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计划
  • 文字:
    保护视力色:
    2004年立法论证调研项目实施情况简报
  • 阅读:
  • 时间:2008-12-04 13:32
  • 来源:法工委办公室
  •  

    2004年立法论证调研项目实施情况


      
      2004 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中安排论证或调研项目20个,承担论证调研任务的各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府法制办等十余个部门,依照《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制定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互相配合,加强调研,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至11月初,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19份论证或调研结果的报告(另有一个项目拟提前进入审议程序),为制定2005年立法计划提供了依据。现将论证调研结果摘报如下:
      1.《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由财经工委牵头,与安全生产监督局、法制办有关同志组成立法调研组实施调研。调研结果认为,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迅速发展,原有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已经适应不了当前的实际需要,一些地方在安全生产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事故死亡人数呈上升势头,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是非常需要的。同时,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已经成立,管理部门的经常性工作正在积极开展,形成了一些制度办法,立法条件已基本成熟。调研报告还建议立法要有超前性,设定适合我市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网络、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处理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2.《宁波市水上旅游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由财经工委会同海事局组成调研组实施论证和调研。论证结果认为,目前我市水上旅游交通安全管理存在旅游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差、旅游船舶经营无序、管理部门之间未形成各司其职和齐抓共管、旅游船舶对水域污染现象突出等问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规范。论证报告提出了地方立法需要解决的10个问题,如建立旅游船舶的分类管理制度,对从事水上旅游的客运经营者实行公司化管理、建立水上旅游船舶交通事故与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等。
      3.《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由交通局牵头,财经工委、法制办参与调研。调研结果认为,随着我市公路建设的快速推进,对公路养护管理的要求也不断提高,急需通过地方立法保证公路养护经费、规范收费公路管理体制、提高公路沿线单位和个人公路环境意识、培育公路养护市场机制。调研报告还提出了法规草案的基本框架和起草计划。
      4.《宁波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由财经工委、法制办、工商局组成立法调研组实施调研。调研结果认为,立法是切实履行入世承诺的需要,是适应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也是适应当前企业名称保护的需要。调研报告建议地方立法重点解决确立企业名称与商标的互动保护体系、实施涉外企业名称中文译名备案制、明确规定企业名称争议的解决途径等问题。
      5.《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由教科文卫工委、法制办、卫生局和市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办公室有关同志组成调研组实施调研。调研结果认为,目前我市精神疾病患者呈逐年上升趋势,全市约有7.4 万人。近年来我市已把社区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初级卫生保健和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很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来提高精神卫生工作水平,进一步保障精神病人的权益。调研报告建议地方立法重点解决社区精神卫生工作体制、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加强精神卫生宣传、加强科学研究以提高精神疾病的预防治疗水平等问题。
      6.《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由东钱湖管委会在法制办的支持下实施调研。经过两个月调研后,草拟了条例草案,目前已形成第三次修改稿。调研报告称,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申报浙江省旅游度假区的工作已接近尾声,待省政府批复后,条例草案即可上报进入立法审议程序。
      7.《宁波市民间组织管理条例》。由内司工委承担论证工作。论证结果认为,目前,国务院1998 年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1998年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正在修改中,民间组织的职责范围尚不明确,这给地方立法带来困难,也为制定地方性法规后的贯彻实施带来不利影响,另外管理民间组织的财务、税收、人事等重要政策尚未出台,增加了地方立法的难度。因此,当前地方立法条件不太成熟,宜待国家相关法规修订完毕和配套政策基本明确后,再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比较妥当。
      8.《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由内司工委承担调研工作,并与民政局交换了意见。调研结果认为,鉴于目前国务院正在修订《地名管理条例》,为避免与以后出台的上位法相冲突,同时考虑到修订后的市政府规章《宁波市地名管理办法》实施只有一年多时间,地方立法在国务院行政法规修订完成后进行较为妥当。
      9.《宁波市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由内司工委组织调研,召开了有法制办、公安局、安全生产局、市农机总站等部门有关同志参加的论证会。论证结果认为,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4 年5月1日颁布实施,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也先后出台。这些法律法规对道路交通事故,包括非道路交通事故(路外事故)处理都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已无职能和依据上的障碍,制定地方性法规无必要。
      10.《宁波市港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由内司工委组织调研,召开了有宁波港公安局、法制办等部门有关同志参加的座谈会。调研结果认为,宁波港务局已更名为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原有的相关政府行政职能已划归于宁波市港口管理局。具体负责宁波港区道路安全管理的宁波港公安局如何理顺体制,目前尚无定论,地方立法后的实施有较大难度,且立法中很难明确港区的管辖范围。因此地方立法的条件和时机尚不成熟。
      11.《宁波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例》。由内司工委承担论证任务。在上半年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调研的基础上,内司工委和劳动保障局作了立法论证。论证结果认为,地方立法具有必要性,有利于规范政府工作,保障被征地人员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但由于市政府规章《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实施仅2年时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尚没有完全显露出来,现在立法很难涵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所要解决的众多问题。同时,社会保障体系有待进一步研究完善。目前将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条件还不成熟。
      12.《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由计委承担论证任务。论证结果认为,地方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现在没有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作为地方立法的依据。目前省政府正在组织起草《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可能在今年底或明年初出台。市计委也在起草《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拟待省政府规章出台后,宁波也出台规章。
      13.《宁波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由市农机总站承担调研任务,先后到余姚、镇海等地召开了座谈会。调研结果认为,在农村经济结构转型期,农机化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是不可或缺的。目前,农机化的项目内容形式都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需按《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精神,用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宁波市农机化工作起步早、规格高、内容实、效果好,是立法的有利条件。调研报告提出了立法需规范的7个问题。
      14.《宁波市旅游景区(点)开发管理条例》。由旅游局承担调研任务,听取了县(市)区的意见和建议。市旅游局认为该项立法牵涉面广,目前只经过初期调研阶段,为慎重起见拟在明年上半年组织考察调研,因些建议继续列入明年的立法调研计划。
      15.《宁波市航道管理条例》。由交通局承担论证任务。交通局认为,国家《航道法》已进入立法程序,交通部已完成初稿,今年底报国务院修改审议,预计2006年初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鉴于《条例》要依据《航道法》制定,而《航道法》已进入立法程序;同时交通局明年将起草《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人力有限,建议暂缓开展相关的立法工作。
      16.《宁波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由教科文卫工委牵头组织论证,与卫生局等部门作了研究磋商。论证报告认为,制定该《条例》是健全食品卫生法律体系、理顺管理体制、强化依法监督的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本市食品卫生水平是非常必要的。但目前地方立法时机尚未成熟。主要原因是我国食品卫生管理体制正处于调整之中。国务院第59 次常务会议专门对食品卫生监督体制作了研究,对食品卫生监督职能作出重大调整,明确要建立一个部门监督一个环节,分级监督为主、品种监督为辅的监管方式。地方立法的主要依据《食品卫生法》的再次修订已成必然。论证报告建议,该项目列入五年立法规划不变,但不宜列为明年制定项目,待上位法修改后再制订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17.《宁波市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由教科文卫工委组织调研,组织文化、计委、财政、建委、法制办等部门有关人员进行考察调研。调研结果认为,制定《条例》是我市“海上丝绸之路”申报“世界遗产”的需要,也是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是必要的。考虑到该立法项目牵涉面广及目前的工作进展情况,建议明年继续调研,并对下步拟进行的工作提出了设想。
      18.《宁波市人大代表评议工作条例》。由代表工委牵头实施调研。调研结果认为,以人大代表为主体对“一府两院”执法、司法情况进行评议是地方人大一种新的监督形式,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用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很有必要。但目前立法对一些创新的做法定型需进一步研究;在设置和执行责任条款时,一定程度上存在体制方面的障碍。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是够用的,上升到地方性法规不是十分迫切。代表工委建议,明年将“两项评议”合并一起进行立法调研。
      19.《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改)。由国土局承担调研任务,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多次调研,并考察了周边城市。调研结果认为,于2000 年2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在推进城市化建设和加快旧村改造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适用范围有局限性;有些方面操作性不强;对政府收购储备土地、房屋评估制度、听证制度等需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作出规定等。调研结果认为目前修改法规的时机已较成熟,建议更名为《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并就补偿办法、管理体制等方面提出了修改建议。
      20.《宁波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由城管局承担调研任务。因实际需要且条件基本成熟,拟于今年11月下旬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一审。目前草案修改稿的名称为《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法工委办公室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