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乡镇人大的法定职权。法律明确了各级人大的职权范围,如:宪法第六十二条赋予全国人大15项职权,地方组织法第八条也赋予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大有15项职权和乡级人大13项职权。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概括起来可归纳为“四权”,即:立法权(除法律规定外,省级以下地方人大没有立法权)、选举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各级人大的法定职权,乡镇人大同样享有,如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的乡镇人大13项职权中,就有:“(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以上所列乡镇人大的法定职权,都是对乡镇范围内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和批准,属于乡镇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范畴。
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在乡镇一级尤为必要。首先,乡镇一级人大是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乡镇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在人代会会议上交由人大代表来议事决策,更能直接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精神。其次,乡镇人大代表是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代表法第二条之规定)更直接、更具体,乡镇范围内重大事项在人代会上由人大代表来参与决策,更能体现民本理念,民意更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