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蒋剑巍
2008年7月10日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对我们国家长期以来惩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与完善,也是刑事审判工作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落实宽严相济政策要求做到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多年来,全市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深入理解、准确把握、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刑事犯罪;又充分落实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下面,我向会议报告全市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情况,请予审议。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情况
(一)认真研究把握政策精神,确保准确执行
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全市法院组织刑事审判人员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刑事审判实践不断加深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与认识,在思想上牢固确立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刑事司法理念,并自觉贯彻到刑事审判实践中。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宽和严都在罪刑法定的基础上展开,严格依法进行,做到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依法。对虽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法律未明确规定为犯罪或犯罪证据不充分的,从实际情况出发,予以从宽处理,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如象山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梁永飞、杨良永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告人盛岳心、盛爱惜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一案,因案情复杂,在当地影响较大,即向我院请示。我院经研究认为,认定四被告人犯罪的依据不足,对四被告人不宜以犯罪处罚。后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二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程度与罪行和责任的轻重程度相适应,切实防止重罪轻判、轻罪重判。对于各种犯罪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理情节,都认真斟酌,做到罪刑均衡,确保合情合法、不枉不纵,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
三是区别对待原则。始终坚持因时因地因案制宜,协调运用“宽”与“严”两种手段。既防止片面从严,也防止片面从宽。在办理每一件案件时,均以认真分析个案具体性质、事实、情节为基础进行定罪量刑,包括对犯罪起因、犯罪主体、主观恶性、犯罪手段、危害程度、悔改表现等情况作全面考量,然后决定从宽或者从严及其幅度,力求量刑科学、适当、有效。
(二)认真研究社会治安形势,确保宽严适时
我们认识到,宽与严都是相对的、动态的,不是绝对的、僵化的。我国历史上就有“刑罚世轻世重”的经验,即刑罚轻重应取决于一个时期的治安状况与犯罪态势。在工作中,我们认真总结、针对不同时期社会治安形势和发展态势,准确把握宽与严的适用对象和尺度,确保适应形势需要。
一是深入开展严打斗争。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法律的要求、政策的体现、人民的呼声。近年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平稳,但危害国家安全以及“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刑事犯罪严重危及国家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基于上述判断,全市法院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斗争,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对罪行极其严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的犯罪分子,该重判的坚决重判,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2006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结上述各类犯罪案件7487件,判处犯罪分子13082人。以项凤君为主犯的17个被告人分别进行故意杀人、聚众斗殴、窝藏、故意伤害、非法运输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盗窃等多项犯罪活动,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本院依法予以严惩,分别判处被告人项凤君、胡志峰死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是认真开展专项斗争。开展专项斗争,是刑事审判工作及时适应形势需要,突出打击效果,确保一方平安的有效手段。近年来,全市法院根据各级党委的统一部署,适时开展 “打黑除恶”、打击“两抢一盗”犯罪等专项斗争,取得较好的效果。2006年以来,共审结上述犯罪案件9749件,判处犯罪分子16700人,其中处5年以上直至死刑的2480人,占14.85%。2004年9月至2005年2月间,张军等15名被告人组成一个集盗、运、销于一体的犯罪团伙,在我市海曙、江北、鄞州、北仑等地疯狂作案70余起,窃得各类面包车、桑塔纳轿车共计74辆。为保护人民利益,震慑犯罪活动,本院依法从重判处张军等4名被告人无期徒刑。
三是严厉打击多发性犯罪。多发性犯罪如不及时予以遏制,就会不断蔓延、扩张,最终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全市法院在工作中,注重加强调查研究,对某个地区、某一时期大幅增长的犯罪活动,有针对性地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有效遏制其蔓延势头。近年来,我市毒品犯罪呈上升势头,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根据这一状况,全市法院切实加大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2006年以来,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190件,判处犯罪分子1501人,其中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388人,占25.84%。以被告人申健、龙湘杰为首要分子的两毒品犯罪集团,进行了多次毒品交易,且交易毒品数量极大。本院依法判处两首要分子死刑、判处其他4名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慈溪法院针对近年来辖区“六合彩”等赌博犯罪不断增长的趋势,适时调整量刑尺度,加大对被告人的处罚力度。2006和2007两年,该院审结“六合彩”犯罪案件149件,判处罪犯300人。赵建明等13名被告人作为“地下球庄”代理经营足球赌博,或以地下“六合彩”坐庄形式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接受投注金额超人民币5000万元,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慈溪法院依法判处主犯赵建明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万元。在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同时,摧毁其继续犯罪的经济基础。人民法院的严厉打击,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今年前5个月,该院审结的“六合彩”犯罪案件仅11件14人,同比分别减少了73.81%、84.62%。
(三)认真研究犯罪危害程度,确保宽严适度
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确定刑罚轻重的客观基础。全市法院按照区别对待的要求,根据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定罪量刑,确保罪刑一致。
一是区别犯罪性质。重罪依法严惩,轻罪依法轻处,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当然要求。严重刑事犯罪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公然侵犯和对社会秩序的公然挑衅,是稳定的最大威胁和危害,必须依法予以严惩。否则,社会就不会安宁,群众就不会满意,就不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抢夺、盗窃等多发性犯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聚众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有组织犯罪,“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犯罪等,全市法院坚决坚持严打方针,在法定程序内从重从快处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如被告人赵雪伟、叶松炉等26人目无法纪、为非作歹,分别实施抢劫、故意伤害、强奸、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罪,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罪行极其严重,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雪伟、叶松炉死刑,判处谢海辉等5名被告人无期徒刑,狠狠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该宽不宽,轻罪重判,同样会增加社会对抗因素,不利于社会和谐。据统计,全市法院2006和2007两年判处的罪犯中,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比例比上两年下降了0.47个百分点。特别是对于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犯罪,慎用强制措施并判处较轻的刑罚或者判处非监禁刑。如对交通肇事罪等过失犯罪、刑事自诉案件等犯罪一般予以从宽处理,或通过对自诉案件当事人的正确引导,化解矛盾,增加和谐。2006年以来,共审结交通肇事犯罪案件1587件,判处犯罪分子1589人,其中缓刑1090人。审结刑事自诉案件291件,判处犯罪分子341人,其中缓刑62人;宣告无罪21人,免除刑事处罚2人。
二是区别犯罪主体。对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等被告人从严打击。而对一般参与者特别是胁从犯则适用轻缓的刑事政策,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就不作为犯罪处理,可从轻判处的尽量从轻判处,可适用非监禁刑的尽量适用非监禁刑,以有效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如被告人张金、张余组织人员聚众持械斗殴,并致一人死亡。市中级法院对其中起组织作用的两被告人张金、张余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二年,对一般参与且犯罪情节轻微的被告人陈军、姜阳洋则免除刑事处罚。
同时,对未成年初犯、偶犯和过失犯,以及在校学生、聋哑人、孕妇或者哺乳期的妇女等被告人,尽可能地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并有条件地适用缓刑和免除刑事处罚。2006年以来,共判处未成年被告人2778名,其中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79人,仅占6.44%;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202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309人,拘役的593人,共占75.74%;缓刑的348人,占12.53%;免除刑事处罚的63人。如象山法院审理的王辉等11名未成年人抢劫案,虽然犯罪性质严重、犯罪情节较为恶劣,但该院考虑到孙挺、肖海波系在校生且本案有较多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且有较强的可塑性。在了解他们在学校的表现以及学校对他们处理意见的建议的基础上,依法判处孙挺、肖海波等5名未成年人缓刑,让他们重返校园,开始新生活。
三是区别犯罪起因。对于公然与社会为敌,危害公共安全和侵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故意、有计划、有预谋实施的犯罪,被告人往往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必须予以重点打击,依法严惩;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如被告人俞海峰、赖明明抢劫、盗窃一案,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先预谋,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私财物,致人死亡,且均系累犯,本院依法从重判处被告人俞海峰死刑,判处被告人赖明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或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人民法院即依法或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如江东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关某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关某与妻子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把前来劝架的亲戚刺成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法从宽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四是区别悔罪表现。对犯罪后,拒不认罪、悔改的,不适用缓刑。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尽可能予以从宽处罚。如被告人袁炳银交通肇事一案,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抢救被害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又与被害人的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据此,江北法院对被告人从宽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同时,在刑罚执行工作上,对罪行严重、主观恶性大的罪犯,严格把握减刑、假释的条件;对主观恶性较小、因过失或激情犯罪的罪犯,且确有悔改的,加大减刑、假释的力度,促进罪犯改过自新。2006年以来,市中级法院对7225名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服刑人员依法予以减刑、假释,共减刑7067人、假释158人;其中今年上半年减刑1772人、假释47人,同比分别上升28.49%、74.07%。
(四)认真研究刑事执法标准,确保宽严平衡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审判人员对刑事法律规范的理解,特别是对自由裁量的幅度掌握有可能不一致,在类似犯罪案件的量刑方面,容易出现刑罚幅度差异较大的现象。为此,全市法院积极探索统一执法标准,努力平衡同类犯罪案件的量刑幅度。
一是严格把关制度。对被告人量刑应从“宽”或应从“严”难以把握的案件,特别是在量刑情节综合在案的情况下,实行合议庭、刑庭庭长、分管院长层层把关,平衡刑期的做法。即先由案件主审人结合该案的具体情况,就量刑问题提出建议,由合议庭研究;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交由庭长审查、综合平衡,初步确定被告人的刑期,然后再由分管院长把关。对重大、疑难的案件,则提交审委会讨论,使对被告人从宽或从严都有一个相对统一的尺度,使个案之间的量刑相对平衡。
二是完善业务指导。为防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出现部门之间的执法标准不统一,并进一步规范对基层法院的指导,我院于2003年对刑一庭和刑二庭的职能进行了调整,把本院受理的一、二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统一归口由刑二庭办理,从而使全市法院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量刑得到进一步的平衡。同时,市中级法院发挥审级监督的作用,对于基层法院畸轻畸重的量刑通过改判或发回重审予以平衡,并把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原因向基层法院说明,防止在今后的审判中再次发生。
三是制定量刑细则。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特点,不同审判人员对法律的理解有可能不同,容易出现同类案件量刑不均衡的情况。为此,各法院结合审判实际,探索制定同类案件的量刑细则,避免量刑随意性。如象山法院出台《象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量刑细则(试行)》,规定自首、立功、未成年人、从犯、未遂犯、累犯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幅度,以及有关非监禁刑的适用条件等。北仑法院制订《关于审理适用缓刑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明确适用缓刑条件的具体考察事项、标准和程序,使缓刑适用更加规范。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判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有待增强。现阶段,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要求,特别是在适用方面,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则,没有统一适用的标准,主要依赖审判人员的主观裁量,影响政策运用的实际效果。
(二)传统刑事司法观念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间还存在不相适应的矛盾。“重打击、轻保护”、“重处罚、轻矫正”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仍存在。个别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宁“严”勿“宽”的思想,因为“严”不担风险,“宽”则可能承担打击不力、影响社会治安、办“关系案”、“金钱案”等指责或被抗诉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难度。
(三)刑事案件快速增长与审判力量之间还存在不相适应的矛盾。近年来,我市刑事案件总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去年,余姚法院的刑事审判法官人均办案超220件,慈溪、鄞州等法院人均办案也超150件。在忙于完成审判任务的情况下,再去做一些案外协调工作确实心有余而力不足,制约了刑事审判职能的全面发挥。
(四)案件审理难度的加大一定程度上影响宽严相济政策的全面落实。流动人口或者外来人员犯罪,由于监管不便、帮教难以落实等原因,难以适用缓刑。大多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特别是受害人情绪容易激动,希望从严处罚被告人,而不少被告人没有固定经济收入,赔偿能力有限,给案件的妥善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如被告单位宁波市江东华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斌等合同诈骗案,涉及被害人52名、购房款3000余万元和银行借款1800余万,而可供处理的赃款赃物价值不足;被害人多次到市人大、市委政法委上访,要求返还被骗房产或钱款。法院审理难度很大,稍有不慎,就可能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我院在市委政法委的指导下,经多次协调才较为妥善地处理了该案。
(五)日益加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使刑事审判工作难度增加。如市中级法院近年审理的徐丹杀人案(慈溪“白骨案”)、孙超故意伤害案(“甲壳虫”汽车撞人案)、唐风军、唐风光盗窃案等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在审理期间,由于网络热议、媒体高度关注、社会各界反响强烈,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难免给案件的正常审理带来消极影响。人民法院在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方面有不少困难。
三、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措施
全市法院要认真贯彻日前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以“三个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为指导思想,围绕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捍卫者、建设者这一主题,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增强司法能力,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有效贯彻,以“严”消除不和谐因素,以“宽”增加和谐因素,努力为和谐社会建设做出更大贡献。重点要在以下四方面努力:
(一)提高认识,转变理念,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充分认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自觉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大目标中来把握,将政策的基本精神和要求体现到刑事审判的每一起案件、每一个环节中。要更新刑事审判法官的司法理念,切实转变宁“严”勿“宽”的思想,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确保宽严相济政策的严格执行,更好地实现政策效果。要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进行宣传报道、适时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广泛宣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使政策精神深入人心,努力营造良好的司法氛围。
(二)继续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稳定是硬任务,稳定也是政绩。没有稳定什么事也办不成。要维护人民利益、保障社会稳定、稳固国家政权,必须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全市法院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始终牢记“稳定压倒一切”,真正把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首要任务和长期目标,进一步抓紧抓好。
(三)推进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要建立、完善相配套的制度体系。一是刑事审判指导制度。要通过对各类犯罪的总体量刑情况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制定量刑细则或指南,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量刑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市中级法院要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等方面的作用。二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机制。未成年被告人是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原则上从宽的适用对象。要不断完善适应未成年被告人生理和心理特点的人性化审判方式,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要探索建立异地籍未成年缓刑犯的帮教基地,落实缓刑考察和帮教措施,解决异地籍未成年犯监管方面的实际困难。三是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制度不仅有利于被告人复归社会,同时也能够使被害人心理和物质伤害获得恢复,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对轻微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要完善当事人和解工作机制,探索有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多种结案方式。对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的,酌情予以从宽处罚,以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准确执行。要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培训,使全体法官能熟练掌握法律规范、透彻理解法律精神,切实提高司法能力,自觉运用政治的观点、发展的观点、稳定的观点、和谐的观点,理解好、执行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加强对法官的廉政教育,完善审判监督机制,防止审判权特别是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刑事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做好新形势下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指针。全市法院一定认真落实本次会议的要求,更加严格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最大限度遏制、预防、减少犯罪,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为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