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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法的名义保护古县城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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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0-09-16 11:16
  • 来源:法工委办
  •   慈城古县城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被誉为“中国江南古县城标本”,是一座有着1200年县城史的历史文化古镇,拥有大量完整的明清官宦宅第群和传统棋盘式街巷格局风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慈城古县城的保护、管理、利用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一是产业结构、居住形态等与古县城整体保护不相适应,部分厂房设施、违章建筑等破坏了古县城的环境和风貌;二是目前现存传统建筑损坏和改建现象严重,传统建筑年久失修需要进行修缮和整体风貌维护;三是古县城保护管理涉及文物、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多方面的法律规范,需要根据古县城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具体化。针对存在的问题及实际需要,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解决慈城古县城保护的突出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慈城古县城,推进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建设。2010年4月,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7月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将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关于慈城古县城的保护范围

      慈城古县城的保护范围,是指位于江北区慈城镇的原古城区(护城河以内)和慈湖及其周边地区。慈城古县城实行分区保护,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建设控制区。核心保护区为古县城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群、沿街沿河风貌带;风貌协调区为古县城内除核心保护区之外的历史街区地段;建设控制区为古县城护城河(包括慈湖)以外东、西、北至山脊线、南至S319省道的范围。分区保护的具体范围由江北区人民政府划定及公布,并在核心保护区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关于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

      为了推动慈城古县城的统一管理和执法,《条例》借鉴国内各地在古城保护中成立专门保护管理机构的实践,规定了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行使市和江北区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职权,具体负责慈城古县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条例》还明确了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关于慈城古县城的保护

      《条例》对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建设控制区的各项建设设定了条件。在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古县城保护无关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改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在风貌协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应当与古县城风貌相协调。现有与古县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应当予以逐步改造或者拆除。在建设控制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与古县城风貌相协调。

      《条例》还对慈城古县城内的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作了规定。慈城古县城内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保护原有的风貌和工艺。单位和个人自筹经费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的,江北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其维护和修缮的面积和程度给予补助。非国有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有毁损危险,所有人难以承担修缮义务的,可以向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修缮资助,江北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资助。

      《条例》还规定,江北区人民政府对慈城古县城内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关于慈城古县城的管理

      《条例》规定了各类管理措施,加强对慈城古县城的管理,以达到保护慈城古县城的目的。《条例》规定,对慈城古县城内的传统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条例》规定,禁止在慈城古县城保护范围内从事开山、采石、开矿、建坟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慈城古县城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消防工作,并按照消防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除火灾隐患。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内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慈城古县城保护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实行集中收集。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地点、时间倾倒生活垃圾。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

      《条例》规定,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慈城古县城容貌标准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慈城古县城容貌标准,安装和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古县城风貌的,由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依照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关于慈城古县城利用

      对慈城古县城进行立法保护,其重要的目的就是以保护保存为前提,以可持续利用为要求,切实保护和利用好历史文化遗产。

      《条例》对鼓励在慈城古县城内从事的活动作了规定,还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购买或者租赁慈城古县城的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作为参观游览场所和经营活动场所。

      《条例》规定,利用慈城古县城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影视拍摄活动应当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此外,江北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慈城古县城的开发利用进行指导和监督,适时发布鼓励和限制经营的项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