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文件
关于《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草案)》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刘晓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编制立法计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制定地方性法规是市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保障立法工作的科学性、计划性,提高立法质量,今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制定办法》,明确了制定立法计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遵循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急需先立、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立改废并重和体现地方特色的原则;按照本届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意见,重点把握规范市场行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生态市建设、创造平安宁波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关注实施《行政许可法》需要规范的行政行为和需要修改、废止的立法项目。
二、关于立法计划的编制过程
根据立法计划制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10月份发出通知,向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征集2005年立法建议项目,共收到立法建议项目28项,分送常委会各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初步论证。同时,法工委对以上建议项目和2004年立法计划中20个论证调研项目的实施情况、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人大代表有关立法方面的议案和建议办理情况等进行了综合分析。11月中旬召开各工委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席会议,共同讨论研究,提出立项的初步意见。法工委在此基础上拟定了立法计划草案,征求各部门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意见,并于12月上旬向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了汇报,与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进行衔接;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征询了市政府的意见;又在《宁波日报》上刊发公告,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立法计划草案的意见。 12月14日,主任会议讨论了2005年立法计划草案,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关于立法计划的内容
市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草案)安排立法制定项目5项。其中经济类3项:《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宁波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社会管理类1项:《宁波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精神文明类1项:《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这5个项目均为2004年的立法论证或调研项目,经论证研究,具有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立法条件基本成熟,建议列为2005年的制定项目。有关法规修改、废止的项目未安排,主要考虑到根据国家和省的立法情况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对已有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或废止,已成为经常性的工作,需要修改、废止相关法规时,可根据立法程序,由有关机关提出议案,及时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市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草案)安排论证或调研项目共11项。其中经济类5项、社会管理类3项、精神文明类2项、人大工作类1项。11个项目中,有6项从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库中选择,另5项从市级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新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中选择。
四、关于立法计划的实施
年度立法计划经过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具有稳定性和严肃性,应当从制度和工作安排上采取必要的措施,积极认真地予以实施。
1.召开立法工作座谈会进行部署落实。拟于2005年1月中旬召开由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承担立法起草和论证调研任务的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的立法工作座谈会,进一步明确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研究立法计划实施方案,落实每个立法制定项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和论证调研项目提交报告的时间。
2.加强对法规起草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年度立法任务经分解明确到部门和人员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文执行,要求法规起草单位建立立法责任制,做到领导、班子、时间和经费“四落实”。继续实行法规起草途径多样化,选择重要法规分别由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或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起草,或者委托法律专家起草。进一步发挥法规起草指导小组的作用,及时研究和解决法规起草中的重要问题。常委会各工作委员应当提早介入论证、起草工作,加强与起草单位的协调、配合,督促法规草案按质按时完成。
3.加强和改进立法论证或调研项目的实施工作。立法计划确定的11个论证或调研项目,分别由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论证调研,着重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的依据,立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等方面进行客观分析和科学研究,并在2005年10月底前向主任会议提出论证或调研结果的报告,为常委会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提供依据。个别论证调研项目如条件成熟,需要提前立法的,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向常委会报告。
以上说明,连同立法计划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