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24日电(记者张景勇、田雨)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经表决,批准了中国和法国引渡条约。
国务院在提请审议批准这一条约的有关议案中指出,条约是中法双方经过友好谈判达成的,内容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司法实践,符合我国的利益和实际需要。这一条约的批准和生效,有利于促进中法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有利于促进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中法两国自1964年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以来,关系发展比较顺利,双方高层互访频繁,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合作富有成果。随着两国政治、经贸关系的发展,两国在司法领域也逐步开展合作。1987年5月,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2005年4月,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2006年12月19日至21日,中法双方代表团在北京就缔结引渡条约举行了谈判,并就条约全部条款达成一致。2007年3月,两国代表在巴黎签署了中国和法国引渡条约。
中国和法国引渡条约共23条,主要内容包括:引渡义务;可引渡的犯罪;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联系途径;特定规则和再引渡;临时羁押;决定和移交;推迟移交或者临时移交;条约生效和终止的程序。条约规定,双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应对方请求,相互引渡在一方境内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以便就可引渡的犯罪对其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
新华网北京4月24日电(记者田雨、邹声文)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经表决批准了中国和澳大利亚引渡条约。
中国和澳大利亚引渡条约共23条,主要内容包括:引渡义务;可引渡的犯罪;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移交财物;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特定规则;争议解决的方式;条约生效和终止的程序。
中国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认为,条约的内容符合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司法实践,符合中国的利益和实际需要。条约的批准和生效,有利于促进中澳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有利于促进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中国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表示,为了有效打击犯罪、缉捕罪犯,中国有必要与澳大利亚缔结引渡条约。
2003年7月,中国向澳大利亚提出缔结两国引渡条约的建议,2004年4月,澳大利亚作出积极回应。
2006年9月和2007年4月,双方谈判代表团先后举行了两轮谈判,并就条约全部条款达成一致。
2007年9月6日,两国代表在悉尼签署了中国和澳大利亚引渡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