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简称甬,位于祖国大陆海岸线中段,处长江三角洲东南翼,是东南沿海重要港口城市和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
1949年5月25日,宁波解放,为浙江省辖市。5月28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宁波市军事管制委员会(简称市军管会)成立。6月24日,宁波市人民政府成立,设海曙、镇明、江东、江北4个区。1958至1963年,镇海县、鄞县先后撤县入宁波市,后又次第析出,复设为县。1978年,镇海县重隶宁波市。1983年7月,实行市管县体制,撤销宁波地区行政公署,所辖各县划归宁波市。1987年和1988年,宁波市经国务院批准,先后定为计划单列市、较大的市,1994年定为副省级市。全市现有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6个区,余姚、慈溪、奉化3个县级市和宁海、象山2个县,总面积9365平方公里,人口546万。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艰苦斗争、浴血奋战所取得的胜利成果。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浙东敌后抗日根据地就有人民代表大会的雏形。1944年和1945年,浙东抗日根据地遵照毛泽东主席《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的构想,在余姚县两次召开浙东敌后各界临时代表大会,先后通过《施政纲领》,选举产生浙东行政委员会、浙东行政公署,并成立浙东参议会。这是浙东最早实践人民民主的大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后普遍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有益的尝试。新中国成立后的50多年,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经历从过渡、初创、曲折发展、遭受破坏到恢复发展并不断完善的过程,从中显示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强大生命力。
建国初期,由于许多革命工作还在开始,群众发动不够充分,采取人民普选的办法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尚不具备,宁波市根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的规定,决定建立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采取邀请和协商的方法产生代表,于1949年9月召开宁波市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后改称宁波市第一届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简称市一届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1950年2月,市一届二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决定建立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简称市协商委员会),作为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常设机关。会议选举产生宁波市第一届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组成人员。
宁波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军事管制初期是市军管会和市人民政府传达政策、联系群众的协议机关。自1952年11月市二届一次会议起,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代行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这是以后建立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过渡组织形式。自1949年9月至1954年7月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简称市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召开,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共经历两届,召开会议9次。市协商委员会自1950年2月建立以来,共举行会议47次。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及其协商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讨论、协商全市重大兴革事宜,在团结和动员全市各界人民,完成抗美援朝、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征粮、反霸等重大政治任务,调整公私关系、调解劳资矛盾、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搞好市政建设、发展文化教育事业以及贯彻统一战线政策、加强政权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础。
1953年,随着土地改革、工矿企业民主改革以及其他各项社会改革的胜利完成,人民的组织程度和觉悟程度大大提高,在普选基础上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成熟。9月,市二届三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选举法)的规定,作出《关于同意召开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问题的决议》。
1954年1至2月,海曙、镇明、江东、江北4区及郊区8个乡全面完成普选工作。7月,宁波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隆重召开。至此,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完成历史使命,市协商委员会不再履行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设机关的职能,逐步过渡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波市委员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简称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16项。主要是: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浙江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制定宁波市地方性法规,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此项职权从1988年3月国务院批准宁波市为较大的市开始);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简称“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全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长选举产生后需报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和出席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
自1954年7月至2003年4月,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共经历11届。
市人民代表大会建立后的头三年,人大工作进展顺利,较好地行使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历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围绕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依法履行职责。代表在听取、审议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法院所作的工作报告时,充分发扬民主,积极提出批评和建议,讨论、决定宁波市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贯彻国家过渡时期总路线、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农业合作化、增产节约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等重大事项,依法选举产生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对于促进政府和法院工作,推动宁波市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胜利发展,起到重要作用。这三年,是宁波市人大工作较有成效的三年。
1957年下半年市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后,人大工作经历曲折。其间,相继开展了反右派斗争、“大跃进”和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左倾错误严重地泛滥开来,把社会主义社会中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扩大化和绝对化,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出现许多不正常情况,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集中制受到损害,代表审议被弱化,监督流于形式,有些重大事项也未提交人大审议决定,法律规定的人大职权难以正常行使。接着又际遇国民经济连续三年的严重困难,人大会议有时未能如期召开。1962至1966年上半年,贯彻执行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全市政治经济形势逐渐好转,人大各项工作逐步恢复正常。
1966年5月,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结束后,“文化大革命”旋即开始,人民代表大会的所有活动被迫中止。1967年3月和1969年1月,两度成立宁波市革命委员会(简称市革委会),取代宁波市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在长达10年的“文化大革命”中,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政治体制受到践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严重破坏,社会主义事业遭受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
1976年10月,江青反革命集团继林彪反革命集团粉碎后也被彻底粉碎,“文化大革命”这场严重灾难宣告结束。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指导方针,作出把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从此,开始全面拨乱反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和人大工作出现历史性转变,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重新制定的《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无常设机关难以发挥职能作用的状况始得改变。这是政治体制的重大改革,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和加强。1979年,全国人大重新制定的《选举法》,对选举制度作出重大改革,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一级,并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从法律上保障和扩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对国家机构设置、政治体制改革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作出一系列新的重要规定。是年2月,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召开。这是在中断16年之后举行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出席这次会议的代表,按照全国人大重新制定的《选举法》规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其时,镇海县复归宁波市,港口、电力、石油化工等大型工程正在兴建,全市工作重心已转到经济建设轨道上来,各项事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会议全面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动员全市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会议首次选举产生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为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提供重要保证。
自1982年2月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至2003年4月市十一届人大届满,历21个春秋。这个时期,是宁波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最快、民主与法制建设成效最为显著的时期。1984年以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先后确定宁波为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之一、“七五”期间全国重点投资地区。中共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提出宁波市要成为全省经济建设重点地区。历史给予宁波从未有过的机遇,时势把宁波推到对外开放的前沿,也为人大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前景。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中共宁波市委的领导下,坚持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共十六大精神,在依法行使各项职权的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宁波市人大工作进入一个生机勃勃的历史发展阶段。
地方立法工作稳步前进。自1988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制定地方性法规权力以来,历届常委会坚持立法工作与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相结合,突出以经济立法为重点,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要求,制定了保护私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规范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以及规范抵押贷款和城乡集贸市场的管理等一批急需的经济法规;同时,根据实际需要,陆续制定有关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科教文卫、公民权益、政权建设等方面的法规。至2003年4月,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60件,其中已废止的7件。在立法过程中,常委会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坚持把法规质量放在第一位,加强立法调研,制订立法规划,从实际出发,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坚持开门立法,不断扩大民主立法的渠道,采取召开听证会、座谈会、讨论会和登报征求市民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方方面面对法规草案的意见,还聘请法律咨询员参与立法工作。市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审议通过立法程序的规定,选举产生负责统一审议地方性法规的专门机构法制委员会。根据国家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启动清理现有法规,做好与国际接轨的工作。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地方特色较为明显,较好地发挥了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规范有效。历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认真行使决定权,对全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经过充分审议,及时作出决议、决定,号召各级各部门和全市人民贯彻执行。历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组织代表认真酝酿、讨论政府工作报告等各项报告的决议,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提出改革、发展、稳定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市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根据加快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就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推进城市化进程作出专项决议。历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坚持“抓大事、议大事”的原则,根据各个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共作出决议和决定116项,内容广涉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决策和国家的重要法律法规,城市总体规划等重要规划方案,住房、医疗、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措施;“双增双节”(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重点工程建设、“一优两高”(优质、高产、高效)农业等经济工作的重要举措;依法治市、反腐倡廉、社会治安等有关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抗洪救灾、打假治劣、道路交通等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充分体现人民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力,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
监督渠道不断拓宽。历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践中努力探索加强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途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各项工作报告的审议,采取以小组审议为主,辅之以代表团审议、专题审议和大会审议等多种形式。对一些重大改革措施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则印发专题报告,征求代表意见。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并把法律监督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视察检查。通过采取市县两级上下联动、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自查自纠与督促整改相结合等多种方法,加强法律监督的力度。自七届以来,先后检查了80多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对城乡环境污染、违法建筑、乱占滥用耕地等一些突出问题,组织连续跟踪督查。1993年起,组织人大代表两次评议公安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并对市政府17个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执法评议,增强被评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法制意识和创业意识,促进部门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全面落实。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控告,对重大案件进行个案监督,督促司法机关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市十届、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重要案件监督反馈制度、代表评议工作办法、审议意见办理办法、财政预算审查监督规定和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程序等规范性文件,规范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实效。
选举和任免工作逐步完善。历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搞好选举工作,依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选举办法,完善选举程序。七届以后,选举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上一级人大代表,由原来的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民主程度进一步提高。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逐步加强,中国共产党管理干部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较好的贯彻,使党管干部与依法任免有机地结合起来。1988年7月,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制定人事任免办法,后又经两次修改,使任免程序逐步完善。七至十一届末,历届人大常委会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共依法任免市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759人(次)。对常委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由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面授任命书,并提出任期内的希望和要求,增强其责任感和公仆意识。1994年开始,先后对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的36名主任、局长,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述职评议,使任命和监督融为一体,促进受命干部依法行政、勤政廉洁。对违法犯罪者,依法撤销其职务。
代表工作日趋活跃。历届人大常委会不断改进代表工作,积极发挥代表作用。组织代表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各项指示、规定,学习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提高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水平和能力。重视做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工作,组织和引导代表积极开展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通过建立健全代表活动网络,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参加执法检查和执法评议,以及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定期接待代表,听取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反映等多种形式、多种途径,促进代表在闭会期间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1986年和2000年,常委会两次作出决定,开展代表个人持证视察活动。1991年以来,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向代表通报全市性重要工作,邀请代表分批列席常委会会议,参与重大事项的审议;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上门走访代表,及时向代表提供有关情况,为代表知政知情、依法执行职务创造条件。加大对代表向各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的议案、建议的督办力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督促政府不断提高办理质量。七至十一届末,共督办代表议(提)案、建议10730件,其中已得到解决和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7609件,占总数75.41%。注重代表自身素质的提高,不定期地召开代表工作经验交流会,开展代表向选举单位述职并接受评议的试点,组织代表先进事迹巡回报告,表彰先进代表小组和代表活动积极分子,激励代表当家作主的责任感和使命感。1992年后,通过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简称代表法),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更加活跃,更好地发挥了人大联系群众、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民主主渠道作用。
指导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有了加强。1982年以来,宁波市先后经历6次县级人大换届选举和7次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历届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依法成立指导组织,设立工作机构,要求政府的司法、民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密切配合。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换届选举指导思想、代表结构、选举时间和工作步骤,会同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试点,取得经验后作出全面部署。指导各地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宣传教育,做好选民登记、提名推荐、投票选举等各个阶段的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在选举工作中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确保选举工作每个环节顺利进行。各次换届选举,选民参选热情高涨,选举产生的代表结构合理,政治素质和文化程度不断提高,符合广泛性、代表性和先进性的要求。
自身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常委会组成人员加强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学习,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提高议政能力和决策水平。八届以来,坚持每季度举办一次法制讲座,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定期学习法律。十届起,坚持每年举办主任读书会,联系人大工作实际,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论述和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1996年,建立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加强对新时期人大工作的研究。1998年,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决定,每次常委会会议结合议题学习一部法律,提高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整体水平。经过历届努力,常委会的组织建设明显加强,组成人员专职化、年轻化和知识化程度不断提高。七至十一届,常委会专职组成人员的人数,已从占总数的15.6%提高到45%;平均年龄从58岁降低到51.2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数,从占总数的34%提高到88%。制度建设逐步加强,先后建立和完善了常委会议事规则、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以及立法、审议、人事任免、执法监督、代表工作等一整套制度,从制度上保障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常委会工作机构逐步完善。八届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制等4个工作委员会,十届起增设代表工作委员会(后改名为代表人事选举工作委员会),十一届增设研究室,后又增设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逐步适应人大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
内外交流广泛开展。改革开放后,市人大常委会与外界交流日益增多。20世纪80年代以来,相继参加全国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联席会议、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联席会议、部分城市人大常委会联席会议等横向联系会议,学习借鉴外地经验,促进人大工作的发展。与外国城市议会的友好往来渐趋活跃。20世纪90年代以后,先后组团出访日本长冈京、德国亚琛、法国鲁昂、新西兰怀特克里、加拿大萨里、韩国大邱、奥地利维也纳新城、意大利的里亚斯特和巴西圣保罗等城市议会;接待日本、法国、意大利、罗马尼亚、奥地利、澳大利亚、韩国、德国、古巴等外国城市议会代表团,计48批、727人(次)。1993年,市十届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对长期为宁波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台港澳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士,授予“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至2003年4月,已授予79位海外人士为宁波市荣誉市民,增进友谊与感情,激发共同开发建设宁波的热情。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已走过半个世纪的历程。回首往昔岁月,虽然经受风雨和曲折,但始终在前进、在完善、在发展,人大工作在丰富的实践中不断加强。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全市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日益显示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半个世纪的实践,昭示今人和后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繁荣昌盛,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同时还需要制度的保障。中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根本政治制度,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这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人民民主具有决定意义。这是付出重大代价才换来的极其宝贵的历史经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优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这个有机统一的具体体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有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依法行使职权,认真贯彻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和行使广泛的民主权利,才能为国家长治久安和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此乃人大工作的胜利之本。
过去半个世纪中曲折发展的历程已载史册,未来的路程则更长,肩负着更加庄严神圣的使命。处在重要历史发展时期的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定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经验,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奋发有为,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人大工作,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谱写出更加辉煌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