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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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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09-02-17 12:57
  • 来源:市人大常办
  •   10月25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现将委员们提出的审议意见汇总如下:
      一、对草案的总体意见
      委员们认为,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加快依法行政管理,促进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保护,制定一部符合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实际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但草案规定的度假区的行政管理范围尚不清楚、明确,需要进一步理清、框定。同时,应通过立法,理顺度假区与鄞州区之间的关系。
      二、对具体条文的意见
      草案第二条规定了条例适用于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在草案附则第二十八条又规定了东钱湖风景名胜区以及东钱湖镇内度假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外的区域的行政管理也按照条例执行。有的委员提出,上述法规适用范围的写法在法理上是否可行需进一步斟酌。有的委员提出,草案规定的事项涉及行政区划的调整,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对此作出规定尚需进一步研究。另外,针对草案第二条规定的“度假区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有的委员认为,该内容可以删去。
      草案第四条规定:“鼓励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度假区内投资开发建设旅游设施和经营旅游项目。”但有的委员认为,在度假区内只能适度投资开发建设有关项目。
      草案第五条规定了合法权益受保护原则和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草案第十条规定了依法行政的内容。有的委员认为,上述内容有关上位法均有规定,草案无需再作规定。
      草案第七条规定了度假区管委会所履行的各项职责。不少委员认为,在该条第(六)项应明确管委会在教育、卫生等社会事务方面的职责。
      草案第九条规定:“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度假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度假区管委会与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行双重领导。”有的委员提出,根据度假区目前管理体制,有的机构如国土、规划由管委会直接管理,有的机构如公安、工商由市里管理,草案规定的对有关分支机构实行双重领导是否妥当需进一步研究。
      草案第十一条规定了度假区的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公开内容。有的委员提出,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公开很重要,但类似很重要的工作很多,是否需要在草案中强调这一内容值得商榷。
      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度假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为度假区建设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有的委员认为,该条没有实质内容,而且也不宜写入草案,建议删去。
      草案第十五条规定了度假区应坚持优化第一产业、提升第二产业、强化第三产业的产业导向。有的委员认为,草案应明确度假区的产业导向以发展第三产业为主。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度假区不得兴办污染环境并且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和国家明文禁止的项目。”有的委员认为,该条内容过于宽泛,其他地方也能适用。建议度假区的环境保护要有特殊的、严格的要求,宁可牺牲一些眼前利益,要放眼长远,这样才能吸引人们来观光旅游。
      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东钱湖水域应当定期疏浚制度。有的委员提出,东钱湖水域的疏浚问题应当加强,立法上应突出这一内容。
      草案第二十四条中规定了“鼓励专业渔民弃渔就业,并引导其转产转业”的内容。有的委员提出,该内容无实质意义,可以不作规定。
      针对草案的结构,不少委员认为,草案条文不多,没有必要设章。
      还有委员对草案中的部分措词和标点符号的使用提出了意见。(法工委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