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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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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09-01-06 09:16
  • 来源:市人大常办
  • 一、制定项目(共3件)                起草单位  联系工委

    1、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市妇联    内司工委

    2、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市法制办  财经工委

    3、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市教育局  教科工委

     

    二、修订项目(共2件)                 起草单位  联系工委

    1、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市建委    城建工委

    2、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市文广局  教科工委

     

    三、论证或调研项目(共6件)          牵头工委  参加单位

    1、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内司工委  市民政局

    2、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财经工委  市审计局

    3、宁波市旅游景区(点)管理条例       城建工委  市旅游局

    4、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 城建工委  市城管局

    5、慈城古县城(开发)保护条例         教科工委  市文广局

                                          城建工委  市建委

                                                    江北区政府

    6、宁波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修改) 教科工委  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2008年立法计划制定项目和修订项目的说明

        1、《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2007年立法论证调研项目。2004年至2007年7月,市县两级妇联受理婚姻家庭类投诉6263件,其中家庭暴力投诉占8%,而实际存在的家庭暴力案件远远超过上述数字。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将家庭暴力视为家庭私事,导致邻里不问,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不管,派出所不受理的现象。因家庭暴力导致受害人受伤、致残或致死的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家庭暴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家庭的和睦,也影响着社会的稳定。需通过立法,明确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实施主体以及制止和救助的主要措施等。

        2、《宁波市再生资源利用管理条例》

        2007年立法论证调研项目。我市已有各类再生资源回收企业1300家左右,从业人员28000余人。据统计,2005年我市再生资源回收量已突破200万吨,年回收总值100亿元。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体系已初步形成,并逐步向产业化方向发展。但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管理工作未跟上,引发了不少问题,制约着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故为了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效益,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城市,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再生资源公告利用和回收利用体系、专业技术资格认证、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信息统计等制度。

        3、《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2007年立法论证调研项目。目前,全市共有独立设置的中职学校41所,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7所。从2003年开始,校企合作的数量、规模逐年上升。但我市校企合作中也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如: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不高;合作层次较浅、程度不深;职业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不能取得保险保障以及企业知识产权如何有效保护等。需通过立法,明确行业、企业和职业教育机构各方在实施职业教育中的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行业在职业教育中的独特作用,制定和实施相关奖励政策等。

        4、《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

        2007年立法论证调研项目。至2006年年底,全市已有物业管理企业176家,行业从业人员达2.2万余人;已对全市1148个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中心城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85%以上。但我市目前在物业管理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同时,随着2003年9月国务院出台《物业管理条例》,2005年10月省人大制定《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2007年10月《物权法》的实施,上位法均对物业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导致我市1997年制定的现行条例的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产生明显矛盾。因此,有必要及时对该条例进行修订,使条例符合上位法的内容和精神,同时,建立健全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5、《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

        2007年立法论证调研项目。于1994年制定的该条例目前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的形势发展要求,一方面,应根据我市文物保护的实践,补充一些符合文物事业发展的条文,提高依法保护管理文物的水平;另一方面,条例部分内容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修订)和《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有关条文相冲突。故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