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宁波市城市管理条例》的议案
江隆福等11位代表(第1号议案)提出,近年来,城管职责不明确、执法手段单一、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等诸多问题,引起社会高度关注。针对城市管理的诸多方面问题,建议尽快出台《宁波市城市管理条例》。城市管理具有综合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形势下,为规范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制定《宁波市城市管理条例》,很有必要。过去3年,天津、深圳、长沙等城市分别颁布了各具特色的《城市管理条例》,为我市立法积累了可借鉴的经验。
立法建议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1. 统一管理主体:建议成立独立的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协调各行政、执法部门。2. 管理形式:既严格依法办事,又注重人性化执法。3. 管理内容:涉及市政公路、园林绿化、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市容、户外装饰及广告、环卫、地下管网、城市河道、菜市场、餐饮卫生及餐厨垃圾处理、噪声管理等。
关于修订《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议案
莫菊妃等11位代表(第2号议案)提出,《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自2001年7月1日颁布实施,2004年和2007年两次修订,至今已有12年,在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群众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出现一些新的难点热点问题,特别是房屋装修管理和危房治理,需要修正《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适应实践需要。
如装修安全管理问题,实际工作中,由于对业主缺乏有效的其他制约措施,管理收效甚微。管理部门虽有处罚权,但强制执行要通过法院进行,程序复杂,周期冗长,多数业主采取回避等“反查处”方法,使处罚取证工作难度增加。另外,如危房治理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影响使用安全的房屋不得出租。而事实上,一些业主在得知自己的房子是危房后,继续出租收租金,或粉刷后直接卖掉。为此,建议修订《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对鉴定为危房的房屋、进行违章装修的房屋、擅自开挖室内地坪影响(或疑影响)承重结构的房屋,不得转让和抵押。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房屋登记部门,做好档案记录;产权人在申请此类房屋转移登记或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供房屋安全证明材料;房屋安全证明材料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出具。
关于市人大常委会适时开展新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的议案
叶明等10位代表(第3号议案)提出,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通过刑事诉讼准确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涉及到公、检、法、司各部门和各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的调整,事关重大。为此建议:1、对新刑诉法实施一段时期后的执行情况听取各方意见;2、适时对新刑诉法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进一步督促公、检、法各部门严格执法;3、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依法纠正,以维护刑诉法的正确实施,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关于推进城市综合管沟立法工作的议案
徐文卫等11位代表(第4号议案)提出,综合管沟起源于法国,成熟于日本。英、美、俄、西班牙、中国台湾地区都建有综合管沟。这些国家和地区长期使用综合管沟的实践证明,综合管沟模式比管线架空敷设和入地直埋都有无法比拟的优点。我市于2005年开始建设东部新城综合管沟。服务区域约4平方公里,包括中央商务区、行政办公综合区和混合使用区。沟内纳入的公用管线有110KV及10KV电力线缆、通信线缆、给水管、中水管(预留管位)、热力管。
一、综合管沟立法现状:综合管沟作为一项保障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区域居民正常工作、生活的市政设施,又与水、电、信息、热力等公用事业运营商密切相关,其规划建设和安全使用离不开相应的法制保障。
目前,国内广州市、上海市等一些城市正在探索综合管沟法制化。宁波市涉及综合管沟的方面只有《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甬政发[1999]106号)和《宁波市城市地下空间及人民防空规划》,对综合管沟设置的时机和未来发展缺少科学的综合规划。
二、综合管沟立法的有关建议:综合管沟的建设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1、综合管沟具有的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无法直接向城市受益居民收取费用,在权属不明的状况下,继续采用“谁拥有、谁管理、谁受益、谁维护”的各自为政的方式,将不再适合综合管沟的管理。2、建议将综合管沟立法工作纳入立法计划,组织立法工作调研和方案论证。3、立法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明确综合管沟的法律性质;明确建设及运营管理的主管部门;明确各级政府及行政机关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在综合管沟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各个时期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有偿使用的原则和制订收费标准的办法;明确纳入综合管沟的种类和方法;明确综合管沟的保护办法。