草案二审制,保证委员充分审议、发表意见,提高审议质量。发挥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和其他专门委员会专业审议两个积极性,加强对法规草案难点问题的调研、论证和各方面意见的沟通、协调。进一步改进法规起草指导小组工作,不断提高法规草案的质量。继续聘请法制委员会咨询员,注重发挥专家在立法中的作用。制定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制度、立法听证制度和立法技术规范,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六)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从法律上和制度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继续坚持立法计划和重要法规草案在通过前向市委报告制度,对地方立法中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其他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请示,自觉地接受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三、立法工作重点
      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全市奋斗目标和任务,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结合历年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社会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经广泛征求意见,市人大常委会确定本届立法工作重点为以下八个方面:
      (一)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通过地方立法,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规范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增强集体经济实力;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保护农民利益,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工作;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征地管理工作,提高土地的利用率;积极推进农业机械化,加强河道、林地和农村供水的管理,提高现代农业水平;建立和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围绕参与“长三角”地区经济合作和建设大港口,按照“主动接轨,加强协作,发挥优势,实现共赢”的要求,通过地方立法,接轨大上海,促进大开放,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合作与发展,加快我市的国际化步伐;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港口、航道管理和港区道路交通管理。
      (三)围绕规范市场行为,培育和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通过地方立法,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破除不公平的市场准入限制,规范企业名称登记和技术市场管理,加强市场体系建设,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为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围绕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和建设“信用宁波”,通过地方立法,建立健全现代市场经济信用制度和信用法规,进一步提升个人和企业信用;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四)围绕推进城市化进程,通过地方立法,强化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加强城市燃气、公共客运、城市绿化、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规范房地产中介、装饰装修和物业管理,提高居民生活的环境质量和服务水平。
      (五)围绕生态市建设,通过地方立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护象山港和韭山列岛海洋生态环境,发展海洋经济;加强环境保护,认真搞好水资源和旅游景区的开发管理。  
      (六)围绕科教强市、文化大市建设,通过地方立法,促进信息化管理,加强民营科技企业和知识产权保护,规范科技园区的建设和管理,推进体制、技术、管理创新;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完善教育法制体系;做好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和历史文物的保护,丰富历史文化名城的内涵;强化爱国卫生工作,建立完善公共卫生体系,增强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做好母婴保健和市民健身工作,增强市民体质。
      (七)围绕切实改善人民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地方立法,积极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监察制度,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加强劳动保护。
      (八)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通过地方立法,促进人大代表评议和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强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推进依法治市的各项工作;加强民间组织、社区的管理和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完善村民代表工作、村民(居民)自治制度,加强基层民主建设。
      四、立法工作意见的实施
      (一)建立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库,科学编制年度立法计划。要根据本届立法工作重点,建立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库。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抓好立法项目的前期调研工作,本着区别轻重缓急、突出重点、急需先立的原则,采取滚动方式,科学地编制好各年度立法计划。对申请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申报时应就该立法项目制定的必要性、立法依据、指导思想和需要规范解决的重点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市人大常委会要根据立法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提请审议条件是否成熟等因素,通盘考虑年度立法计划,以提高立项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二)创新起草论证机制,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要拓宽起草渠道,建立开放的、多元的法规起草机制,对一些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立法项目,可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牵头或组织起草。对新制定和修订的法规项目,要建立法规起草指导小组,及时协调解决法规起草中的问题。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积极探索和改进完善立法公开制度,继续运用多种形式,充分反映民情,集中民意民智,从偏重政府部门力量、“闭门”立法向注重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开门 ”立法转变,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要加强立法调研工作,深入实际,掌握实情。要完善立法审议工作,集思广益,择善而从,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三)加强督促检查,认真实施立法计划。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与市政府法制办、对口部门要建立立法工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法规草案起草、审议进展情况,确保立法计划的有效实施。承担法规起草任务的部门要建立立法责任制,做到领导、任务、班子和经费“四落实”。市人民政府要及时指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按照计划要求的期限完成起草任务,保证依法如期提请审议。各专门委员会要加强与法规草案起草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起草过程中的难点问题,督促起草部门按时完成法规起草任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因故未能按期提请审议,或需要临时增加立法项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说明原因。法制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及时对当年的立法项目作适当调整。
      (四)重视立法宣传,加强立法队伍建设。要运用各种载体,加强对地方立法的宣传,使立法的过程成为法规宣传教育的过程;要加大法规出台后宣传的力度,增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法规,以维护法规的严肃性。要进一步学习《立法法》,正确理解和掌握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准确把握立法权限,严格遵守立法程序;要加强地方立法理论研究和技术培训工作,培养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理论素养较高和实践经验丰富的立法队伍,全面提高我市的地方立法工作水平。
      附:关于《宁波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库》及说明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1月3日

     

      关于《宁波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库》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推进依法治市,在广泛征求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代表、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建立了《宁波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库》。
      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库主要考虑了以下几点: 1. 对不适宜地方立法或立法条件明显不成熟的,不列入项目库; 2. 列入项目库的项目,根据前期调研工作、法规草案起草情况和社会需求程度,供制定年度立法计划时参考选择;3. 对未列入项目库,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急需立法规范的,可在制定年度立法计划时考虑增加; 4. 列入项目库的部分项目,与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调研项目相重合的,可根据省人大的立法进程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在制定年度立法计划时进行衔接;5.为体现本届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完整性,将2003年立法计划确定的项目也一并列入。

     

     宁波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库

    (共72件)

     

     

    一、财政经济类:
    (一)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改)(已通过)
    (二)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三)宁波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
    (四)宁波市航道管理条例
    (五)宁波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订)
    (六)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七)宁波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修订)
    (八)宁波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
    (九)宁波市个人、企业信用管理条例
    (十)宁波市信息化管理条例
    (十一)宁波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办法
    (十二)宁波市旅游风景区水上安全管理条例
    二、农业农村类:
    (一)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改)
    (二)宁波市土地利用规划条例
    (三)宁波市征地管理条例
    (四)宁波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例
    (五)宁波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条例
    (六)宁波市农村村民代表工作条例
    (七)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改)
    (八)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九)宁波市农村供水管理条例
    (十)宁波市林地管理条例
    (十一)宁波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条例
    (十二)宁波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三、城建环保类:
    (一)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
    (二)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已通过) 
    (三)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修改)(已通过)
    (四)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
    (五)宁波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六)宁波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管理条例
    (七)宁波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条例
    (八)宁波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条例(修订)
    (九)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
    (十)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改)
    (十一)宁波市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十二)宁波市旅游景区(点)开发管理条例
    (十三)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
    (十四)宁波市环境保护条例
    (十五)宁波市象山港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十六)宁波市韭山列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四、教科文卫类:
    (一)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已通过)
    (二)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已通过)
    (三)宁波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四)宁波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五)宁波市科技园区条例
    (六)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
    (七)宁波市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八)宁波市市民健身条例
    (九)宁波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十)宁波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十一)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
    (十二)宁波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十三)宁波市城市宠物管理条例
    (十四)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修改)
    五、社会政法类:
    (一)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已通过)
    (二)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修改)(已通过)
    (三)宁波市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四)宁波市港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五)宁波市废旧物资回收业管理条例
    (六)宁波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
    (七)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八)宁波市劳动监察条例(修改)
    (九)宁波市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条例
    (十)宁波市职工就业促进条例
    (十一)宁波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条例
    (十二)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十三)宁波市民间组织管理条例
    (十四)宁波市社区工作条例
    (十五)宁波市信访工作条例
    (十六)宁波市危险物品贮运销售使用管理条例
    六、人大工作类:
    (一)宁波市人大代表评议工作条例
    (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