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文件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号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2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章翠飞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的吴宗良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议案(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为第1号)。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该议案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审议,同时征求了有关部门和议案领衔人的意见。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自2004年2月10日实施以来,市、县、镇三级已逐步建立了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它对于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市场行为、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防范和遏制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等方面有一定成效,为宁波的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经济社会生活正在转型,招标投标市场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有:部门内部自己监督自己(同体监督)、法定独立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没有建立、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头监督、对招标投标主体的标后监督管理力度不够等等,引起了行业和社会的广泛关注,要求制定《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这个议案立意非常好。但目前仍有三个方面的情况需要我们做长远考虑,一是2011年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施行),它在招标投标可操作性方面增加了许多法律上的规定。同时,《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修订工作已列入计划,省条例的修改内容既是我市立法文件的上位法依据,也决定了我市立法空间大小,以及有无立法的必要。二是据发改委了解,中纪委牵头正在酝酿出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其中涉及到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我市招标投标监管体制变革也需与之相适应。三是市政府已将《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制定)的修订工作列入今年政府规章调研项目计划,是否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尚未确定。此外,当前招标投标市场及其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有其深刻的复杂的社会背景,其难点不仅仅在于招标投标监管体制。
鉴于上述存在的几个情况,建议将制定《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纳入五年立法规划库,待时机成熟后再行立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